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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谜题:新旧法僵局,从旧兼从轻是万能钥匙吗?

新旧法律冲突,到底适用哪个?从旧兼从轻是万能钥匙吗? 还真不是。我刚入行那会儿,以为这是个铁律,结果在一个行政案子上差点翻车。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你听过吧?行政行为发生在新法前,但诉讼在新法后,程序部分就得用新法。所以,新法未必全然绝缘。而且,从旧兼从轻主要写在刑法第12条,有人就想当然搬到其他领域——对不起,民法只在特定情形下有类似精神,不是法定原则。记住: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要假定从轻

基本原则的坑,踩过才知道疼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二字怎么判断? 别以为法条带个“法”字就是特别法。关键看调整对象:是不是更具体?比如,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侵权上,商标法是特别法;但在混淆行为上,后者可能更直接。有一次我代理商标案,对方非要用反法,我拼命扛商标法,法官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因为特别法优先。唉,那场庭开了三次。所以,特别法优先的前提是同一位阶,且确实特别。有些法看似特别,实际上是一般法的细则,那就不一定了。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撞车,怎么办? 立法法说,由制定机关裁决。可你等得起吗?有一回,合同纠纷涉及旧的担保法特别条款和新颁布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到底用哪个?我们急得跳脚。后来法院搞了个“体系解释”,直接按新法精神判了。我理解,这其实就是法官在造法,但逼到这个份上,没辙。所以,碰到这个死局,尽量引导法院做协调解释,同时把立法资料备齐

法律适用新法旧法特别法冲突解决路径图
法律适用新法旧法特别法冲突解决路径图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那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谁大? 它们没有大小!一个是地方权力机关产物,一个是中央行政机关产物。冲突时,先看适用主体和地域。如果行为发生在该地方,且地方性法规有明确上位法依据,法院可能支持地方性法规;反之,规章的全国统一性可能更强。有个环保案子,我们引用了省级条例,对方拿部委规章对抗,法院最后以“不抵触上位法”为由适用了地方条例。但这不是绝对的。最稳妥的做法:两个都研究透,帮法官找出最合乎上位法精神的那个

法不溯及既往有绝对例外吗? 有啊,而且不少。刑法从旧兼从轻就是。行政法里,如果新法减轻处罚或扩大权利,有时也适用。更绝的是,程序法一般即刻适用,管你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我办过一个拆迁案,新程序法对当事人有利,我们拼命争取,法院竟然援引“程序实体可分离”原则适用了新法。爽!所以,不要把不溯及既往当成不可撼动的铁壁

同一部法律里,不同条文打架怎么整? 比如民法典合同编分则和物权编的某些规定,表面冲突。这就需要体系解释,从整体立法目的出发。如果分则更具体,按特别规定优先。如果总则和分则冲突?又回到老问题。我的经验:寻找法条背后的价值取向,再结合案例。别死磕文字,否则法官都会笑你刻舟求剑。

总则和分则的规定不一致,遵循哪个? 通常情况下,分则优先,因为它更具体。但总则如果宣示的是基本原则(如公平、诚信),分则的具体规则有时会被总则制约。一个股权转让案,我们抓住诚信原则,硬是扳回了部分表面符合分则的条款。法官认可了。所以,总则不只是摆设,是最后的安全阀

实务里的纠葛,每个都能让你掉层皮

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谁说了算? 强制性规定分管理性和效力性。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约定白搭。但认定效力性规定,是门玄学。九民纪要给了些指引,可实践中还是经常打架。去年有个对赌协议,我们以为稳了,结果法院以“涉及金融市场安全”为由,认定效力性规定,合同部分无效。客户差点没崩溃。所以,写合同前,法律适用条款要反复斟酌;遇到强制规定,最好绕道或取得豁免

司法解释能不能管生效前的案子? 原则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效力溯及至法律生效之时。但最高法有时会在新解释里设“过渡条款”,比如“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这等于有限溯及。有次我代理二审,新解释刚好出来,对我不利。我咬定“不溯及既往”,但法官直接读新解释条文给我听。那一刻,我懂什么叫绝望。所以,时刻关注最高法动向,别等开庭才发现新解释已经生效

法律修订后,旧的司法解释还能用吗? 很不确定。如果新法吸收了旧解释精神,旧解释自然失去意义。但如果不矛盾,又没有明确废止,有时还能用。比如,原担保法解释部分内容在民法典时代仍被法院参考。但你别指望它,因为对方随时可以挑战。我的建议:尽量找新法下的权威解释或案例,别依赖旧解释

判例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不是判例法,但指导性案例必须参照。其他案例,虽无强制力,可法官都不愿被上级法院推翻。所以,庭审时拿类案说事,往往能影响法官心证。我有次靠一连串最高法裁判观点,让一个本要败诉的案子起死回生。所以,把判例当武器吧,别信那种“没有法律效力”的废话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时间点怎么区分? 经典说法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实践里,两者有时难分难解。诉讼时效,实体还是程序?民法典明确说是实体,所以时效适用旧法。但举证责任分配呢?有争议。我办过一个医疗纠纷,新旧举证责任规则不同,我们争了好久。后来法院在程序上适用新法,实体上适用旧法,割裂案件,最后判得四不像。我的教训:程序选择权得提前想清楚,在诉状里就锁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能作为裁判依据吗? 能作为说理依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主文的直接引用。而且,法院有权审查。如果文件不合法,法院可以不参照。行政诉讼中,这往往是突破口。我一起诉过一个县政府,它的文件被法院认定与上位法相悖,直接废了。那成就感,哼。所以,别怕挑战红头文件,前提是你准备充分

涉外案件,怎么确定准据法? 《法律适用法》是基本地图。比如,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继承里,继承方式可能适用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离婚财产分割更是复杂。我做过一个跨境离婚,夫妻财产分散三国,最后适用了主要财产所在地和婚姻缔结地的混合。折腾得我头发白了一片。涉外案,一开始就要找对连结点,否则后面全乱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连结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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犄角旮旯的难题,考验你的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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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优先适用谁?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海事、航空、知识产权等条约经常用到。但注意,适用条约的前提是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纯国内案不能乱拉国际条约。有次对方律师硬套一个海事条约,被我当庭指出无涉外因素,他脸红了。这是基本素养。

空白刑法里,补充规范变了,定罪量刑跟着变? 比如,某个罪名要求“违反规定”,如果规定改了,怎么算?这涉及法律变更问题。刑法理论有争论,实务多倾向:如果补充规范的变更导致行为性质变化,按从旧兼从轻;如果只是技术调整,不影响违法性,可以适用新规。但这是雷区,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前,最好保守处理,坚持旧规有利

民事习惯能代替法律吗? 能,但仅在法律没有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时。比如,某些地区的交易习惯,可以补充合同漏洞。但习惯的举证很难。我代理过一个农村土地互换纠纷,我们费劲证明当地习惯,法院才认了。用习惯?三思,而且要有十二分证据

授权立法与上位法冲突,怎么处理? 超出授权范围或与上位法抵触的,无效。但如果在授权范围内,有时法院会尊重。可我发现,越来越多法院不轻易挑战授权立法,毕竟这是国务院层面的事。除非明显违法,否则别抱太大希望。我通常建议当事人,如无特别授权,还是直接引用上位法更安全

紧急状态下,特别规定如何与平时法律衔接? 紧急状态结束,特别规定就失效。但紧急状态中的措施如果造成损失,可能需要依法补偿。最近几年,这问题火得不行。行政法上,有应急性原则,但事后必须审查其合法性。我鼓动过一个客户提起国家赔偿,虽然输了,但法官在判决里写了段意味深长的话。所以,别以为紧急状态可以为所欲为,事后会算账的

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打架,听谁的? 这简直是法律方法上的终极问题。理论上,先文义,如果文义模糊或有多种可能,再用体系、历史、目的解释。但实践中,有些法官直接甩目的解释,导致裁决不可预测。我碰到过:合同一个条款字面清晰,但法官说依据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解释成相反。我差点吐血。从此,我写合同,加小尾巴条款:“本解释优先遵循文义,除非明显违背合同目的”。没别的办法了。

二十年律师,法律适用这事儿,越琢磨越觉得自己不懂。你说它是科学,它充满法官的裁量。你说它是艺术,它又满是条文。算了,还是那句老话:法无定法,适用在人。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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