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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到底怎么用?

干律师这行,天天跟“法律适用”打交道。这东西,说抽象也抽象,说具体——每个案子都得面对。有时候觉得,法律适用就像做菜,法条是菜谱,但火候、食材、厨师心情……都会影响味道。聊几个常见的问题吧,想到哪说到哪。

涉外法律适用:冲突规范与最密切联系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选法律,法院怎么定? 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先看特征履行,再结合最密切联系。但特征履行有时候不明显,比如混合合同。这时候最密切联系就来救场了。最密切联系,是个弹性标准,法官考虑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营业地等等。说实话,这给了法官很大空间,但也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去年有个案子,北京和上海的法院对同一家跨国公司的类似合同,一家用了中国法,一家用了纽约法…… 无语吧?
涉外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流程图
涉外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流程图
什么叫“最密切联系”?有具体标准吗? 法律没给死规矩。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在哪里谈判、签订、履行?标的物在哪?当事人国籍或营业地?等等。但有时候,一个因素就能压倒其他。比如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用工程所在地法律。可也有例外,我碰到过一个epc合同,虽然工程在非洲,但设计、采购、管理都在中国,最后法院认为与中国联系更密切。所以,这原则啊,全靠解释。 侵权纠纷,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更难? 是的。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不一致呢?比如网络侵权,服务器在国外,损害在国内。这时法院可能选择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还有常见的最密切联系例外。反正,涉外侵权,别想当然。 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有什么特别? 离婚,一般适用法院地法,但财产分割牵涉不动产的,可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子女抚养,适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法律。这块,人情味比较重,但规则也乱。最近有跨境代孕案,法律适用争议极大,有的法院用血亲原则,有的用分娩地原则。哎,说不清。

国内法律适用: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纠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一句顶一万句吗? 不是。如果特别法陈旧,或者与一般法背后的新政策冲突,法院可能倾向于限缩解释特别法。比如《铁路法》的限额赔偿,很多法院想办法绕开它。所以,特别法不是免死金牌。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场景对比图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场景对比图
新法旧法交替,过渡期怎么适用? 看《立法法》第93条,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比如程序法从新。问题是,什么算“有利”?对谁有利?刑事案件从旧兼从轻好理解;民事案件,可能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实践中,民事新旧法适用乱成一锅粥。比如民法典施行后,对旧合同的解释,有的法官爱用新法精神,有的紧守旧法。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听谁的? 根据《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有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合理性。法院不能审查法律,但可以适用符合上位法的规范。好复杂,是不是?实际上,法官经常请示上级或最高院。 司法解释是否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没有,但实践中它比法律还管用。法官判案直接引用司法解释。不服不行。有时候我觉得,司法解释偷偷地造法。但没办法,法律太粗,不解释没法用。

法律适用中的解释与漏洞填补

法律适用中的解释与漏洞填补
法律适用中的解释与漏洞填补
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到底先用哪个? 没有固定顺序。通常从文义开始,但文义模糊时,目的解释登场。不过,有的法官喜欢直接论理解释。我个人偏爱目的解释,但有时容易陷入主观。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不同解释得出不同结论。 法律漏洞怎么补? 类推适用,或者运用法律原则。但类推在刑法中禁止不利类推。民事领域,法官有时会参考比较法或学者通说。我办过一个网络虚拟财产案,法条空白,最后用了物权和债权的混合逻辑,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居然改判了——哎,法律适用真是门玄学。 习惯和法理能作为裁判依据吗? 能,但极少。民法法源包括习惯,但要举证证明。商业习惯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经常适用。但一般社会习惯,证明太难,法官也不敢轻易用。法理就更少了,除非真的没规则。 指导案例怎么用? 我国不是判例法,但最高院指导案例有事实拘束力。法官应当参照。但如果案件不同,可以不参照,但要说明理由。实践中,有的法官不理,有的律师拿案例当依据,效果各异。 涉外法律适用中,外国法如何查明? 这是大难题。法院可以委托法律查明机构、中外法律专家,甚至当事人提供。费用高、时间长,有时查不明就适用中国法了。很多当事人因此放弃外国法主张。 法律规避行为,怎么处理? 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无效。但什么是“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才导致无效。判断起来,又是衡量利益。比如规避外资准入规定,绝对无效;规避一般管理性规定,可能有效。 合同解释的规则,对法律适用有影响吗? 当然。合同解释遵循当事人真意、诚实信用。法律适用也需要解释。两者有时交织。比如,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强制法,就要解释该条款和法律。 行政案件的适用规则有什么特别? 行政审判参照规章,可以审查规范性文件。但规章冲突时,法院可以逐级请示。实际上,法院经常在个案中暗示规章不合法而不适用,但不直接说。 刑事法律适用中,罪刑法定原则如何体现? 刑法严格文义解释,不允许类推入罪。但出罪可以类推?有争议。还有,空白罪状需要参照其他法规,变化后能否追诉?这些都很燃脑。 最后问个大的,人工智能时代,法律适用会变吗? 哈哈,可能。算法辅助裁判,但价值判断还是人来做。我担心,将来法律适用变成数据运算,人性因素减少。但话说回来,目前AI连合同审查都做不好,更别说精妙的适用了。聊这么多,其实法律适用核心还是人。法官的良心、智慧,比法条重要。算了,不说了,下回再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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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到底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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