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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里"认罪认罚从宽"到底能减多少刑?

上周在律所前台撞见个阿姨,攥着被汗浸得发皱的拘留通知书,站在电梯口抖着声音问,”警察说我家娃签了认罪认罚就能少判,这玩意儿到底能减多少?会不会签了就直接把路走死了?”

其实这两年接的咨询里,十个有八个都会问到类似的问题。很多人对刑事诉讼法的认知,还停留在电视剧里”我要见我的律师”的桥段,真等自己或者身边人碰到事儿了,才发现那些书本上的法条,全是和实际利益绑在一起的硬规则。

被采取强制措施阶段,最容易问懵的几个问题

1. 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第一时间能做什么?
别冲动闯看守所。刑诉法明确规定,拘留之后24小时内必须通知家属,除了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第一时间要做的,是确认当事人被关在哪个看守所,涉嫌的罪名是什么,然后第一时间找律师去会见——别想着自己能往里面送衣服送钱,没有提前预约的会见通道,家属连看守所的大门都进不去。

2. 刑事拘留最长到底多少天?为什么老听人说”37天是黄金救援期”?
这真不是律师编出来的营销话术。公安的拘留期限,一般案子是3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到30天。30天到期之后,公安必须把案子移送到检察院报请批捕,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到底是批捕还是不批捕。算下来从拘留到决定是否批捕的最长周期,就是37天。

刑事诉讼37天黄金救援期时间轴示意图
刑事诉讼37天黄金救援期时间轴示意图


37天之前把人取保出来的概率,比批捕之后再想办法取保的概率高不止三倍。这话我敢拍胸脯说。

3. 公安传唤的时间最长是多久?超过时间不放人是不是违法?
口头传唤或者书面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而且传唤期间必须保证当事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搞连续审讯熬鹰那套,是明确违法的。要是真碰到超过24小时还没放人的,别等,直接找律师提控告。

4. 取保的申请交上去,多久能给答复?
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办案机关收到取保申请之后,要在3天之内给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必须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很多人交了申请之后蹲在公安局等半个月没消息,其实本身就是程序违法。

5.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严重?
监视居住的强度比取保候审高。取保候审是不用被关在指定场所,只要保证随传随到就行,不能离开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是要被限制在指定的居所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离开,连会见其他人都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尤其是那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本质上和坐牢的差别没那么大——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6. 刑事诉讼里的”近亲属”范围到底包括谁?堂兄妹算吗?
很多人以为七大姑八大姨都算近亲属,错了。刑诉法里的近亲属,就指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堂兄妹、表兄妹、岳父母、公婆,全不算。也就是说,这些人根本没有权利给当事人委托律师,也没有权利去法院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子。

关于认罪认罚、量刑的高频误区

1. 刑事诉讼法里”认罪认罚从宽”到底能减多少刑?
没有固定的减刑比例。很多人被”认罪认罚就能减30%”的说法忽悠,其实根本不是这么算的。首先,你得真的符合认罪的条件——就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如果是被警察逼着认了自己没干的事儿,就算签了具结书,后面也可以翻供。

从宽的幅度,和你认罪的时间点直接挂钩。在侦查阶段就主动认罪的,从宽幅度能到基准刑的30%;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认罪的,幅度一般在20%以内;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认罪的,最多也就减10%。而且如果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这种重罪,就算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也会严格控制,不可能说犯了死罪认个罪就直接放出来。

刑事诉讼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现场实拍
刑事诉讼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现场实拍


最关键的一点: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必须有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别听检察官说”你签就行,律师来了也是一样的”,没有律师在场的具结书,程序上就是有瑕疵的。

2. 公安说”坦白就能从宽”,和法律上的”自首”是一回事吗?
完全不是一回事。自首是你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宽的幅度比坦白大得多。坦白是你被抓了之后,如实说自己干的事儿,没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举个例子,你偷了东西之后自己跑到派出所交赃款说自己错了,这是自首;你被警察抓了之后才一五一十说自己偷了啥,这是坦白。

3. 检察院量刑建议说判1年,法院真的会照着判吗?
绝大多数情况会。除非出现几种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的罪名和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样,而且对量刑建议有重大影响。这些情况下法院才可能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别觉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随便写的,现在的量刑精准度比五年前高太多了。

4. 一审判决下来觉得太重,上诉会不会被加刑?
这就是刑诉法里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要是被告人自己一方上诉的,就算一审法院判轻了,二审法院也不能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然,要是检察院同时抗诉了,或者自诉人也上诉了,那就不受这个限制。很多当事人怕上诉会被加刑,憋着气认了判得很重的结果,真的亏。

5. 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能不能直接找检察官求情?
别去。你自己找上门说情,除了让检察官反感,没有任何实际作用。你要是真的有从轻的情节,比如已经赔偿被害人拿到谅解书,或者有立功的线索,全交给你的律师,按照正规的程序提交给检察官就行。私下找检察官说情,搞不好还会被认定为干扰办案,反而把本来能争取的从轻情节给弄没了。

大家最容易踩坑的细节规则

1. 被害人不追究了,刑事案件是不是就直接撤案了?
除非是那种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轻伤害、侮辱诽谤、侵占这类自诉案件,被害人不告了法院就不管了。只要是公诉案件,哪怕被害人哭着说我不追究了,公安、检察院该走程序还是走程序,该起诉还是起诉。被害人的谅解,只是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本不能直接把案子撤掉。

我碰到过好几个当事人,以为给了被害人钱拿到谅解书就能直接从看守所出来,结果等了俩月还是被起诉了,钱花了,人也没出来,全是之前的认知错位闹的。

2. 刑事诉讼里,当事人什么时候才能请律师阅卷?
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案子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律师才能去检察院复印全部的案卷材料。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刚把人抓了的时候,律师是看不到案卷的,只能会见当事人,了解他被指控的罪名是什么,案子的基本情况是啥。别听人说”律师刚拘留就能看全部案卷”,纯纯忽悠。

3. 律师费在刑事案件里能不能让对方承担?
绝大多数情况不行。除非是那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才可以主张让被告人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其他的比如伤害、盗窃、诈骗这类案子,你自己请律师花的钱,全得自己掏。很多人之前看民事官司里能让对方赔律师费,到了刑事案子里也抱着同样的期待,最后全是落空的。

4. 被抓之后警察让签的所有笔录,是不是都不能随便签?
对。笔录里写的内容,你必须逐字逐句看完,和你说的不一样的地方,一定要让办案人员改过来,确认和自己说的一致了再签字。很多人在派出所被问得晕头转向,警察说”你签就行,我们都记对了”,结果签完才发现笔录里写的内容和自己说的差了十万八千里,后面再想改都难了。我上次碰到个当事人,就是因为没逐字看笔录,把”我当时喝了酒站在旁边”签成了”我当时故意捅了对方三刀”,后面折腾了半年才把笔录里的错误纠正过来,费了老劲。

5. 什么情况下会被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自己能不能选法援律师?
如果当事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还没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必须给指定法援律师。还有就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只要没请律师,也必须指定法援。

至于能不能选?基本不行。法援中心都是按顺序指派的,你要是对指派的律师不满意,最多就是申请更换一次,不能自己随便挑。

6.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
不行。不管是故意伤害把人打残了,还是诈骗把人骗得精神崩溃了,只要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提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律不支持。想要精神损失费,只能等刑事案子判完了,单独再去打民事官司——不过说真的,很多被告人在刑事阶段都把钱花在退赃、交罚金上了,等你单独打民事官司的时候,根本没财产可执行。

7. 刑事案件里的”前科”到底指什么?未成年时候的记录算吗?
前科就是指之前因为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的记录。如果是未成年的时候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的犯罪记录是要被封存的。除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拿不到这个记录,也不能对外披露。这种封存的记录,不算对就业、升学有影响的前科。

说真的,这些规则看起来都是冷冰冰的法条,真碰到事儿的时候,每一条都和你能少关几天、能不能争取到缓刑、能不能把案子撤掉直接挂钩。
别等真的踩坑了才想起翻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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