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口头合同,到底算不算数?
算数。绝对算。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说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你别急着高兴。形式不重要,证据才要命。口头约定了价格、数量、怎么交货,嘴上说得热闹,一翻脸全成了空气。我有次代理一个案子,买卖双方电话里敲定了300吨钢材,货款上千万。后来钢材涨了,卖方不认了,买方气得跳脚,可是——没录音,没微信,啥都没有。法庭上,卖方律师一脸无辜:“没有啊,我当事人根本没答应。” 你说咋整?所以,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你得证明它存在。这就是为啥,大额交易,还是签书面合同吧。哪怕只是邮件确认一下,也比干瞪眼强。
2. 书面合同,非得是纸?

当然不是。你以为合同法还是清朝的吗?数据电文(比如邮件、微信、传真)也算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列得清清楚楚。所以,你用微信发一条“那批货我要了,明天发货”,对方回“好的”,嘿,合同成立。我还见过靠QQ聊天记录打赢官司的。但,注意!电子证据容易删改,真到诉讼那天,你得能证明这记录是原始的、没篡改过。怎么弄?截屏不够,最好公证,或者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平台。说到这里,插一句:现在电子合同服务挺多,签之前看清楚,平台是否用了实名认证和防篡改技术。不然,关键时刻掉链子。
3. 合同没签字,但已经履行了,算吗?
算,当然算。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举个例子,你给甲方发了设计图,甲方没签字,但他接收了,还给你打了预付款,那合同就生效了。实践中,这种“事实合同”一抓一大把。我常跟客户说,别以为不签字就能耍赖,你拿了好处就得认。不过,也有坏处:一旦出了纠纷,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管辖这些条款,可能因为没有签字而无法约束对方。所以,尽量还是补签一份,免得夜长梦多。
4. 违约金定多少才不算“过高”?
这可没个死数字。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一般,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法院就有可能给你砍掉。但30%不是绝对红线。实际损失,才是硬道理。我见过一个案子,违约金约定500万,实际损失才100万,法院直接给降到130万。也见过约定200万,实际损失180万,法院一点没动。所以,违约金这东西,别瞎写。写高了,白高兴;写低了,亏死你。最好按交易额、利润损失估个靠谱的数,再稍微上浮一点点。记住了——太离谱,没人帮你。

5. 定金和订金,到底哪个能退?
哎呀,这个坑,简直是万人坑。定金,是担保,适用定金罚则:你违约,定金不退;收定金的违约,双倍返还。订金呢?不是法律概念,一般算预付款。交易不成,订金得退。你看,一字之差,后果天壤之别。二手房买卖里,中介经常让买方付“订金”,小聪明——为的是万一买方不买了,他们好不退。但如果你合同里写明了“定金”,那就不一样了。我强烈建议,想让对方肉疼,就用“定金”;想给自己留退路,用“订金”并写明“可退还”。最烦那种写个“立约定金”、“意向金”的,模棱两可,纯粹找官司打。签合同前,把‘定’和‘订’瞪大了眼看清楚。
6. 格式合同里的“霸王条款”,全无效?
不是。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商家预先拟好的条款,不公平的,一概无效——天真。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翻译成人话:只有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你责任、排除你主要权利的,才无效。什么叫主要权利?比如,你在健身房买了卡,条款说“一旦售出概不退卡”,这很可能无效,因为它排除了你解除合同的主要权利。但有些合理免责,比如“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丢失概不负责”在洗浴中心,可能有效,因为人家确实无法控制。所以,看到格式条款,不要直接骂“霸王”,仔细读,判断是否真的对你极度不公。不行就杠,法律给你撑腰。

7. 合同能反悔?撤销合同了解一下。
能,但有条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注意,是请求法院或仲裁撤销,不是你自己单方说“我不玩了”。我办过一个案子,公司采购误把“千瓦”理解成“度”,导致设备报价差了一倍,这叫重大误解,合同撤销了。但你有撤销权,得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超期就黄了。所以,感觉到不对,赶紧行动,别拖。
8. 对方违约,我该要多少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说白了,你的损失要赔,预期利润也要赔,但有上限——对方在签合同时能预见的范围。比如,你因为对方延迟交货,导致工厂停工损失了200万,这200万能要;但如果你的停工造成了连锁违约,赔了下家500万,这500万对方可能赔不起,除非他知道你必须转卖。所以,签合同时,把风险告知对方,把赔偿范围写清楚,是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
9. 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傻傻分不清?
无效,是合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合同内容违法,买卖毒品,那这合同一开始就没用。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一方或双方终止合同关系。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无效合同处理起来比较极端,双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可能还涉及收缴。解除相对温和,主要看谁违约、怎么清算。一句话:无效是“从来就不该有这回事”,解除是“之前有效,现在算了”。别整混了。
10. 不可抗力来了,真能免单?

差不多,但得是真·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战争、政府征收,算。但,你说你资金链断了——那是商业风险,不是不可抗力。疫情那几年,多少公司拿不可抗力说事儿,但法院审查得严,你得证明疫情直接导致你无法履行。比如,封城导致物流断了,可以;但仅仅生意不好做,不行。另外,不可抗力发生后,你得及时通知对方,减轻损失,不然该赔还得赔。
11. 熊孩子签合同,爹妈得认吗?
看年龄。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的合同,一律无效。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比如接受赠与)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比如买文具),有效。我遇到过,15岁的孩子偷家里钱买手机,父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几千块的手机显然超出其年龄认知。但如果是买本书,可能就认了。所以,商家见到稚嫩的脸,还是留个心眼,否则财物两空。
12. 无权代理签的合同,公司不认,咋整?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冒牌的业务经理签了约,公司如果不追认(就是不承认),那合同对公司没用,你只能找那个冒牌货追责。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比如公司之前一直让他签合同,或者出具了授权书,你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那公司跑不掉。所以,跟对方签合同,查授权、要营业执照,别嫌麻烦,否则可能哭都找不着调。
13. 沉默在合同里,算同意?
极少数情况。法律上,沉默一般不等于意思表示。但,有三种例外:法律明确规定(比如,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表示是否购买,视为购买)、当事人约定(合同写明“对方收到修改意见后三天内未回复,视为同意”)、交易习惯(你们长期合作,都是这样默示同意)。所以,看到“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这类条款,立刻提出异议。别等时间过了,说你默认。我有个顾问单位,就栽在这上面:合同条款变更函发了,他没理,结果视为同意,多付了200万。惨痛教训。
14. 买到伪劣产品,合同法能怎么帮我?
能帮大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你有选择权。更狠的,如果产品有严重缺陷,构成根本违约,你还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关键是,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别拖太久。有的货物有异议期,超了就不行了。
15.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几年?
三年。民法总则之前,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两年,但2017年10月1日后统一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如,对方应付款没付,到期日第二天你知道了,时效开始倒计时。三年内你不起诉,又没有中断事由(比如你催款、他认账),可能就丧失胜诉权。我碰到过,一个企业债权过期了半年才想起来,结果法院驳回。提醒一句:时效快到期了,赶紧找理由中断它——发个催款函,让他回个字,或者还一点款,时效重新起算。
16. 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同意?
原则上是。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也有例外:情势变更。如果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不过,情势变更适用很严格,别轻易指望它。想安全,就老实谈,双方签字确认变更。
17. 债权转让,不用告诉债务人?
转让本身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得通知他。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你把自己的债权卖了,不告诉欠钱的主儿,他继续还给原债权人,你不能说他错。所以,通知是必须的。通知后,债务人就得向新债权人还钱。之前有个客户,从别人手里买债权,没让原债权人发通知,结果债务人赖账,差点败诉。赶紧补发个通知,才搞定。
18. 保证合同没写清楚,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以前可能被推定为连带保证,但现在民法典时代不同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现在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果你替别人担保,没写清楚,你就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得先执行债务人,执行不到,才能找你。这对保证人可是大利好。但对债权人来说,凶险:签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写明“连带保证”,不然可能追偿困难。
19.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有用吗?
屁用没有。这种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试图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的权利,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据合同法(现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禁止这类霸王条款。我见过最夸张的,一个健身房合同写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结果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会员气炸。告到工商,被罚了几十万。所以,下次看到“最终解释权”,直接怼回去:法律才有最终解释权,你算老几?当然,礼貌地说,可以要求删除。
20. 电子合同,咋签才靠谱?
可靠电子签名,是关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怎么算可靠?专有、控制、改动可发现。一般用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比如用数字证书、人脸识别,确保是本人签署、内容不可篡改。然后,最好还能存证——把签约过程、合同内容用区块链或公证处固定下来。之前有个互联网金融案,就是靠电子合同打赢的。现在技术很成熟,别再迷信纸质合同了,电子合同方便又安全,只要合规。
一口气说了这么多,够实在吧。合同法这东西,细碎又现实,但懂一点就能少吃大亏。不啰嗦了,开庭去也。有问题,找专业律师,别靠百度。——2025年于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