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扫盲:别一上来就和我谈哲学
Q:紧急避险到底是啥?
A:法律上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话听着拗口?说白了——被逼到绝路,损害一个小的保住一个大的,法律说OK。但!是!很多人就栽在“被逼到绝路”这几个字上。我跟你讲,十个被告里九个都觉得自己是“被逼到绝路”,结果呢?呵呵。
Q: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有啥区别?别再说“都是自救”了。
A:区别大了去了。正当防卫打的是正在侵害你的坏人;紧急避险收拾的是完全没有招惹你的路人甲。对,路人甲。所以刑法对紧急避险的要求比防卫苛刻得多——你凭什么让人家为你挡枪?说句实在话,这玩意儿本质上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法律也怕你滥用,所以框得死死的。防卫呢?那是“正对不正”,天然正义;避险是“正对正”,你也没错,人家更没错,就很难。
Q:避险必须“不得已”?啥叫“不得已”?
A:不得已。就是没得选。但凡有别的路,哪怕那条路更难、更丢脸、更费劲,你也不能把风险转嫁给无辜的第三方。举个例子:后面有人拿刀追你,你面前有扇门,你是一脚踹开冲进去躲,还是回头空手入白刃?正常人肯定选踹门啊。但如果那扇门旁边就有一条小巷子,你跑过去也来得及呢?你却踹门?那就可能不算“不得已”。看见没,法官事后复盘的时候,有一万种方法证明你当时其实还有其他选择。这就很要命。

Q: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怎么办?啥是“必要限度”?
A:限度?这个词儿跟“美”一样主观。你撞掉一个后视镜和撞死一个人能一样吗?可到底什么算“必要”,啧啧,真到法庭上,全是口水仗。法律说,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话是这么说,减轻多少?免到啥程度?天知道。我见过一个案子,为躲一条突然窜出来的狗,司机猛打方向撞坏了一排护栏,还伤了个晨练的大爷。最后判了交通肇事。大爷家属哭诉“一条狗价值几百万吗?”——法官也头大。
Q:假想避险算不算紧急避险?比如以为有危险冲出去结果撞了人。
A:不算。这叫假想避险,跟假想防卫一个道理。你以为有个炸弹要炸了,一斧头劈开人家的保险柜,结果发现是个闹钟。不好意思,您这属于误判。刑法上要么是过失犯罪,要么是意外事件。不过,如果一般人在当时那个情况下也会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可能会免除罪责。但!是!想适用这个“一般人标准”,你得请个好律师,真的。
二、灵魂拷问:法庭上最让律师冒汗的问题
Q:紧急避险打死人了,刑事责任咋算?故意杀人?还是过失?
A:这个问题,我每次回答心里都犯怵。理论上讲,如果确实符合紧急避险——比如你把一个人推开,结果那人倒地撞死了,是为了避免他身后一辆失控的卡车撞死三个人——那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你避险的手段或者程度稍微越界,就可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致死)。注意!人命关天,法院在认定“打死”这个结果时极其谨慎。打死人还想全身而退?难,真难。你得像证明数学定理一样,证明你打死他是当时唯一且不得已的选择。
Q:为了救一个人牺牲另一个人,算避险吗?那个著名的问题。
A:哈,这就是哲学上著名的电车难题。在法学界,这个案子快被吵烂了。目前的通说是——不能。人的生命价值无价,无法比较。因此牺牲一个无辜者去救另一个,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除非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比如消防员冲进火场?但这个又涉及到职务行为了,复杂得很。我跟我同事喝酒时还争论过:万一牺牲的是个马上要死的绝症患者呢?你看,人性经不起假设。法律选择最简单粗暴的方式:生命无价,禁止权衡。但说实话,这种案子真到了法庭上,法官内心估计也很拧巴。
Q:避险造成第三方损害,要赔钱吗?谁来赔?
A:刑事责任撇开了,民事责任跑不掉。紧急避险在民法上,引起险情的人赔;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受益人适当补偿。注意,是“补偿”,不是“赔偿”。这俩词法律上区别可大了。“补偿”意味着你最多也就填平人家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而且法官酌情。要是你避险时候慌慌张张把人家祖传花瓶打碎了,哎呀,那场面。我记得一个案子:台风天,船主为了保船砍断了隔壁船的缆绳,那条船漂走撞烂了。最后判船主补偿人家30%的损失。对方气得跳脚。
Q:警察、消防员这些特殊职业能不能用紧急避险当挡箭牌?
A:想啥呢?法律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你是消防员,不能因为怕死就不冲进火场吧?你是警察,不能因为歹徒有刀就撤退吧?这属于职业使命。但是,如果危险是针对你的,而且有你根本无法履行的极端情形——比如歹徒拿枪顶着你脑袋让你别动,你动不了,那另说。可你要是转身跑了,回来肯定挨处分。
Q:自招的危险,还能避险吗?自己作死然后说避险?
A:我自己就代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赌钱欠了高利贷,被人追杀。他躲进一家餐馆,砸了玻璃报警。被抓后他说是紧急避险。检察院直接笑场。理论上,如果你自招的危险,自己不承担风险,却转嫁给无辜的人,那不行。但如果你自己陷入的危险极其重大,且你的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微小,也可能考虑。但相信我,法庭上你绝对处于弱势。
Q:动物袭击算不算“危险”?被狗追咬死狗算避险吗?
A:算。动物的自发侵害被视为自然危险的一种。你被疯狗追,一棍子打死它——是避险。但如果那狗是别人故意放出来咬你的,打死狗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对动物,因为它是工具)。啊,法学的分类就是这么招人烦。关键是,你打死狗造成的损害(一条狗命)和你保护的利益(你的大腿)相比,不算过当,所以没问题。可是如果那只狗价值连城,一只藏獒追你,你捅死了它,狗主告你,你可能还要争一下价值判断。
三、那些拍桌子的案例与冷冰冰的现实
Q:国内有没有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说来听听。
A:当然有。2018年四川有个案子:一男子被野牛攻击,他情急之下拉过身边一个妇女挡在身前,结果妇女被顶伤。法院判他避险过当,故意伤害罪,蹲了两年。你说他冤不冤?好像不冤,但你可能一瞬间也会想:换我,会不会也拉过来?人性啊。还有更早的,广东一个司机为躲逆行摩托,打方向撞向路边轿车,人没事,车损了。法院认定紧急避险,不负刑责,但民事上赔了点钱。

Q: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是什么?一定宽大吗?
A:刑法说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所以法官必须减或免。但量刑嘛,幅度摆在那儿。比如判三年?给你减到一年,缓刑三年。或者直接免了。可你要是过当太离谱——本来朝左打一点方向盘就能躲开,你非要碾过去——那好,态度嚣张的,可能就判实刑了。我见过一个醉汉挑衅后自己先害怕了,把路人推出去挡酒瓶,最后判的故意伤害,当然也认定了避险情节,从轻了。不过缓刑是别想了。
Q:在紧急避险中,如果损害的利益大于保护的利益,肯定违法吗?
A:不一定。因为比较利益不能机械。比如你为了救一个小孩,损害了一辆劳斯莱斯的车灯,小孩的健康权 vs.豪车的财产权,你说哪个大?不好说。但法院往往会考虑社会一般观念。很多时候,人的价值高于钱,但真的到了天平上,你可得费一番功夫让法官相信。还有例外:如果损害的利益明显、极端地大于保护的利益,那肯定不成立避险。比如你为了保护自己免于小拇指骨折,把人家推下悬崖——这没得洗。
Q:避险行为针对的是无辜第三人,那第三人能反抗吗?
A:能。这叫对避险行为的反击,但定性要看具体情形。甲为了避险闯入乙的院子,乙可以要求他离开,但不能突然一棍子打过去。如果甲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乙,乙可以防卫,但这种防卫本身也可能被视为另一种避险或正当防卫。乱七八糟是吧?司法实践里,只要不过分,一般都倾向保护被侵入者的权利。
Q:如何证明当时的情况真的是“不得已”?法庭上要什么证据?
A:难在这儿。都是事后回顾。你得拿出客观证据——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现场痕迹。更重要的,是专家证人或者法律逻辑推理。你要说服法官:在当时那个高压、瞬间的情形下,换任何一个理性人,都会做出和你一样的选择。这就是“理性人标准”。但这个标准简直是魔鬼,因为法官可以坐在空调房里慢慢想。所以,自求多福吧。
Q:出于避险目的,破坏公共设施(比如砸消防栓)怎么算?
A:完全可以。灭火砸消防栓,只要真的是为了灭火,且火势很猛,算紧急避险。但事后你可能要面对水务局的索赔,这属于民事补偿。一般由引起火灾的人承担,如果没有,你自己掏钱补偿一点。不过比起坐牢,这算不错的了。
Q:避险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确实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法官会怎么判?
A:参考“必要限度”那题。如果后果严重但确实比例恰当,法官会判无罪。但如果手段过当,后果再严重一点,比如危险是洪水冲了一个村,你炸开另一个村来泄洪,天啊,这种政治决断的事,一般法院管不了,都得国家启动紧急状态。寻常小老百姓就别操这个心了。
Q: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里,受益人补偿是怎么回事?
A:简单说,就是险情不是你引起的,你为了保自己或他人,损害了无辜第三人的利益。那么你或你保的那个人,要适当给点钱。注意“适当”两个字,充满了玄学。我一个客户,为了躲避高空坠物撞碎了邻居的玻璃,最后补偿了200块,邻居嫌少,但法院就支持了这个数。法官说,毕竟你也是受害者,让你全赔不公平,但人家也白遭了灾。
Q:避险行为和灾害事故中“紧急救援”行为有啥法律区别?
A:救援是主动,避险是被动。救援行为如果造成损害,可能适用于无因管理或者紧急避险的扩展。但原则相通,都是两害相权。不过救援有褒扬色彩,避险没有。你冲进火场救人误伤了人,社会夸你英雄;你为了自己冲进别人家,社会觉得你差点是个贼。法律上待遇不一样。
Q:我有权因为避险去占别人的私人财产吗?比如为了躲避追杀闯入别人家。
A:有权。但这是无奈之举。你闯入别人家,只要是为了避险,且没造成多余损害,就没事。但是,如果人家主人让你出去,危险已经排除后,你还赖着不走,或者趁机顺个东西,那就不是避险了,那是私闯民宅加盗窃。记住,避险的“紧急性”一消失,你就得恢复正常。别以为拿了尚方宝剑就能为所欲为。
Q:如果避险时慌了,判断错误,是不是就不算避险了?
A:判断错误有两种:一种是本来没有危险,你误以为有,那叫假想避险,前面说了。一种是危险存在,但你选择的手段不合理。这种还是适用避险过当或过失犯罪的逻辑。慌了不是借口,法律不因为你心理素质差就原谅你。不过,如果那种慌乱程度是常人都会有的,可能减轻责任。所以练练胆儿,关键时刻能救命——不光是物理意义上的命,还有法律上的命。
Q:紧急避险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吗?已经过去的危险能避险吗?
A:必须是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危险过去了,你再去损害别人,那叫报复或者不合理的自救。比如路过一个施工地,发现地陷已经发生了,你为了“避免”掉进去,推开旁边的人,这不算,因为危险已经发生了。迫在眉睫,是指再过几秒就来不及了那种。还是那句话,时间窗口极小。
Q: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避险行为怎么认定?
A:和正常人认定标准一样,但要考虑他们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发病时,以为外星人入侵,一脚踹开你家门,这可能不构成犯罪,因为责任能力问题,但民事上监护人赔。未成年人避险过当,也可能从宽。不过,实践中这类案子少之又少,大部分都被消化在民事调解里了。
Q:紧急避险打死人,到底用不用坐牢?
A:绕回这个终极问题。我给你个最诚实的答案:大概率不用,但你得脱层皮。侦查、起诉、审判,一路下来,精神折磨够呛。而且如果你有前科,或者手段残忍,检察官可能就按故意杀人办了,法庭上你律师就得玩命论证避险情节。最后可能无罪,但羁押的时间没人赔你。所以,别把希望寄托在紧急避险上,它是个被动技能,不是主动光环。安全活着,比啥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