开门见山。上周有个客户,因为环保罚款,收到一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面明明白白写着“有权要求听证”。他跑来问我:听证是啥?有啥用?我听完心里那个急啊——听证,这可是行政法赋予你对抗不公处罚的神兵利器,你竟然不知道?说真的,做这么多年行政案子,发现90%的人压根儿不会用听证程序,甚至压根不知道这玩意儿能救命。听证,通俗讲就是给你一个正式的说理机会,在处罚机关面前申辩、质证,搞不好就能把处罚打回去。尤其是大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这类重罚,不申请就是白白放弃。
先回答最基础的问题。行政处罚听证,到底什么时候能申请? 答案藏在《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只要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较重的行政处罚,你就必须在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注意!五天内,不是工作日。拖过一天,权利作废。我见过多少企业就因为这五天没当回事,事后花几十万律师费都扳不回。

听证主持人必须中立吗?不中立能要求回避吗? 当然。法律规定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而且你得看看他跟案件有没有利害关系。要是你发现主持人跟调查人员勾肩搭背,别怕,大胆申请回避。不过说实话,行政听证的主持人独立性和中立性一直是个笑话——很多机关内部人员,抬头不见低头见,指望完全中立?难。所以你得把重点放在质证和申辩上,把听证当成预演开庭,明白吧?
听证过程中,能要求调查人员出示所有证据吗? 必须的。听证的核心就是质证。调查人员拿出来罚你的依据,你得一个个看、一个个驳。我有个案子,环保局说采样数据超标,我们现场要求他们出示采样记录和监测设备检定证书,结果对方拿不出来,直接就怂了。所以,听证要仔细,别坐在那儿当听众。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笔录决定吗? 这是个经典误解。答案:不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决定。也就是说,笔录只是参考,不是唯一依据。但!如果遇到行政诉讼,听证笔录就是重要证据,如果你在听证中提出的反驳有理有据,法院会考虑的。所以,听证的价值不容小觑。
行政机关可以“钓鱼执法”吗? 绝对不能。行政法上有个原则叫“信赖保护”,你不能诱导当事人违法再处罚。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也明确了,严重违反正当程序的钓鱼取证行为,相关证据不得采用。你要是碰到了,千万记下细节,复议或诉讼时狠狠打。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盖章,有效吗? 无效。公章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要件,没有盖章就是一张废纸。但实务中很少出现。万一遇到,直接不理,或者起诉时主张无效。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怎么理解? 简单说,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注意!如果是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可能不违反。比如,你无证经营,市监局罚你,环保局又罚你,可能各自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上限?这有争论,得看具体规定。如果是不罚款的处罚,比如一个机关吊销许可证,另一个再吊销,就不受这个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那些年我们吃过的闭门羹

从听证说到信息公开,因为很多时候你不申请听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不知道机关手里有什么证据,怎么辩解?这时候政府信息公开就是你的武器。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回复说“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公开,合法吗? 放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确实说了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公开,但仅限于机关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不能无限扩大。如果处罚证据涉及你切身利益,比如现场检查记录,那根本不是内部事务。拒绝公开?复议它,起诉它。
什么是“过程性信息”?机关老拿这个搪塞。 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的讨论记录、意见稿等。但一旦决策完成,相关事实材料就应该公开。比如,行政处罚的内部审批表可能属过程性,但调查报告、证据清单呢?就不应该一刀切。我代理过一起项目审批案,申请公开环评初审意见,环保局说是过程性,我们打到法院,法院判了:初审意见属于事实信息,应予公开。所以,别信他们嘴里的“过程性”。

申请信息公开,机关要求“一事一申请”,合理吗? 有些机关很狡猾,你申请一堆,它让你拆分,拖时间。原则上,合理。如果你申请的信息太庞杂,确实可以要求明确化、一事一请。但如果你申请的是同一事件相关的几个文件,那就不该硬拆。应对:申请时尽量写得集中、明确,别给它们借口。遇到恶意拆分,直接投诉或复议。
打行政官司:别在这些细节上翻船

行政法权利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诉讼。但,坑多到你想不到。
行政诉讼被告告错了怎么办? 最常见错误:把派出机构当被告,应该告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比如派出所作出的处罚,不服应该告公安局,而不是派出所本身,除非法律特别授权。告错被告,法院会要求变更,不变更就驳回。所以立案前一定核对好被告。实在不确定?宁可多列,也别漏了。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真的是这样吗? 倒置是指:行政机关要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我们原告呢?并非完全没责任。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不作为申请事实、赔偿损害事实,你得举证。不能当甩手掌柜。另外,如果行政机关拿出证据,你还得有力反驳,否则法院有可能就信了。所以,别迷信倒置。
过了行政复议60天期限,还有救吗? 有,但难。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可以扣除。或者,能证明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一年。还有,如果行政行为直接是起诉的,诉讼期限是六个月。选择复议还是诉讼要算好时间。错过复议,还可以诉讼,但别连续错过。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咋办? 法律规定应当出庭,不出庭要记录在案,并可以公告、司法建议。实际中,很多时候是委托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如果你认为案件重大,可以书面申请负责人出庭。不过,别对负责人出庭抱太大希望,重点还是打证据法律牌。

行政赔偿只赔直接损失,什么叫直接损失? 这是个无底洞。最高法解释:直接损失是指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财产直接减少,比如被违法拆除的房子价值、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不包括可得利益、间接损失。但实务中,拆迁损失可以要求评估,停产停业损失有时也算。具体看个案。记住:申请赔偿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都要证明,尽量把损失细化、有凭证。
行政协议纠纷,走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看合同性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法定行政协议,走行政诉讼。其他如政府采购合同,民事。但边界模糊。最高法倾向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拿不准,行政诉讼优先,因为可以附带解决民事争议。
对行政拘留不服,能暂缓执行吗? 可以!被处罚人不服拘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让近亲属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即可暂缓。保证金每日拘留200元。很多人不知道,就被白白关了。
行政不作为,怎么告? 先留存申请记录。书面申请最好,留回执。等法定期限届满不管复,就可以诉。别忘了,得证明你申请过且机关应作为。胜诉后,法院判决限期答复或履行职责,再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及赔偿。
行政法这玩意儿,说起来条文一堆,但用好了真是护身符。别等罚款单贴门上才想起来学。平时多看两眼,没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