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帮法律
您的云端法律帮手

紧急避险:拿什么来“避”?——从构成要件到实务操作

做刑辩这些年,最怕接过一种案子:明明是好心救人,结果自己成了被告人。就说上个月那个案子,老张为了救落水的邻居,一脚踹开别人家的门,抄起一卷消防水带就往河边冲。人救上来了,可房主不干了,报警说老张毁坏财物。你说冤不冤?可法律上,老张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紧急避险?这还真不是一句“情有可原”就能带过的。 那么问题来了——紧急避险,到底是个什么鬼?翻开刑法第二十一条,白纸黑字写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注意,这里有个词叫“不得已”。什么意思?就是你没有别的选择了,两害相权取其轻。

一、紧急避险?先别急着喊救命

很多人以为,只要“情势危急”就能避险。错。法律要求三个硬杠杠:第一,危险必须正在发生——迫在眉睫那种。第二,主观上得有避险意图,不能借着避险干私活。第三,损害的权益必须小于保护的权益。咦,这就有意思了,什么叫“小于”?比如你为了躲一只恶犬,把旁边路人推倒骨折,这骨折的健康权小于你被咬的生命健康权吗?那得看狗多大了。要是条小泰迪,你可能就过当了。 别嫌我啰嗦,实操中这些问题一个比一个拧巴。有人会问:“危险是别人制造的,我能不能对他实施避险?”记住,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方,而不是危险制造者。如果是面对不法侵害,那叫正当防卫,这是两码事,我后面细说。那如果危险制造者是自己的孩子呢?比如孩子玩火,你为了阻止他烧房子,推了他一把,这种“对人”的避险算不算?哎,这里得多说一句——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通常是无辜的第三方,但如果是危险制造者本人,那就得看有没有“侵害”性质了。孩子玩火不是不法侵害,你是他的监护人,有管束义务,所以这不叫紧急避险,可能算避险不当了。 还有,你可能会问:“要是我不小心自己引发了危险,还能不能紧急避险?”比如你抽烟火星溅到地毯,火势起来,你为了逃命砸碎了邻居的窗户,这算吗?这种“自引危险”一般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法律要求你对危险没有责任。但有一种例外,如果你是因为被突然来袭的意外引起,而且你已经尽力防止,那就看你有没有“选择”了。反正,自己作死,法律不心疼。 最后,一个问题:“‘正在发生’到底怎么判断?”举个例子,有人打电话威胁你明天放炸弹,你现在就砸了对方车子阻止他?这就不是“正在发生”,太早了。所以“正在”是指已经着手的紧迫危险,一两分钟后可能就晚了的那种。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判断流程图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判断流程图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别再傻傻分不清

这个问题,我每年都要被问八百遍:对方拿刀追我,我抢了路人的电动车逃跑,是正当防卫吗?哎,这里有个关键:你的行为到底是“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击”还是“对无辜第三方的损害”?正当防卫是直接对抗侵害者,而紧急避险是“损第三者”。所以抢路人电动车,属于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注意,不是说你抢了就没事,还得符合“不得已”要求——如果你撒腿就能跑赢,那抢车就不行了。 那如果跑不掉呢?你抢车造成了路人摔伤,这个损害照样要权衡。你被追杀的命跟路人轻伤比,当然你的命更值钱,所以避险成立。但如果你为了抢车把路人打成重伤,那不好意思,避险过当,该判还得判。 还有更晕的:如果追你的是条疯狗,你打疯狗算不算正当防卫?这话问得……疯狗不是“不法侵害人”,它是动物,你为了躲避动物损害,砸坏旁边的花盆,那是紧急避险。但如果你直接打死疯狗,动物本身不是“权益”吗?所以你得看具体对谁造成损害。反正记住一点:对侵害者反击——正当防卫;对无辜者(包括财产)损害——紧急避险。这条铁律,考试生活都好用。 再有,有人问:“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能不能叠加使用?”比如坏人追你,你边跑边把路人的水摊掀了,想挡坏人一下?这其实是对路人的财产损害(紧急避险),同时可能你没有对坏人进行反击,所以还是紧急避险。要是你捡起石头砸向抱你的坏人,砸到后面的路人,那是正当防卫所附带的风险?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法官要看你的主要目的的指向。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适用情形对比图表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适用情形对比图表

三、那些坑死人的“避险”操作

三、那些坑死人的“避险”操作
三、那些坑死人的“避险”操作
讲真,很多当事人的“避险”操作,让我哭笑不得。最常见的就是“事后避险”——事后了还能算紧急避险吗?比如发现家里进贼,人跑了,你气不过,开车撞人家后面那辆车,说防止他再犯。拜托,危险已经不在了,你还“紧急”个啥?这叫故意毁坏财物。 更有甚者,拿紧急避险当挡箭牌。前阵子有个案子,两口子吵架,丈夫抄起灭火器砸了邻居家的门,理由是“怕老婆打他”。这理由……法官能信吗?当时他老婆手里是拿着菜刀吗?没有。所以啊,紧急避险不是万能油,它要求危险是真切的、紧迫的,而且你确实没有别的合理办法。 还有人问:“避险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死亡,还有救吗?”怎么说呢,如果你是为了保护一个更大的利益,比如为了救十个人,推了一个人出去挡子弹,这行为还是可能构成避险过当。因为法律认为生命权是等价的,不能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哪怕数量上多几个。唯一例外是那些“牺牲一个人救国家”的极端情况,但实务中几乎不可能。 还有个误区——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严格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有例外吗?有。有人为了救自己的命,把别人的小渔船弄沉了,结果船上的人淹死了。这是不是避险过当?当然。哪怕一条命换一条命,法律也不允许。你的一命和他人一命,在刑法眼里是平等的。除非为了追夺更重大的公共利益,比如导弹来袭你牺牲个仓库,那还行。 对了,还有一个实务中的大坑——避险后不赔偿。很多人以为,避险成立就万事大吉,不用赔钱。错!刑法不让你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可不是白纸。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危险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说白了,你救了人但砸了别人的东西,你或受益方得给补偿。别想着拍拍屁股走人,那样容易吃民事官司。

四、真到了那一步,怎么“避”才划算?

四、真到了那一步,怎么“避”才划算?
四、真到了那一步,怎么“避”才划算?
那咱们聊聊实操。遇上危险,你脑子得转得快。第一步,先本能反应——躲,能躲开当然最好。躲不开,再考虑“转嫁”风险。记住一个原则:最小损害。能用脚踢开一个箱子,就别把整面墙拆了。能喊人帮忙,就别顺手破坏别人贵重物品。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这是法官判断你有没有“不得已”的关键。 还有,案发后立刻报警,千万别犹豫。报警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都是你证明“当时情况紧急”的铁证。有的人事后光顾着庆幸,结果对方找上门索赔才想起找证据,晚了。你空口白话谁信?所以我说,紧急避险,避险的是险,留下的是证据。 写到最后,还是那句话: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条,它是用来平衡利益的。紧急避险的本质,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但“轻”和“重”不是你说算,得靠证据和逻辑。你要是真摊上事儿,找个靠谱律师,别自己硬扛。在法院门口哭喊“我冤枉”没用,你得拿出“不得已”的证据来。 行,就说这么多。下次遇到事,先深呼吸,问问自己:这险,值得避吗?怎么避才不踩刑法那条线?这篇废话说完,你至少别再当那个“好心办坏事”的冤大头了。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拿什么来“避”?——从构成要件到实务操作
文章链接:https://www.thuexeminhanh.com/falvzhishi/57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