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到底怎么用?
说真的,这问题问到我心坎里了。教科书上写得玄乎,什么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但现实中怎么用?比例原则,其实就四个字:别太过分。但,“过分”谁来定?法院怎么判?案子多得是。我给你讲一个强拆的——哎,听着都来气。 老家亲戚的厂房被划进征收范围,补偿没谈拢,结果一天晚上直接被推平了。告到法院,我们主张程序违法,更抓住一条:你拆我厂房,目的是为了修路,但有必要这么急吗?不能先谈好?不能给个过渡期?这就是比例原则里的必要性——就算目的是合法的,手段也得是损害最小的那个。法院最后确认强拆违法,赔偿也判了,但厂房没了,客户丢了,赔的那点钱……唉。 所以啊,比例原则不是摆设。它要求行政机关做事之前掂量三句话:手段能达成目的吗(适当性)?有没有更温和的法子(必要性)?造成的损害和公共利益成比例吗(均衡性)?这三环缺一不可,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一定要死死咬住。尤其必要性,很多时候就是命门。比如罚款非要顶格吗?拘留真有那么必要?一打一个准。
行政处罚那些坑:听证、简易程序、强制措施
对行政处罚不服,怎么申请听证? 听证不是自动的,得你明确要求!而且只针对较重的处罚——比如吊销许可证、大额罚款。必须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过期作废。申请书一递,行政机关就得组织,否则程序违法。听证中你可以质证、申辩,记得请律师,别自己乱说。
信息公开、行政协议与信赖保护:民告官的新战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选择与实战技巧

其他疑难杂症:行政赔偿、信访、内部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