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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到底排什么?毒树之果吃不吃?

基石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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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无罪推定凭什么这么重要?

A: 这么说吧——没有无罪推定,整个刑诉法就是空中楼阁。被告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就是无罪的。这可不是什么空口号。你想想,要是上来就把人当罪犯,那还审什么?直接定罪算了。不过实务中,某些办案人员的脑子里还是“有罪推定”那一套,唉……害得律师每次都要反复念叨《刑诉法》第12条。

Q2: 公检法“流水线”真能互相制约?

A: 理论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写得是漂亮。可现实中,配合远大于制约。检察院有时候就像个橡皮图章,法院嘛……也有难处。但你说完全没有制约?也不是。这几年非法证据排除、不捕不诉的案子多了,公安也开始跳脚了。这就是动态博弈,有点意思。

Q3: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干嘛?说好的会见权呢?

A: 能干嘛?起码能让你见到人!虽然“三证齐全”还要看警官脸色,但总比过去强。法律规定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不过“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要经许可——这个“特别重大”解释空间就大了去了。律师最怕的是侦查阶段不敢问、不敢说,生怕被扣个“妨害作证”的帽子。唉,难啊。

Q4: 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沉默权?中国为啥不准?

A: 沉默权?没有。《刑诉法》第120条写得明明白白: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过,跟案件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答。这算什么?半吊子权利。有人说中国国情特殊,打击犯罪优先。可你反过来想,如实回答义务是不是变相强迫自证其罪?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打架不?学界吵成一锅粥。

Q5: 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咱们有吗?

A: 我们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但针对的是二审。至于再审——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为被告人利益,也可以为不利益而启动。比如“亡者归来”的冤案,要平反;但要是发现漏罪或者原判畸轻,也能重新加重。这在英美法系简直不可思议。说到底,我们还是更偏向实体真实主义。

Q6: 程序正义到底是个啥?能当饭吃吗?

A: 能!程序正义就是那套看得见的流程——回避、公开审判、辩护权、质证权……少了任何一个环节,就算结果正确,也让人如鲠在喉。还记得聂树斌案吗?程序处处违法,最终才得以翻案。所以程序不是摆设,是救命稻草。不过,指望所有法官都这么信仰程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证据攻防

Q7: 非法证据排除,到底排什么?毒树之果吃不吃?

A: 非法言词证据——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暴力威胁得来的证言——绝对排除,没商量。但实物证据呢?书证、物证,哪怕程序违法,只要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就不排除。至于“毒树之果”——也就是通过非法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我国法律没明确规定。实务中往往睁只眼闭只眼。说实话,这就像只砍了毒树,果子照样吃。有些学者急得跳脚,但立法者就是不为所动。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听证程序示意图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听证程序示意图

Q8: 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官真的会理吗?

A: 唉,看运气。你当庭提交排非申请,法官可能说“庭后调查”,然后开庭照旧。有些负责任的法官,会召开庭前会议专门处理,甚至让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那场面,警察站上证人席,紧张得跟嫌疑人似的。不过大部分情况,排非申请就像扔进水里的石头,冒个泡就没了。难就难在,你得提供线索让法官有“合理疑问”,可你自己都被关了,哪来的线索?

Q9: 口供补强规则——是不是在保护说谎的警察?

A: 别急着骂。口供补强规则本意是好的:光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这叫“孤证不能定案”。可问题来了,补强的那些证据,有时候也是侦查人员“做”出来的——伪造现场、诱供证人。但反过来说,要没有这个规则,全凭一张嘴定罪,冤假错案更不知凡几。所以,它是一个必要的恶。

Q10: 电子数据取证,一不留神就违法?

A: 手机、电脑、云端……电子数据遍地都是,但取证规矩多得吓人。扣押时要有见证人,录像不能中断,镜像文件要哈希校验。一不留意,证据链就断了。前阵子有个案子,因为侦查人员用嫌疑人自己的数据线连手机,被律师揪住说污染了原始数据,结果电子数据全排了。你说冤不冤?所以技术人员现在都战战兢兢,就差戴手套操作了。

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操作场景示意图
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操作场景示意图

Q11: 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被滥用了没?

A: 法律写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什么叫合理怀疑?法官甲觉得有疑,法官乙觉得没疑。这中间的尺度,简直天差地别。有些案子,明显还有疑点——比如作案动机不明、凶器没找到——可法院照样判了。后来翻案,才发现“合理怀疑”当时被强行解释掉了。所以我常说,排除合理怀疑不是口号,得落实在判决书的说理里。可惜啊,很多判决书惜字如金。

Q12: 证人出庭率那么低,没招吗?

A: 低到尘埃里了。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可同时又说“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什么是正当理由?怕打击报复?路途遥远?身体不适?虚得很。律师申请证人出庭,法官往往一句“没有必要”就打发了。最后,书面证言在法庭上念一遍,质证成了走过场。说实话,刑事庭审的实质化,若连证人都见不着,根本就是句空话。

程序推演

程序推演
程序推演

Q13: 逮捕的条件——“社会危险性”是谁说了算?

A: 检察院批准逮捕,要看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有社会危险性。关键是第三点。什么叫社会危险性?逃跑、串供、自杀、报复……标准模糊得像雾里看花。结果呢?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得吓人。但这两年“少捕慎诉”政策下来,逮捕率降了,有些地方甚至把逮捕当成例外。这是进步,不过还有人吐槽:坏人也少捕了?社会安全感呢?唉,平衡真难。

Q14: 审查起诉的“黄金十天”,律师能扭转什么?

A: 案子从公安移到检察院,辩护律师终于能看到案卷了!这十天(含周末)是黄金窗口。阅卷、核实证据、约谈检察官——如果发现非法证据或者证据链漏洞,赶紧提交意见。说不定直接就不起诉了!我还见过案卷里夹着侦查人员手写纸条“此案有疑”的,差点笑出声。这十天要是没利用好,后面审判阶段就得花百倍功夫。所以,聘请的律师不能拖延症。

Q15: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准不准?有没有坑?

A: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铺开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简直成了“准判决”。法官一般都会采纳——不采纳率低到个位数。可这里的门道多着呢。检察官建议判三缓五,你以为稳了?结果法院判实刑,因为法官觉得某情节没算好。这时候你反悔?晚了。另外,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签,上诉权实际上被阉割了——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所以啊,签字前务必让律师掰扯清楚,别糊里糊涂就把自己卖了。

Q16: 速裁程序——快到没时间后悔?

A: 速裁程序: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判三年以下,被告人同意。快是真快,有时一个庭审十来分钟就搞定。但“速裁”不等于“草率”。法官会再次确认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不过,这程序有点像司法流水线,气氛没那么严肃。有些被告人出来后说“跟去办个手续似的”。哎,失去了审判的仪式感,正义感会不会打折?这问题你想过没?

Q17: 缺席审判,贪官逃到国外就能安心了?

A: 2018年刑诉法修改,确立了缺席审判程序。主要针对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人要是跑境外了,证据确凿,照样可以开庭、判刑,甚至没收违法所得。但程序要求格外严格——必须穷尽方式送达,且要有律师辩护。这给境外追逃加了个重砝码。不过,缺席判决毕竟缺了被告人质证,国际司法协作时容易遭质疑。所以这武器好使吗?有用,但非万灵丹。

Q18: 二审到底是不是“全面审查”,还是走过场?

A: 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全面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受上诉范围限制。听着很美。但现实中,二审法官普遍只关注上诉理由提及的部分,其他几乎不碰。加上不开庭审理成常态,书面审的结果就是维持原判率极高。于是有了“二审改判像中彩票”的调侃。除非律师能找到硬伤,比如新证据、程序重大违法,否则二审真的就是走个过场。扎心不?

Q19: 死刑复核,那最后一道关怎么把?

A: 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算是人命关天的最后防线。法官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全案卷宗……理论上严谨无比。但核准率有多高?我没精确数字,不过感觉极高。毕竟能走到这一步的,基本已是铁案。偶尔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核准,发回重审——比如在刑事政策收紧时,或发现新情节。这时候律师的“救命意见书”价值连城。不过再怎么说,这道程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人命的一丝敬畏吧。

Q20: 刑事和解——花钱买刑?还是被害人福音?

A: 轻微刑事案件,加害人赔偿、道歉,被害人谅解,可以达成和解,从宽处理。反对声音不小:这不就是有钱人花钱减刑?法律界也争论不休。好在和解只适用于部分轻罪,且必须双方自愿。实际效果呢?确实化解了不少矛盾,被害人也拿到了实打实的赔偿。比你判他几年,自己什么也得不到强。但用钱赎刑的边界在哪?这是个伦理泥潭,一陷进去拔都拔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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