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门认知常见问题
1. 什么是法律适用?
就是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实到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把法条往事实上面套这么简单。很多人以为是解数学题,套公式就能出结果。错了。
2. 只有法官会用到法律适用?
不是,律师梳理案件、行政机关执法作出处罚,甚至普通人签合同捋清权利义务边界,本质上都在做法律适用的工作。只不过司法裁判里的法律适用最受关注,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输赢,甚至身家性命。
3. 法律适用就是找对法条吗?
找对法条只是第一步。你找对了法条,还要解释法条每个构成要件的含义,还要核对现有案件事实能不能满足每个要件,还要说清楚为什么选这个法条不选另一个,这才是完整的法律适用过程。
4. 法律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成文法来吗?
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当然是首要依据。但你别忘了,习惯、通行法理、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都能成为填补法律空白的依据。真碰到成文法没说清楚的问题,不可能直接驳回起诉对吧?

司法实践核心争议问题
5. 不同部门法之间会有法律适用冲突吗?
太常见了。比如同一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既违反商标法的行政规定,又构成对商标权人的民事侵权,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三个部门法的适用方向完全不同,需要分开处理,但是已决程序认定的事实,会对后续程序的法律适用产生拘束力。
6. 同一个位阶的法律规定不一样,该优先用哪个?
按立法法确立的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但这里有个很多人踩坑的点:特别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要是不同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哪怕位阶一样,出现冲突也要报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决,很多年轻律师容易搞错这一点,白白浪费抗辩机会。
7. 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了,直接适用上位法对吗?
不对。下位法如果是上位法明确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哪怕和上位法的原则性条文表述不一样,只要不突破授权范围,依然要优先适用下位法。毕竟上位法很多只定原则,下位法才是针对具体场景的可操作规则。
8. 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法官还怎么适用法律?
这就是典型的法律漏洞场景。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民事案件中要么找类似案件的规则类推适用,要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诚信、公序良俗来裁判。刑事不一样,刑事要遵从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定罪处罚,绝对不能类推。
9. 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和民事有什么核心区别?
差得远了。刑事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扩张,民事只要有纠纷就必须解决,哪怕有漏洞也要填补。刑事要求对法条做严格解释,不能随便扩张,民事在符合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做扩张或者限缩解释,本质逻辑完全不同。
10. 指导性案例算不算法律适用的依据?
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写在判决主文里,但是法官裁判说理的时候必须参照。要是你的案件和已有的指导性案例核心案情完全一致,法官裁判结果完全相反,又说不出合理的区别理由,那二审基本发回改判没跑。
11.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里是什么地位?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统一解释,实践中效力和法律相差无几,我们办案几乎都会先找对应的司法解释,很多时候司法解释比原法律条文更贴合实际案件,更好用。
12. 法律适用过程中真的能完全避免法官自由裁量吗?
怎么可能?法律条文是死的,案件事实是活的。同样是“合理期限”,三个月算合理?六个月?交易习惯不同,标的性质不同,结论完全不一样。哪怕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判几年,也是法官裁量的范围。只要文字有解释空间,只要案件事实有和法条不完全匹配的地方,就一定有自由裁量。我们能做的是通过规则限制裁量权滥用,不是消灭它,也不可能消灭。
13. 当事人能不能自己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当然可以。很多当事人甚至有些刚入行的律师以为,法律适用是法官说了算,自己只需要把事实说清楚就行,大错特错。你起诉的时候主张什么请求权,本质上就是选择法律适用,你要是选错了请求权,法官可能会给你释明,但也可能不会,你的请求直接就被驳回了,亏不亏?

一线办案实操常见问题

14. 律师代理案件,怎么预判法官的法律适用思路?
先做类案检索,找管辖法院、承办法官之前判过的类似案件,看法官怎么选法条,怎么解释关键要件,就能摸个八九不离十。很多年轻律师嫌麻烦不做类案检索,开庭瞎说观点,碰到较真的法官,结果能好吗?
15. 如果法官的法律适用明显错了,上诉改判概率大吗?
法律适用错误是法定的改判发回理由,只要你能说清楚哪里错了,错在哪里,改判概率比事实认定错误高得多。毕竟事实认定法官有自由心证的空间,法律适用的规则是明确的,错了就是错了,很难硬洗。
16. 新旧法交替的时候,法律适用怎么算?
核心看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事实发生在旧法生效期间,原则上就用旧法。刑事领域是从旧兼从轻,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更轻的就用新法。民事领域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新法明确规定可以溯及,或者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民事行为的效力。很多人搞反,以为新法出来所有案子都要用新法,这是错的。
17. 什么叫法律适用的请求权基础方法?
说白了就是你主张权利,必须找到对应的法条依据,把法条拆解成一个个构成要件,再把你的案件事实对应到每个要件上,缺一个要件你的请求就不成立。说实话,这个方法现在是法律适用的主流方法,不会用这个方法梳理案件,别说自己懂办案。很多执业三五年的律师都没摸透这一点。
18. 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诉讼有区别吗?
区别很大。不光涉外仲裁,国内仲裁也可以,当事人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可以自行约定适用的规则。涉外仲裁当事人甚至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只要不违反我们国家的公序良俗,都认可。诉讼可不行,诉讼必须适用我们国家的法律,除非涉外案件有特殊的冲突法规则。
19. 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里怎么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
这个是民法案件里吵得最多的问题之一。简单说: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直接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不当然无效,只是行为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怎么区分?一看条文有没有明确说违反即无效,二看这个规定保护的是不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如果是基本都是效力性,如果只是行业行政管理的需要,一般都是管理性。说起来简单,实际个案里争到面红耳赤的太多了。
20. 法律适用里能不能直接用法理?
成文法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应的习惯,也没有类案可以参照的时候,当然可以用。很多疑难复杂案件,最后都是靠学界通说的法理解决问题的,只不过法官不会直接写“依据某法理裁判”,会把法理悄悄融进说理部分而已。
21. 习惯能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可以,但是前提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而且主张适用习惯的一方要举证证明,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确实存在这个习惯,大家都普遍认可遵守。比如很多农村地区的彩礼习俗,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时候,就要结合习惯来适用法律,不能硬套一般的赠与规则,不然结果就会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