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这玩意儿,真不是盖个章那么简单
说实话,做律师这些年,遇到咨询行政许可问题的,十个里有八个搞不清状况。有的以为就是去衙门交个材料等着拿证,结果材料被退回来三四次——那个气啊。行政许可,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就这么个定义,能绕晕多少人。 问题一:行政许可到底管哪些事儿? 简单说,就是那些没有经过批准就不能干的事。比如开餐馆需要食品经营许可,开网吧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搞建筑要施工许可。国家通过许可来控制风险,合理配置资源。但有些许可真的有必要吗?我觉得有些就是多此一举,不过这话可不兴说(笑)。 问题二: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怎么区分? 这是最常搞混的。许可是授益性、赋权性的,本来你不能干,批准了你才能干。确认是对已有权利的认定,比如房产登记。打个比方,结婚是确认,办准生证是许可——但现在的生育登记其实更接近确认了。所以啊,法律概念这玩意儿,几十年一变,得跟上形势。
许可的“门派”那么多,你被哪一派为难过?
行政许可里头,分类五花八门。什么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我一说你是不是头都大了? 问题三:普通许可和特许有什么不一样? 普通许可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比如驾驶执照。特许呢,是依法赋予特定权利,比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特许一般数量控制,要招标、拍卖。我一个客户,想搞河道采砂,以为去申请就行,哪知道是要竞价的,差点误事。 问题四:认可和核准又是什么鬼? 认可就是资格资质认定,比如律师资格、教师资格。核准是技术性、安全性的检验检测,像电梯准用证。这些概念,教科书上分得清楚,实际办起事来,窗口工作人员都未必说得明白。 问题五:临时许可算不算行政许可? 算啊,行政许可法里没排除临时许可。比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有效期短,但也是许可。可有些地方随意设临时许可,超出期限还搞续期,变相规避设定权限,这就是违法。我就遇过,一个临时停车场许可给了续期五年,一告一个准。
设定许可的那些“隐秘的角落”
行政许可不是谁都能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规章呢?麻烦大了。 问题六:部门规章到底能不能设许可? 原则上不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实际中,部委经常用“规范性文件”变相设定,比如备案变相成为审批。这种隐性许可,防不胜防。我见过最夸张的,一个县里的文件就敢设“养鸡许可”,真是法盲。 问题七:地方政府规章能设临时许可,那长期许可呢?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可有些地方拖了三五年不提请,就这么一直“临时”着,这叫啥?懒政。 问题八:红头文件设许可,我该听吗? 别听,违法。如果遇到,可以申请复议时一并要求审查。但实际操作,老百姓哪懂这些,都是人家说啥就是啥,唉。申请和办理,步步惊心
许可程序,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但执行起来就变味了。 问题九:申请材料到底要交多少? 许可法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有些窗口,挤牙膏一样,一次说一点,让你跑断腿。我提个醒:去之前一定先打电话问清楚,最好录音,别问我是怎么知道的。 问题十:审查期限到底多长? 一般二十日内,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但很多机关把“受理”日期往后拖,材料明明交了就受理,他非说“待审核”,拖延战术。如果超过期限不答复,你可以告他不作为。 问题十一:听证程序,是走过场吗? 涉及重大利益的许可,应当告知听证权利。但往往,听证会开得和表彰会似的,反对意见记录在案,但决策时根本不考虑。我经历过一次环保许可听证,环评报告明显有问题,环保局愣是给过了,后来项目被拆了,早干嘛去了。
许可的“后事”:撤销、注销、撤回,傻傻分不清

许可诉讼:民告官,难在哪儿?
许可诉讼是行政诉讼中一大类。 问题十八:对行政许可不服,告谁? 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如果是经上级批准的,以在对外文书上签章的机关为被告;如果是共同作出的,是共同被告。注意,复议机关维持原许可的,共同当被告,这是新法修改的。 问题十九:公平竞争权被侵犯,能告吗? 能。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比如,两家相邻开加油站,一家许可给了,另一家认为距离过近,侵犯公平竞争权,有案例赢的。 问题二十:许可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谁身上? 原则上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其许可行为合法。但原告也要初步证明符合申请条件。不过,实务中,法官往往心证上偏向行政机关,所以诉状要写得到位,抓住程序违法点,一打一个准。 问题二十一:能否一并请求解决民事争议? 可以。如果行政许可涉及民事侵权,比如房屋登记许可侵犯我的相邻权,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解决民事赔偿。这叫行民一并审理,节约资源。 问题二十二:对检测、检验、检疫等行为不服,能单独告吗? 这些属于行政确认还是许可前置程序?有争议。但一般认为,如果直接影响权利义务,可诉。比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验结果直接影响通关,就具有独立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