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救援期?别逗了,先冷静
问题:家人突然被刑事拘留,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说实话,这事儿摊上谁都得懵。但懵完就得动。别哭天喊地找关系——没用。最要紧的,三件事:一、搞清楚关哪儿、涉嫌什么罪名;二、赶紧委托个靠谱的刑事律师;三、别瞎给钱、别乱签字。 问题:为什么不能找关系? 都什么年代了。刑诉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你找个所谓“能人”,万一遇上骗子,钱没了,还耽误事——甚至可能把嫌疑人往沟里带。办案机关现在全程录音录像,谁敢乱来?取保候审,不是花钱买自由
问题:取保候审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说了四种情况: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要取保的。看明白没?关键一直是“社会危险性”。不是有钱就行。 问题:那为什么有些案子花了几十万还是没取保出来? 因为“社会危险性”是个玄学。办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如果是暴力犯罪、共同犯罪且有串供可能、流窜作案,基本没戏。不过话说回来,有些经济犯罪,把钱退赔了,拿到谅解书,取保概率就高。律师这时候就得会沟通——把退赃凭证、谅解书、病历什么的往办案单位一送,再附一份有理有节的法律意见书。 问题:取保候审期间能离开居住地吗? 不能。离开所住的市、县,得报批。这是法定义务。还有,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不毁灭伪造证据。违反的话,轻则没收保证金、重新收押,重则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逮捕之后,还有转机吗?
问题:逮捕是不是就意味着要判实刑了? 这不绝对。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不是惩罚。但实话实说,捕后判实刑的概率确实高。不过,如果辩护律师介入后发现新证据、或者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可能再次变更强制措施。 问题:家属接到逮捕通知书后,该做什么? 别慌。继续让律师跟进。重点看检察院批捕的理由。律师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程序在逮捕后一个月左右可以启动。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不立案的得给理由。 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有没有用? 有用,但别抱太大希望。毕竟是同一个检察院批捕的,自己打脸的事少。但只要有一丝可能,就得去争取。我记得有个案子,当事人被捕后,律师发现鉴定意见有严重问题,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最后人还真就取保出来了。 问题:律师什么时候可以阅卷?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了检察院,律师可以完整阅卷。这时候才能看到全案的证据,包括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说实话,有些案子,阅完卷才发现,控方证据链根本没闭合。所以审查起诉阶段非常关键,律师意见书可以影响起诉与否、罪名轻重。认罪认罚,是好是坏?

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程序细节
问题:讯问笔录没看完就让我签字,能拒绝吗? 必须拒绝。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改正。没核对就签字,到了法庭上,想翻供就难了——笔录的证明力很强。我就亲眼见过,几页笔录,当事人签名了,但上面记载的时间跟实际讯问时间对不上,最后成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突破口。 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怎么提?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实践中,最常提的是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但必须有线索或材料,比如体检记录、伤痕照片、同监室人员证言。凭空说没用。 问题:家属可以旁听庭审吗? 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公开。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旁听的时候别带情绪,别拍照录像。有些家属在法庭上哭喊,结果被法警带出去——反而影响庭审。 问题: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有用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不加刑是原则,所以别怕。但要是检察院也抗诉,就另说了。上诉理由要精准,不能只喊冤,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 问题:死刑复核是怎么回事? 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权在最高院。死缓在省高院。律师在复核阶段还可以提意见,最高院法官甚至会提讯被告人。我参与过一个死刑复核案件,律师提出作案时被告人可能处于精神病急性发作期,最高院最后没核准,改判死缓。所以,哪怕到了最后一步,也别放弃。再啰嗦几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