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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救人一命,真能不用坐牢吗?

有个旧案我至今记得——暴雨夜,山洪预警,村民A骑着邻居的摩托逃命,被洪水冲走后获救,但事后被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你大概会拍案:这不就是紧急避险吗?可法院判了抢劫罪。问题出在哪?他骑走摩托时,邻居在后面喊“这是我的车!”而他头也不回。法官认为他不是“不得已”,因为完全能征得同意,哪怕事后赔偿。你看,紧急避险这档事,不是你情急之下做什么都行。得讲究章法。 还没完。这案子其实引出了几个灵魂拷问:什么是“不得已”?怎么衡量舍弃的代价和想保住的东西?为了保命,真是什么都能毁吗?我自己闯的祸,还能不能喊“避险”?警察冲进火场救人,自己却烧死了,算不算烈士?……对,这不叫避险,这是职责所在。这些问题啊,个个都能让律师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不对,是唇枪舌剑,但最终还得看法律条文那几行死字怎么解释。所以,今天咱们就聊聊紧急避险的门槛,准入门票极高,一不小心就会踩坑。

不得已的哲学

说实话,紧急避险四个字,“紧急”是状语,“避险”是本质。但司法实务里,检察官盯着不放的是“不得已”。刑法第21条写得明白: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不得已”被学界捧为紧急避险的灵魂。灵魂一没,全盘皆输。 怎么算“不得已”?不是说你觉得没别的办法就完事了。得是客观上,在当时情境下,确实没有其他同样有效的合法途径。问题来了——“其他途径”包括什么?比如,被人拿刀追着砍,你直接闯进陌生人家里躲起来,还把门踹坏了。能不算不得已吗?万一不远处有派出所呢?有保安亭呢?有民警巡逻呢?你都没试过,径直闯入民宅,这就悬了。法庭上,法官会推演:一个理性人,在该状况下,会不会先去寻求公权力救济或采取其他更轻微的手段?要是你有机会喊一嗓子就能把巡逻民警引来,而你偏不,那对不起,避险不成立。这不就是事后诸葛亮吗?没错,法律就是事后诸葛亮,从上帝视角审视你当时的决策。你怕得要死,情绪失控,这些仅影响量刑,不改变定性——除非你真被吓出精神病,那是另一个范畴。
紧急避险‘不得已’条件判断流程图
紧急避险‘不得已’条件判断流程图
还有一种情形特有意思:可以避险却不避,反而去攻击侵害人。比如歹徒拿棍子打你,你明明可以跑开,却抄起砖头把他砸成重伤。这算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通说认为,能跑不跑,反击就成防卫过当。因为避险是“正对正”,防卫是“正对不正”。对不法侵害,首选防卫;但若防卫会造成更大伤害,而退避能避免,那选择退避也可能成立避险。看吧,法律永远在比较损害大小。

利益衡量:不是简单的算术

紧急避险的第二个命门是限度条件: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否则就是避险过当,得负刑责,只不过应当减轻或免除。 怎么比?人命对财产,当然人命大。那如果都是人命呢?一条命 vs 三条命…这成了伦理深渊。刑法通说认为,生命不能作为紧急避险的牺牲对象,即不允许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另一个人的生命。你想想,如果允许,那就可以把一个人推下深坑来挡住失控的火车,拯救一车人?这太可怕了,人权衡平的天平容不下这种交换。可是判例上也有争议:比如某船难,为保多数人,把少数人抛下海,算不算避险?我国一般不采用这种纯功利主义。但在德国,有“被容许的风险”等理论。这离题了,拉回来。 财产权益的衡量就清晰一点。数额是个硬杠杠。假如遭洪水,为了保住自家价值百万的传家宝,你把邻居家价值5万的家具拖来当防水墙,事后家具损毁,成立紧急避险。因为5万 < 100万,明显小于。但如果是毁掉邻居家价值90万的古董来救自己家100万的画,差那么一点,可能就有争议。司法实践中,还得看当时是否急迫、是否有其他办法。如果邻居家没人,你也来不及商量,不得已而为之,通常还认避险。但要是邻居就在场,喝止你,你还硬上,那就可能变成故意毁坏财物了。所以“不得已”和“限度”是交织的。
紧急避险利益衡量法律天平图示
紧急避险利益衡量法律天平图示
还有一个常见坑:避险时顺带造成其他损害。比如为了躲避野狗,冲进超市撞坏玻璃门,门只值2000,但自己胳膊被划伤治疗费花1万。这怎么算?这涉及因果关系中断,通常由引起险情的人负责。那条野狗是谁的?无主野狗,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不,可以找相关管理部门,但难。所以,紧急避险的民事赔偿规则更复杂,民法总则第182条说: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实务里,这个“适当补偿”常引发纠纷。比如前年地震,某人为避险跳楼,砸坏了楼下汽车顶棚,自己重伤。车主告他侵权,法院判避险人无责,但基于公平原则,补偿了车主2万元。你看,钱还是要出的,只是性质不是赔偿。

假想避险与自招风险

假想避险——根本没危险,自己以为有,然后“避险”造成损害。这怎么定性?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就按过失犯罪处理;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不刑责。举个例:夜间僻巷,甲看到前面人影晃动,以为是持刀歹徒,吓得搬起路边石头砸去,结果砸伤一个无辜路人。实际上对方只是拿着手电筒。若甲当时应当预见误判,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若确实无法预见(比如对方故意伪装),则意外。 更棘手的是自招风险,又称“自陷风险”。就是危险是你自己挑起的,你还能主张紧急避险吗?比如甲故意挑衅乙,乙追打甲,甲为逃避,闯进丙家躲藏。甲乙的纠纷显然是甲引起的。刑法理论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主流观点认为,对于自招的危险,不能简单地一概排除紧急避险,要分情况:如果是故意挑起危险而后实施避险的,属于滥用权利,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招致,且没有利用危险达到非法目的的,一般不影响避险成立。 一个真实案例:某人家里违规储存烟花爆竹,邻居失火延烧过来,他发现后立即抱着烟花出门丢弃,在转移过程中爆炸,炸伤路人。他辩称紧急避险。法院认为,他自招风险,且避险方式不当,不成立紧急避险,定过失爆炸罪。所以,自己种的因,想靠避险摘果子,难。 另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第3款:“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比如警察、消防员、军人、民航机长等。他们的职业要求面对危险时必须直面,不能逃避。但这是针对本人危险。如果是为保护他人,还是可以紧急避险。比如警察为救群众,毁坏他人财物,仍成立避险。 最后说个交通事故里的紧急避险:为避让突然冲出的儿童,急打方向撞上护栏,没撞到儿童,算不算避险?当然算,而且属于典型。但如果为了避让儿童,反而撞伤另一行人,那就得比较损害大小。若儿童生命危险更重,牺牲行人轻伤,避险成立;若撞死一成人救一儿童,生命权同等,难以衡量,可能就不成立。交警定责时,会考虑紧急避险规则。所以啊,开车时遇到突发状况,踩刹车还是打方向?有时一犹豫就犯了错。这不是教驾驶,是点出法律对瞬间决策的要求有多苛刻。 聊了这么多,我想起那个骑走邻居摩托的当事人,出狱后对我说:“我真的以为那样能活命,没想害谁。” 我无言。法律的铁尺和人性之间,永远有缝隙。紧急避险制度正是那一丝人性的光亮,可惜不是每个人都能准确地站在光影里。你,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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