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那些事儿

先说个最基本的——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做出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听起来拗口,对吧?简单说,就是政府怎么管你。不过——千万别以为所有政府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内部行为、民事行为都不算。
那具体和抽象怎么分?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给你个处罚决定。而红头文件、规定这种,不特定对象的,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这个区分重要在哪?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直接告,除非在具体案件中附带审查。

行政行为有个要命的特性叫公定力——意思是即使违法,在被有权机关撤销前,推定有效,你得先执行!这逻辑,说实话,挺霸道。但稳定秩序嘛。
问题来了:行政机关能随便撤自己的决定吗?不能。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如果给了你许可证,后来又无故撤回,对不起,得赔。除非你欺诈、贿赂或者他们发现重大违法——但程序也得走对。
说到程序,程序违法现在是高压线。轻微违法只要实质性权利没影响,可能只是确认违法而不撤销;但重大程序违法,比如没听证、没告知诉权,那处罚决定必死无疑。我最烦那种——听证通知送达超期,然后辩解说“反正你也没啥新意见”,荒唐。
哦对了,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有人老混。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控制,比如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执行是强迫履行义务,比如强制划拨存款。措施在先,执行在后。一旦混了,诉讼策略全错。
行政处罚的槽点与痛点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吊证、拘留,外加其他。加一嘴,通报批评也新纳入了,别小看这个,对企业的商誉杀伤力极大。
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类必须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申请。注意,听证是依申请,不申请就没有。见过太多人错过,然后就抱怨政府黑箱——自己权利不用,怨谁呢?
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是两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过了时效,神仙也罚不了。不过——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所以别以为拖两年就安全。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能不能重新作出处罚? 这得看撤销原因。如果是程序违法,比如没听证,但实体上你确实违法,那么他们可以重新履行程序再罚你一次,只要不超时效,且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如果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他们得重新调查——如果查不清,自然不能罚。最狠的是,如果撤销是因为适用法律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你根本就不违法,那你绝对安全。所以,别一听撤销就欢呼,得看法院判决书怎么写的。我见过当事人白高兴一场,隔月又收到新处罚决定,差点心梗。
说到一事不再罚,很多人的误解:它只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但如果是不同种类处罚,比如罚款加吊销,完全合法。而且,如果是两个不同行政机关,依不同法律规定,可以分别罚款,除非竞合。所以,别太天真。
当场处罚也有坑。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二百元以下、对法人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但必须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事后备案。少一个环节都可能翻盘。
行政诉讼的博弈艺术
哪些事能告?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协议、事实行为等。具体包括:处罚、强制、许可、确认、征收、补偿、不作为…范围比以前大了。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人事处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还是不能告。
复议还是诉讼,怎么选?大多数情况,可以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但复议前置的例外要记住——比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必须先复议。不过,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后,起诉时被告是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新法改的,防止复议机关当“维持会”。这个我喜欢。
起诉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一年。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二十年,其他五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错过又没正当理由,神仙难救。

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叫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也有证明责任:比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行政赔偿案中证明损害事实。所以,不是完全躺赢。
审查强度: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审查为例外。只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方式的确定确有错误的,法院才可变更。就是说,法官不能轻易代替行政裁量。所以,打官司,得找准点,不能光喊“不公正”。
最后,行政赔偿。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复议或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有。这——确实让人火大,但现行法律如此。
行政协议现在也能告了。政府特许经营、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是行政机关,适用合同法,但也有行政法特殊规则。告啥?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一般都能主张。
说这么多,其实就一点:行政法不是死水一潭,它每天都在变化,每个案件都是活的。你得懂它,更要会用。别怕行政机关,他们也有软肋——程序。程序,就是你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