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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能管住政府的手吗?

行政法能管住政府的手吗?

能。但不能全管住。这就跟家里的规矩似的——你规定了不准乱扔袜子,可偶尔沙发上还是会冒出一只。行政法就是给政府立的规矩,管用,但总有手痒的时候。

啥是行政法?不就是管当官的吗?

对,说白了就是控权法。你开车上路,交警开罚单,你得认。可要是交警随便开呢?行政法告诉你:不行,你得有依据,得讲程序。这法条看着枯燥,可全是实打实的博弈出来的。英国佬最早搞出司法审查,咱们的《行政诉讼法》89年才落地,磕磕绊绊多少年了……

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历史照片
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历史照片

为什么我告政府总感觉告不赢?

不是感觉,是数据。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长期在10%左右徘徊。注意,这还包括了“协调撤诉”——就是法院在中间说合,被告给点好处你撤了。真刀真枪判政府输的,也就5%上下。可这能说明行政法没用?错。那些撤诉案子背后,政府确实改了决定。不告,连这点变动都不会有。

行政复议就是个摆设吧?

以前是。现在?有点意思了。2020年改革后,除了垂直领导部门,复议权收到政府手里,相对独立了那么一丢丢。但别高兴太早——复议维持率还是高,因为复议机构还是政府肚子里的蛔虫。不过话说回来,复议不收钱、速度快,先走一趟没坏处。我就常对当事人吼:先去复议!哪怕没用,也能把诉讼时效给续上懂不懂!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法的脊梁骨。 法院只看行政行为合不合法,一般不管合不合理。这叫“尊重行政裁量”。可问题是,政府干的事儿,不合法的时候少,不合理的时候多啊。管不了?那倒也不是,明显畸轻畸重的,也算滥用职权,能判。只是这“明显”二字,弹性大得能塞进一头牛。

红头文件能告吗?

不能直接告。但你可以附带审。啥意思?就是你去告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顺带说它依据的那个红头文件不合法。法院如果认为真的不合法,不适用它,但也无权宣布它作废。这就像对着一堵墙踹两脚——有点响动,但墙还在。遗憾吧?立法时争论过,最后没给法院这个权,怕冲击太大。哎,一步步来吧。

政府红头文件堆积如山的档案室照片
政府红头文件堆积如山的档案室照片

城管拆我房子,没商量怎么办?

强拆得先催告,再给陈述申辩机会,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缺一步都是违法。可现实呢?半夜推土机的事少了吗?《行政强制法》自己写得挺美,第四十三条还说不得在夜间或节假日实施,除非紧急。但何谓紧急?嘴是他们的。所以,关键在取证——你家的监控、邻居的录像,比法条好使。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被“不存在”打发?

这招特讨厌。你跟他说公开拆迁许可,他回:“信息不存在”。你明知道有,可怎么证明?碰到这种,别傻等答复期满,直接问档案号、移交记录。再不然,申请公开整个卷宗目录。目录总该有吧?从目录反推具体文件所在。这算是一门民间手艺了。

为啥有的案子要扛着“公共利益”的大旗?

公共利益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征你的地是公共利益,可转头卖给开发商盖楼,还叫公共利益?最高院判过,保障房项目算,纯商业开发不算。可架不住基层政府绕过规定,把商业项目包装成“旧城改造”。这时候你只能拿着规划许可证对照棚改目录去死磕……心累,但没辙。

行政处罚听证,傻乎乎去念稿有用吗?

行政处罚听证,傻乎乎去念稿有用吗?
行政处罚听证,傻乎乎去念稿有用吗?

没用!听证不是让你朗诵的,是让你质证、争辩的。你得提前拿到案卷,揪证据瑕疵。比如,检测报告签字只有一个人?无效!影像资料没有时间戳?质疑其真实性。还有,别忘了申请主持人回避——万一他跟办案的是铁哥们呢?这些技巧,都是血泪换的。

《国家赔偿法》赔不赔精神损害?

2010年修法后赔了!但条件苛刻: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错误拘留、超期羁押,而且要造成精神损害,还得证明因之产生的严重后果。实践中很难。不过总算开了口子。我记得有个案子,当事人被冤关三年,出来精神失常,最后赔了三十几万。可那点钱能换回正常人吗?

行政协议纠纷,政府能耍赖吗?

不能明着赖。行政协议入法了,2015年司法解释,2020年《行政协议规定》,政府招商引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都算。你要是企业主,签了协议后来政府换届就不认了,可以告他违约。但有个雷:政府可以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单方变更解除。于是,公与私的界限又得分。

公职人员:我违反职务了,也受行政法管?

行政法管行政机关,公务员法管公务员个人。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这里有个妙处:处分决定本身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吗?以前不能,现在部分可以。比如开除,直接影响公务员身份,算具体行为,法院受理。可警告呢?一般认为内部管理,不理。这种内外之别,有时真分不清。

信赖保护原则 简直是行政法里的一颗珍珠。政府发了许可证,后来又收回,如果当事人没过错,得补偿。德国人搞出来,我们学来了,但落地总打折。比如环保责令停工,企业前期投入怎么算?法院不好判,还是调解了事。每次看到这种案例,我都想长叹一声——唉,纸面权利和现实兑现之间的鸿沟啊。

交警电子眼拍的违规,我能不服吗?

当然能。电子眼必须经法制审核,而且设置点要公开,标志要清晰。你那儿突然多出一个隐蔽探头?程序违法。但你要自己去查它的公示信息,再比对记录,最后写复议申请书——这一套下来,很多人就放弃了。加一句:间隔太近、标志不显眼,都算设置不合理,属于证据不合法。

许可法:办个证咋这么难?

许可法2004年就施行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期限承诺……听着不错吧?可现实中,窗口扔你一摞材料:“回去补吧”。你能咋地?告他不作为?时间耗不起。有个办法:直接用快递提交申请,凭快递单证明受理时间,到期没回复就算默认许可吗?呵呵,法律倒没这么说,但你可以告他逾期不答复。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排队等待行政许可的人群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排队等待行政许可的人群

行政法讲不讲“正当程序”?

这是个舶来品,从英国自然正义来。我国没直接写“正当程序”在条文里,但法院判例把它当成一种“程序正义”来用。田永案、刘燕文案都引了。行政行为即使法律没规定程序,也得遵循最低程度的公正程序。比如,开除学籍前要给学生申辩机会。这原则弹性极大,靠法官的良心和勇气。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现实里撞上了啥?

你费劲在诉讼里请求审查一个文件,法院可能审了,判决书也写了点分析,但最后往往说“未违反上位法”“无明显违法”。就这一句打发了。所以,有时你赢了案,但文件还在。这是制度设计的局限。渴望有个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远了点……

信访与法治:能绕过行政法吗?

不能。信访只是个渠道,最终还得回到法律轨道。但很多人迷信“青天大老爷”,拦轿喊冤式的。结果呢?信访答复本身也是行政行为,不满意可以再复议、诉讼,循环往复。可怕的是,缠访闹访就被打上“维稳”标签。我常跟当事人说:用法律,别用闹。可有时,法律没回应,他们就只剩闹了……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出手,能管用吗?

近几年热起来了。环境、食药、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行政机关不作为,检察院可以告。检察机关身份特殊,有调查权,有诉前检察建议,不少案子在诉前就解决了。这算是行政法的一剂强心针。不过覆盖面还窄,力度也不均衡。乐观地想,这是从“私对公”到“公对公”监督的进步。

最后:行政法到底保护谁?

它保护每一个可能被行政权力伤害的人。听起来虚,但当你真被不公平对待时,它就是最后一根稻草。当然,它不完美,漏洞多,执行难。可它给了你一张法庭入场券。有个数据记得吗?全国每年一审行政案件也就30万件左右,比起海量行政行为,沧海一粟。可每一粟背后都是活生生的人。

所以,行政法能管住政府的手吗? 我的答案:偶尔能。但更多时候,它让那双手在伸出前,稍微犹豫了一下。这犹豫,就是它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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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法能管住政府的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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