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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合同没选法,法院怎么定?

朋友气急败坏打来电话:合同纠纷,对方扯皮,关键是我们没写适用什么法!法院会怎么判?——这几乎是我被问到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好吧,聊聊法律适用这个老大难。说实话,法律适用学深了,就像走进一个大迷宫,你以为规则明明白白,其实处处是坑。

实体法里的弯弯绕

合同没选法,真就没办法?当然有。先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特征性履行,再加最密切联系。听着挺玄,对吧?简单说,就是看哪方履行最能代表合同,比如卖方在买卖,服务方在服务。那方的经常居所地法,就是准据法。但是!什么叫经常居所地?法律条文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生病去国外就医一年,算不算?出差常驻算不算?细节能烦死你。我遇到过一审用卖方经常居所地,二审硬是改成了买方——就因为合议庭对“生活中心”的理解不同。

特征性履行说不清,最密切联系兜底。法院要考虑一堆因素:合同缔结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啧啧,因素之多,自由裁量空间大得让人不放心。不靠谱的当事人,这就成了法官的遮羞布。有些案子,明明特征性履行明显,法官非说综合因素指向别地,你还没辙。

最密切联系原则多因素判断图
最密切联系原则多因素判断图

但有些合同,法律直接指定了。比如消费者合同,必须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除非经营者能证明没在该地从事相关活动。这偏向消费者,对吧?但实践中经营者证明起来,难如登天,因为广告都算活动。另外,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想选别地?强行性规范直接拍死。建筑工人跟着项目走,工作地一年一换,怎么定?混乱。

说到强行性规范,中国有一堆涉及外汇管制、外贸经营者资格、金融安全的规定。合同一旦踩线,管你选哪国法,直接无效。这叫直接适用的法。学理上吵得很凶,但法官就这么用。有时候一个案子,就因忘查这一步,二审发回重审,代理律师背锅——我见过。哎,血泪教训。

物权关系,老规矩:物之所在地法。可动产在途怎么办?目的地法。船舶飞机?登记地法、旗国法。设质则靠质权设立地法。这些听着简单,一遇到特殊动产,尤其飞机,经常飞不同国家,法律查明工作量巨大。还有信托,更是特别法一堆,头大。

程序法?别以为简单

程序法?别以为简单
程序法?别以为简单

诉讼时效,实体还是程序?咱们算实体!依据《法律适用法》第7条,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但普通法系国家当程序处理,按法院地法。万一案子在英美打,短期时效就坑死人。你辛辛苦苦准备材料,人家一句话:过了时效。找谁说理去?不过咱们国内法院坚定立场,跟国际潮流走。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又可能冲突。烦。

举证责任,又是个麻烦。证据规则一般适用法院地法,但有的举证跟实体法紧密联系。比如合同成立要件事实,到底由谁证?法律推定不同。可能适用合同准据法。所以别以为程序问题铁板钉钉,说不定就扯回实体法。还有起诉是否中断时效?我们也认为是实体问题,适用准据法,可国外有的发个律师函就中断,时效重新算,你不用跑法院。

涉外?那才叫真头疼

外国法查明,法院和当事人互相推?法律说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又允许当事人提供。现实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哪有精力满世界查外国法。于是电话打给律师:“你们去查,查不到就适用中国法。”但通过中外法律专家、使领馆、法律服务机构,途径不少,就是费时费力费钱。最坑的是,好不容易提供外国法,法院说“不能证明该法是现行有效”——白干。外国法查明不能,真是一道坎。

外国法查明途径与适用流程
外国法查明途径与适用流程

公共秩序保留,最后的盾牌。某国允许一夫多妻,咱不承认,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什么叫公共利益?弹性太大。法院动不动就拿这个挡,国际私法统一难。有次一个普通合同纠纷,仅仅因为外国法对违约金的规定过高,法官就说违背公共利益,直接适用中国法——这真的合适吗?学界骂声一片。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连结点。典型如避税,去岛国设公司。司法解释规定,规避我国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效力。可怎么证明故意?有时当事人一套说辞,法官就信了。也有反例,明摆着规避,但连结点合法,法院照样适用外国法——因为咱们不是所有规避都惩罚,限定于强制性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那中国法院审的涉外离婚,财产在境外,分割依中国法?对,但只能处理境内部分,境外得另诉。折腾人。《法律适用法》第27条就这么定的。还有夫妻财产关系,协议选法,没选的话就复杂了: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依次用。可现实中,跨国夫妻可能根本没共同经常居所地,最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也是醉了。

继承,遗嘱方式多选连接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行为地……以使遗嘱成立为导向。很人性化,避免遗嘱因形式无效。但清单太长,查明也费劲。法定继承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但不产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不动产的切割,涉外继承律师看到就头疼。

仲裁的法律适用?自由多了。仲裁庭可依规则或惯例,甚至友好仲裁,不看某一国法。比诉讼灵活一百倍。所以大合同纠纷都选仲裁,不无道理。但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又会碰到公共秩序的问题,循环啊。

法律适用这玩意儿,真是学无止境。一案子一个样。以上絮叨,都是血泪经验。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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