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当然”
客户老张最近碰上个案子,合同纠纷,他觉得稳赢,因为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适用A规定。结果法官援引了另一部法,老张懵了:“不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吗?” 我苦笑——法律适用要是这么简单,律师早失业了。
不懂?正常。很多律师也栽跟头。说实话,学校里教的那些原则: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听着清晰,一进实务全成陷阱。

先问几个问题热热身。
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内地法院就一定要用? 天真。涉外民事关系可以意思自治,但涉及外汇管制、劳动保护等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合同法第126条?早过时了,现在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这叫直接适用的法。
特别法就一定优先? 未必。得是同一位阶。比如《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者是特别法,优先。但《食品安全法》与某地方法规?前者上位法,后者哪怕再“特别”,也靠边站。还有,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冲突,傻眼了吧?立法法第94、95条说了:由制定机关裁决。
瞧,才两个问题,头大没?
实务中的“暗坑”
新法优于旧法,但旧法的司法解释还能用吗? 看情况。司法解释未必随法律废止而失效,只要不抵触新法,实务中经常继续援引。不信?查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司法解释的决定,分批来,没废止就是活着。
法不溯及既往,有例外不? 有!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有利溯及”可以,“空白溯及”也行,但“裁量溯及”?留给法官的空间……大到让人不安。刑事案件更严,从旧兼从轻,没商量。
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打架,听谁的? 国务院说了算。觉得地方规定不对?提出意见,国务院裁决。可这程序走下来,案子早黄了。律师怎么办?两边都准备着。
司法解释,到底算不算法?法官必须遵守吗? 算不算,学界吵翻天。实务中,它就是金科玉律。最高法明确:裁判文书引用司法解释,视为法律依据。你敢不引?二审等着。

法律漏洞怎么补?法官能造法不? 哼,不敢明说。但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举重明轻……法官手里的小工具。形式上是解释,实质是续造。民事领域宽容些,刑事?死守罪刑法定,类推就是红线。
自由裁量权,是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有边界。比如违约金调整,过高过低,怎么算?有司法解释划线,但地域差异、法官个人认知……唉,同一个案子,不同法院能差一倍。所以,律师的战场就在这儿。
怎么活下来
习惯能对抗法律吗? 能!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商事习惯尤其强势,比如信用证、国际贸易术语,法院得认。
判例在中国有约束力? 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这措辞——妙啊。不是法律渊源,但你不参照试试?法官无所谓,律师得盯着。类案检索报告呈上去,法官不看也得看,不然就是无视统一裁判尺度。
国际条约直接适用吗? 民商事的,很多可以直接用,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WTO协议?想得美,得转化。还有一堆声明保留,每次都要查。
价值判断,藏着多少主观? 多得很。高空抛物,以前全楼连坐,现在先找侵权人,物业公安都得出力。背后是公平与效率的取舍,立法者价值观一变,法律适用跟着转。
解释方法,谁说了算? 文义解释是起点,但常常不够。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法官多数时候揉在一起用,挑个顺眼的结论。你信吗?反正我信了。利益衡量才是内核。
行政比例原则,拆违建少拆点? 对!行政机关能采取多种措施时,得选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所以,拆违建如果只拆部分就能消除影响,就不能全扒。
民法典溯及力,啥叫有利溯及? 旧法没规定,新法有,且对当事人更有利,就可以用新法。但什么叫更有利?实体权利?程序便利?全凭法官解释。
涉港澳台案件,法律咋选? 参照涉外那一套,区际冲突。合同看意思自治,侵权看最密切联系。可什么是最密切联系?行为地、结果地、住所地……又是一个战场。
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结果地还是行为地? 都有份。环境侵权,结果地优先;普通人身损害,往往行为地。但法官自由裁量太大,所以律师要拼命找连接点。
法律适用错误,上诉能改判吗? 能,但得是严重错误。比如该用旧法用了新法,或者漏了司法解释。程序性错误?发回重审。实体错误?直接改判。前提是——你得上诉。
律师怎么预判法官? 检索同类判决,看这个法院、这个法官过去的偏好。有些法官爱用目的解释,有些死抠字眼。摸准了,代理词才写得对路。没这功课?等着输吧你。
就到这儿。再多说,该收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