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帮法律
您的云端法律帮手

法律适用|合同没选法,法院凭什么判适用中国法?

一、总则性问题:到底什么是法律适用?

问:法律适用是不是就是决定用哪国法?
是,但没那么简单。冲突规范像路牌,告诉你走哪条路,可路牌有时候指得不清不楚——尤其碰到互联网时代那些新玩意儿。比如,一个合同签了,但没选法,法官就得从头捋:先识别这是什么法律关系,然后找对应的冲突规范,找到连结点……一步错,后面全错。说实话,这行干久了,最怕的就是识别定性那一步——同一件事,你说是侵权,我说是违约,选法的路就分岔了。而法律适用,说到底,就是让选法规则落地生根的过程。

问:冲突规范的结构是啥?
范围、连结点、系属。其中连结点是灵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是范围,所在地是连结点,系属就是那个准据法。可连结点本身就可能打架:国籍、住所、经常居所地……同一个人的属人法能有三种指向。所以选法不是机械操作,得结合具体案情去看连结点背后的政策和利益。

法律适用冲突规范结构示意图
法律适用冲突规范结构示意图

问:识别问题真的很棘手吗?
棘手,特别棘手。时效问题,在英国法是程序,用法院地法;在德国法是实体,用准据法。中国法院呢?习惯上拿法院地法识别,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又没封死,允许必要时参考准据法。这就带来了不确定性——同一个案子,法官立场不同,结果可能大相径庭。遇到这种节点,律师得两边准备,别提多累了。

二、合同法律适用:当事人没选法,法院怎么找?

问:涉外合同,当事人没选法律,法官怎么办?
头疼,对吧?《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给了两个梯次:先找特征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不行再上最密切联系原则。但什么叫特征履行?买卖合同是卖方,借贷合同是贷款人,租赁合同是出租方……看似清楚,可一碰到混合合同、无名合同,就靠法官嗅觉了。实务里我还见过一个特许经营合同,特征方到底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争得面红耳赤。

问:最密切联系原则到底咋用?
这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法官会考虑合同缔结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营业地、仲裁地、合同文字语言……然后综合打一个分。可这个“最密切”主观性太强!我代理过一个案子,合同在香港签、新加坡履行、当事人分属中澳,最后法院说:标的物在中国,所以适用中国法。另一方抗辩说:履行地和仲裁地都在境外啊!没用。法官解释说:标的物在中国,争议实质围绕中国交付的货物,所以与中国联系最密。好吧,你赢了。这种结果导向,有时让律师无所适从。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决策流程图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决策流程图

问: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啥特殊?
有弱者保护!消费者合同,自然人为生活消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而且排除当事人选法——但经营者能证明未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除外。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工作地难确定的,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还能适用派出地法。这些是强制性规定,没得商量。实务中,外企派驻高管到中国,离职时纠纷适用中国劳动法,外方经常傻眼——西方那套随意解雇可玩不转。

三、侵权与婚姻家庭:这些鸡毛蒜皮的选法

问:侵权法律适用的通用规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但双方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用共同居所地法。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法院一般选对受害方有利的。还有特殊侵权: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可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可视为结果发生地,这导致大量涉网案件最终适用了中国法,哪怕服务器在国外。说实话,这个“经常居所地”扩张,保护了国民,但也让跨境企业头痛——合规成本飙升。

问: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呢?
结婚条件:符合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之一就有效,宽松得有点过分。但离婚就复杂了:协议离婚可选法,诉讼离婚用法院地法。这就催生了一个现象:想快速离的,找个允许单方诉请的法院地。抚养关系更微妙: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被抚养人的法。法官在这上面自由裁量极大,往往就是比谁更“弱势”。继承呢?不动产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遗嘱方式,只要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行为地法、国籍国法、经常居所地法等之一就有效,挺灵活。

四、制度与实务:反驳、公共秩序、查明等坑

问:反驳在中国到底认不认?
原则上不认,但有个例外。《法律适用法》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若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中国法,可以适用中国法。这叫什么?这叫“逃不掉”。立法者精明得很,给你开个小口,防止选法循环,又确保中国法有机会回转。不过,实务中用得少,因为法官更喜欢直接在识别、查明阶段就解决掉,干脆利落。

问:公共秩序保留是个什么武器?
大杀器,但用得谨慎。只有适用外国法会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基本法律原则时才祭出。比如涉及赌博、一夫多妻、种族歧视的法律,法官可以直接说“不”。我见过一个案子,境外约定代孕合同,一方要求履行,法院直接以公共秩序驳回——代孕在中国违法,不能适用允许代孕的外国法。这种时候,没有商量的余地。

问:外国法查明,谁有责任?查不明怎么办?
当事人提供为主,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查明。可现实呢?查明的成本高、周期长。当事人往往甩一句“无法查明”,法院一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结了。有统计称,涉外案件最终适用外国法的比例不到10%,相当一部分就是倒在查明环节。真是惨痛的现实。

问:法律规避到底怎么防?
当事人故意制造连结点逃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无效。比如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突然变更国籍逃避婚姻法……但法院认定规避时很慎重,需要证明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所以,这制度是个双刃剑,用不好反而伤及交易安全。不过,涉及外汇管制、食品安全等“直接适用的法”时,连规避的机会都没有——这些法自带域外效力,直接碾压一切选法游戏。

问:仲裁的法律适用又有哪些说道?
仲裁协议适用当事人选的法,没选时用仲裁地法或最密切联系法。实体争议?当事人选法优先,没选时仲裁庭自行决定。仲裁庭常用“最密切联系”、“国际惯例”、“公允善良原则”……灵活性大到没边。所以,仲裁案子选法,更像是艺术而非科学。

问:中国法院在涉外案件中适用外国法的实践是不是很少?
非常少!除了前面说的查明难、公共秩序,还有一个原因:法官对外国法不熟,不敢贸然适用。有学者统计,2011—2020年间,公开判决中真正适用外国法的寥寥无几。大部分案件通过识别、反驳、公共秩序、查明不能等,光明正大地回到了中国法的怀抱。这对国际公信力其实是个隐忧。我有时候想,这究竟是趋利避害,还是司法保守?——可能兼而有之吧。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法律适用|合同没选法,法院凭什么判适用中国法?
文章链接:https://www.thuexeminhanh.com/falvzhishi/5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