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认知类问题

1. 什么是法律适用?
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规则,对应到具体案件事实,最终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没那么玄乎。
2. 法律适用只用到成文法条吗?
当然不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没有明确法条可供适用的时候,法官可以依习惯断案,习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要依靠法理补全规则漏洞。
3. 法律适用都是法官的事?
哪能这么说。你去仲裁申请权利,你写起诉状主张诉求,都要找到对应法律依据支撑你的主张,这本身就是你自己在做法律适用。
4. 只要事实认定没错,法律适用就一定对?
大错特错。我见过太多事实查得清清楚楚,最后律师找错法律关系,法官适用错法条,直接被改判的案子,多了去了。
5. 新法生效后,旧法绝对不能再适用?
当然不是。刑法明确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哪怕新法判罚更轻,也要根据行为发生时间选择适用,行政民事领域也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不能拿今天的规则处罚昨天的行为。
常见争议场景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6. 跨省份合同纠纷,一定要适用原告所在地的法律吗?
合同纠纷首先看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管辖规定,约定用哪一地区的法律就适用哪个,没有约定才按冲突规则找,和原被告住所地在哪没有必然关系。
7. 同一个行为既违法又犯罪,法律适用能混吗?
差得远。违法用行政法评定处罚,犯罪用刑法定罪量刑,哪怕同一个行为,也不能混同,不能用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也不能因为已经定罪就免除本该适用的行政处罚。
8. 同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条,法律适用要怎么选?
看责任性质。如果是不同性质的责任,比如开车撞人,既犯交通肇事罪,又要承担民事赔偿,那两个法律都要适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各算各的。如果是同性质的法条竞合,才需要择一适用,核心规则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9.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算不算法律适用的合法依据?
当然算,而且实践中九成以上的案件,找完法条都要翻对应司法解释,不然很多细节规则根本说不清楚,效力上完全站得住脚。
10. 普通类案的裁判文书,能当成法律适用的依据吗?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能直接把类案判决作为裁判依据,但是类案可以作为说理参考,现在要求法官如果要作出和类案结果不同的判决,必须专门说明理由,类案对法律适用的约束力其实越来越强。
11. 合同约定的内容,效力能高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吗?
当然可以。任意性规定本来就是给当事人补漏用的,你们自己协商好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当然优先适用你们的约定,这才是意思自治的本来含义。
12. 合同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一定无效吗?
这就是太多人踩坑的地方!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才会直接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不一定无效,只是可能给行为人带来行政责任而已,别一看到违反强制规定就直接喊合同无效,错得离谱。
13. 工伤索赔,一定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吗?能不能直接走人身损害赔偿?
分情况。如果是标准的劳动关系,那必须先走工伤程序适用工伤保险规则,但是如果是包工头招用的工人走不了工伤认定,或者单位没买社保导致没法理赔,当然可以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规则起诉,不是死规矩。
14. 主播和平台的带货纠纷,一定能适用劳动法吗?
得看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大多数达人是合作关系,只能适用合同法律规则,如果能证明确实在平台坐班、受平台日常管理、领取固定工资,那当然可以适用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没有一概而论的答案。
15. 民间借贷的利率,到底该适用新司法解释还是旧的?
按你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算!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贷,已经产生的利息可以按旧规定的24%算,之后的才按LPR四倍算,别搞反了时间,错用法律适用,最后少拿好几万利息,太亏。
疑难特殊场景的法律适用问题
16.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吗?
不一定,看案件类型,普通合同案件当事人可以合法约定适用外国法,但是专属管辖的案件比如不动产坐落在中国的,就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规则很明确,不是所有涉外案件都要用我国法。
17. 网络侵权案件,该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住所地的法律,因为网络侵权的结果发生地本来就包括原告住所地,这么规定就是为了方便被侵权人维权,没毛病。
18. 一审认定事实没错,只是法律适用错了,二审能改吗?
当然能,而且这是二审改判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只要案件事实没问题,一审找错了法条,二审当然可以换正确的法律适用直接下判,不需要发回重审。
19.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该适用什么规则?
目前没有专门的单行立法,实践中大多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者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则,核心是谁控制AI、谁获利,谁承担责任,本质上还是用现有规则解决新问题,不是没法可依。
20. 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对法律适用有什么约束力?
法律规定是要求法院审判时候参照适用的,如果你的案子和指导性案例的核心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按指导性案例的规则适用法律,你上诉改判的概率极高,比普通类案的约束力强太多。

说实话,很多人觉得法律适用就是坐在办公室套法条,太想当然了。我见过太多案子,明明事实对当事人有利,就因为找错了法律关系,错用了法条,最后满盘皆输,太可惜了。
不过话说回来,法律适用从来不是机械的活儿。你把法条背得滚瓜烂熟,不结合案子的实际细节核对适用前提,一样错。很多新类型案子没有专门法条,照样能靠现有规则做出合理适用,怕的不是没法条,是不敢结合实际找对应关系,只会死抠字眼。
说白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法律适用的每一步,都得抠细节,半点偷懒不得。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