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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到底怎么玩?

基础但全是坑——识别与准据法

问:什么是法律适用? 答:说白了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不同法域,该用哪国的法。比如中国人和美国人在日本签了个合同,履行在德国,那出了事,到底用哪国法?这就得靠冲突规范指引。 问:识别问题是什么?为什么容易出岔子? 答:识别就是给案件定性。比如,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这决定了用哪条冲突规范。定性错了,后面的全错。好比明明是侵权,你硬按合同去打,法院直接驳回。而且不同国家识别标准还不一样,这叫一个乱。
法律冲突规范识别流程图
法律冲突规范识别流程图
问:最密切联系原则到底怎么用? 答:这个原则就是,没选法律或选得不对时,找跟案子联系最密切的法。听着简单,实际玄学。怎么判断联系最密切?看履行地、住所、物之所在地等等。但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有些判决让你摸不着头脑。我代理过一个设备买卖合同,在德国谈的,在中国签的,交货在汉堡,付款在北京。最后法院说特征履行地在德国,用了德国法。可买方是中国公司啊。你说凭什么?所以,你得提前在合同里选好法,别赌这个原则。 问:特征履行说又是什么? 答:就是那个…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合同里能体现合同特性的义务履行地,通常就是特征履行方所在地。比如买卖合同,卖方交货是特征履行。那如果卖方法国公司,就倾向用法。但也有例外。所以,别太迷信。

合同侵权,天天遇到的烦心事

问: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最近有什么变化?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有个但书——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用共同居所地法。另外,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法。这条挺实用,打官司时可以商量。不过,网络侵权更麻烦,行为地不好定。服务器在哪?上传地在哪?被害人住所地?最高院司法解释倾向于允许被害人选其住所地法,但…争议不小。 问:在侵权中,怎么选对自己有利的法? 答:可以主动选!打官司前,如果对方也是老外但你们住在一个地儿,那直接适用共同地法,可能更有利。还有,侵权结果发生地的选择,比如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在自己住所地起诉。这里有些操作空间。 问:说到意思自治,有限制吗? 答:当然有。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强制性规定时,选了也无效。还有,当事人选法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不能规避法律。如果你选法是为了逃债,那不行。我遇到过故意选个破产保护好的法,然后转移资产,法院识破了,那酸爽。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图示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图示

家事与财产,扯不清的糊涂账

家事与财产,扯不清的糊涂账
家事与财产,扯不清的糊涂账
问:跨国婚姻,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答:先看双方有没有选法。(能选吗?可以,但只能选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没选?那就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连共同国籍都没有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反正就是层层递进。财产分割却是另一套规则: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好像当事人可以选,没选就按共同居所地,总之复杂。 问:继承案件,适用哪国法? 答: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遗嘱继承,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都可以,尽量让遗嘱有效。中国对遗嘱形式很宽松。不过,有人在香港有房子,遗嘱按大陆写,拿到香港可能不认,还得申请遗嘱认证,麻烦。 问: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怎么适用法律? 答: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所以,外国人来华收养,得同时满足中国法和他们本国法的条件。这就造成有些国家(比如要求同性恋者可以收养)在中国行不通,因为中国法不认。反过来,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解除收养,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法院地法。总之,对中国收养人有利。 问: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当事人可以选—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没选,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看似清晰,但主要财产所在地不同,就容易冲突。我办过一个案子,男方加拿大籍,女方中国籍,常居上海,但主要财产在加拿大。选的是中国法,结果加拿大法院不承认中国的夫妻财产制,直接分割,女方吃了亏。所以,选法前要看看财产在哪,执行起来怎么样。

杂项——程序、知识产权与其他

问:知识产权侵权,适用哪国法? 答: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就是你在哪国主张权利,就用哪国法。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但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法院地法。互联网上的侵权,被请求保护地可能是全球…所以经常会挑选法院。有点斗智斗勇的感觉。 问:仲裁里的法律适用,有什么不同? 答:仲裁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选任何法,甚至交易习惯、商人法。而且,没有选的话,仲裁庭可以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法,不像法院必须按冲突规范。所以仲裁更灵活。但也会导致不确定性。我觉得,在跨国争议中,如果协议里没有选法,仲裁裁决结果挺难预测。 问:外国法查明,到底难不难? 答:难,特别难。法律适用法说,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可实务中,法院常常要求当事人提供,还可能要外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成本高。有的小国家法律文本都找不到。无法查明时,适用中国法。所以,有时候你费老大劲查不到,最后又用回中国法,搞笑不? 问:公共秩序保留,是不是个筐? 答:这还真不是筐,是个核弹。一旦动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直接上中国法。但法院很谨慎,一般只有触及根本伦理、重大利益才用。我见过援引的,比如赌博债务在外法有效,中国法院拒绝承认。但你说外国法允许高利贷构不构成违反公共秩序?判例没统一。所以,赌这招风险大。 问:法律规避,怎么认定? 答:当事人故意制造连接点,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关键看意图。如果被认定法律规避,行为无效,仍适用本应适用的法。不过,识别故意不容易。比如为了离婚方便,改变国籍,算规避吗?有争议。 问:涉港澳台案件,也算涉外吗? 答:技术上叫“区际法律冲突”。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但港、澳、台有自己的法域,所以相互之间的案子要定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也用。实践里,涉台案件多一些敏感,但法律适用规则一样。台湾判决的认可执行,还有特别规定。 问:海商法有什么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 答:海商法第14章。比如,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但光船租赁前或期间设立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公海上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籍船舶适用船旗国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法院地法。这些规则细致,而且强制,意思自治空间小。 问: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怎么破? 答:我们前面提了。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这是保护弱者。但侵害知识产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可能又是另一回事。所以,关键看诉求是啥。 问: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劳动者有啥保护? 答: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难以确定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这条是强制性保护,你不能通过选法剥夺劳动者本应享有的保护。我见过外企想选开曼群岛法来规避中国劳动法,纯属做梦。 问:最后,实务中法律适用问题怎么避免? 答:签合同前,一定写清法律选择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要配套。然后,找个懂冲突法的律师。钱花得值。别等出事了再想,那时候,就晚了。
法律适用条款起草注意事项
法律适用条款起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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