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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自由约定边界究竟有多大?

章程自治的边界:哪些能写,哪些不能碰?

公司章程,一个被严重低估的东西。说实话,很多老板觉得它就是一纸空文,注册时应付差事用的。我代理过一个案子,两个股东闹翻,想查章程找依据——结果章程就八条,全是照抄《公司法》的!有个屁用。

那章程到底能写啥?《公司法》给了很多授权性条款,允许你“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这就像游戏里的自定义模式,你不设,就按默认规则来。默认规则公平吗?不一定。比如表决权比例,默认是过半数,但有些重大事项,你希望能提高到三分之二,行不行?行!当然行。

中国公司法章程自由约定事项列表
中国公司法章程自由约定事项列表

问题来了:章程的自由,边界在哪里? 先从几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聊起。

“股权转让能限制吗?”——能,但别太狠。你可以规定转让需要股东会同意,或者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优先购买。但不能直接禁止转让,那叫违法,无效。我见过有章程写“股东永远不得退出”,法官直接都给否了。

“可以约定股东除名吗?”——这个牛了。最近司法判例开始支持,如果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章程可以规定除名程序。但必须明确什么行为算严重,还得给救济机会。不然,可能被认定滥用权利。

“一票否决权呢?”——可以,但小心僵局。你给某个小股东一票否决,他不同意,公司啥也干不了。到时候,法院可能强制解散公司。不值得啊。

“对赌条款能写进章程吗?”——基本不行。对赌是投资人与创始人之间的协议,不是公司治理的事。写进章程会乱套。但你可以通过增资协议+章程修改结合来做。

“章程里能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吗?”——当然可以!公司法34条说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必须全体同意,少一个都不行。

“能不能规定股东会不开会,直接书面决定?”——能,只要章程允许。但注意,必须所有股东签书面文件。有一个没签,决议可能不成立。

“经营范围可以瞎写吗?”——建议别。现在超出经营范围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工商会找你麻烦,而且开票受限。另外,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写准。

“可以约定公司解散的条件吗?”——能,这叫“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比如连续两年亏损达多少。但别和公司法强行规定冲突。

“修改章程需要多少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这是法定的,你不能降低,但可以提高,比如改成四分之三。

“章程与股东协议不一致咋办?”——哎呀,这个坑太多。原则上前者约束公司及所有人,后者约束签约股东。但如果股东协议签在章程之后,且内容矛盾,要以章程为准?不一定。实践中法官会看谁更合理,看真实意思。。所以,最好让两者一致。

“章程能不能规定总经理的职权?”——可以,而且必须规定。公司法只是在章程里示范,你完全可以自行扩大或限缩。很多公司把总经理变成摆设,权力全在董事会。

“可以约定监事会的特殊职权吗?”——能,比如监事会可以调查公司账目,费用公司承担。还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清算程序可以章程定吗?”——可以约定清算组的组成,但不能排除法定程序。

“章程能不能让股东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看情况。如果股东不是董事、高管,章程一般不能强加竞业禁止,除非该股东同意。否则侵犯他合法权益。

“可以设定优先分红权吗?”——有限公司不行,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但得在章程中明确。普通有限公司,你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约定,但不能强行在章程里写某股东优先分红,除非全体一致同意。

“章程需要备案吗?”——必须的。章程修改后,需要到工商局备案登记。不然,新章程对抗不了善意第三人。

“章程可以约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吗?”——完全可以,而且建议写。公司法只是要求对公司股东、实控人提供担保必须股东会决议,其他的没强制。你可以在章程里提高门槛,所有担保都得股东会过。

你看,章程能玩的花样这么多,但多数老板根本没用上。可惜了。

实务陷阱:章程中那些‘要命’的细节

实务陷阱:章程中那些‘要命’的细节
实务陷阱:章程中那些‘要命’的细节
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律师建议对比表
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律师建议对比表

我们再来挖几个实务中容易踩的坑。

“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少了一个,章程还有效吗?”——直接无效!公司会被撤销。比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姓名等,缺一不可。真有这样的案例。

“修改章程的程序不对,决议被撤销的几率多大?”——非常大。我见过一个公司,修改章程没通知小股东,小股东直接起诉,决议撤销,还赔了钱。所以,通知、召集、表决,一个不能少。

“章程中文版和英文版冲突,以谁为准?”——看章程怎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以工商登记的中文版为准。千万别以为英文版洋气就优先。

“章程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吗?”——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但如果没约定,就法院诉讼。

“公司设立时章程是股东签的,之后新股东加入,要不要重签章程?”——不用新股东重签,新股东加入时,章程对他自然有约束力。但通常我们会让新股东出具“承诺函”确认遵守章程。

“章程可以设定股东的锁定期吗?”——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制,比如自公司设立3年内不得转让。这是合法的。

“章程能否限制小股东的知情权?”——不能!知情权是法定权利,章程不能剥夺或实质性限制。但可以规定查阅的具体程序。

“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决议的电子投票吗?”——可以,尤其是现在疫情后,公司法允许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投票,章程可以细化。

“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盈利必须分红吗?”——可以约定分红的条件,但不能强制“必须分红”。因为分红是股东会决议事项,你不能把股东会权限通过章程架空。但可以约定如“连续三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注册资本50%时,应当分配”,这种是有效的。

“章程里出现‘一方有最终解释权’有效吗?”——无效。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章程是多方契约,不能一方独揽解释权。

写到这里,我不得不感慨,章程这东西,就像公司的基因。基因不好,后天怎么培养都费劲。那些总想着省事儿的老板,最后往往付出更大的代价。找个专业律师好好打磨章程,花不了几个钱,却能避免几百万的损失。这账,怎么算都划算。

最后,别把章程当儿戏,它可是你公司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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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自由约定边界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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