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但全是坑——识别与准据法
问:什么是法律适用? 答:说白了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不同法域,该用哪国的法。比如中国人和美国人在日本签了个合同,履行在德国,那出了事,到底用哪国法?这就得靠冲突规范指引。 问:识别问题是什么?为什么容易出岔子? 答:识别就是给案件定性。比如,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这决定了用哪条冲突规范。定性错了,后面的全错。好比明明是侵权,你硬按合同去打,法院直接驳回。而且不同国家识别标准还不一样,这叫一个乱。
合同侵权,天天遇到的烦心事
问: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最近有什么变化?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有个但书——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用共同居所地法。另外,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法。这条挺实用,打官司时可以商量。不过,网络侵权更麻烦,行为地不好定。服务器在哪?上传地在哪?被害人住所地?最高院司法解释倾向于允许被害人选其住所地法,但…争议不小。 问:在侵权中,怎么选对自己有利的法? 答:可以主动选!打官司前,如果对方也是老外但你们住在一个地儿,那直接适用共同地法,可能更有利。还有,侵权结果发生地的选择,比如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在自己住所地起诉。这里有些操作空间。 问:说到意思自治,有限制吗? 答:当然有。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强制性规定时,选了也无效。还有,当事人选法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不能规避法律。如果你选法是为了逃债,那不行。我遇到过故意选个破产保护好的法,然后转移资产,法院识破了,那酸爽。
家事与财产,扯不清的糊涂账

杂项——程序、知识产权与其他
问:知识产权侵权,适用哪国法? 答: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就是你在哪国主张权利,就用哪国法。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但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法院地法。互联网上的侵权,被请求保护地可能是全球…所以经常会挑选法院。有点斗智斗勇的感觉。 问:仲裁里的法律适用,有什么不同? 答:仲裁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选任何法,甚至交易习惯、商人法。而且,没有选的话,仲裁庭可以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法,不像法院必须按冲突规范。所以仲裁更灵活。但也会导致不确定性。我觉得,在跨国争议中,如果协议里没有选法,仲裁裁决结果挺难预测。 问:外国法查明,到底难不难? 答:难,特别难。法律适用法说,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可实务中,法院常常要求当事人提供,还可能要外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成本高。有的小国家法律文本都找不到。无法查明时,适用中国法。所以,有时候你费老大劲查不到,最后又用回中国法,搞笑不? 问:公共秩序保留,是不是个筐? 答:这还真不是筐,是个核弹。一旦动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直接上中国法。但法院很谨慎,一般只有触及根本伦理、重大利益才用。我见过援引的,比如赌博债务在外法有效,中国法院拒绝承认。但你说外国法允许高利贷构不构成违反公共秩序?判例没统一。所以,赌这招风险大。 问:法律规避,怎么认定? 答:当事人故意制造连接点,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关键看意图。如果被认定法律规避,行为无效,仍适用本应适用的法。不过,识别故意不容易。比如为了离婚方便,改变国籍,算规避吗?有争议。 问:涉港澳台案件,也算涉外吗? 答:技术上叫“区际法律冲突”。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但港、澳、台有自己的法域,所以相互之间的案子要定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也用。实践里,涉台案件多一些敏感,但法律适用规则一样。台湾判决的认可执行,还有特别规定。 问:海商法有什么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 答:海商法第14章。比如,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但光船租赁前或期间设立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公海上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籍船舶适用船旗国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法院地法。这些规则细致,而且强制,意思自治空间小。 问: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怎么破? 答:我们前面提了。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这是保护弱者。但侵害知识产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可能又是另一回事。所以,关键看诉求是啥。 问: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劳动者有啥保护? 答: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难以确定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这条是强制性保护,你不能通过选法剥夺劳动者本应享有的保护。我见过外企想选开曼群岛法来规避中国劳动法,纯属做梦。 问:最后,实务中法律适用问题怎么避免? 答:签合同前,一定写清法律选择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要配套。然后,找个懂冲突法的律师。钱花得值。别等出事了再想,那时候,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