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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里的那些“坑”:非法证据排除到底有多难?

打了十几年刑辩官司,最想吐槽的就是非法证据排除。难。真难。不是法律没规定,是操作起来让你心累。那些法条写得漂漂亮亮,一到庭上,感觉像打在棉花上。我今天就跟你聊聊这些事儿——没有那些虚头巴脑的,全是实务里的血泪。

一、这些证据,你以为是非法,法官却笑了

什么是非法证据? 简单说,就是公检法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法条写得明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可这“刑讯逼供”四个字,界限在哪儿?疲劳审讯算不算?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说被连着审了48小时,不给睡觉——这难道不是变相刑讯?等到法庭上,没录音没录像,身上没伤,法官看笔录上签名齐全,白纸黑字,直接驳回了。“你说疲劳,有证据吗?” 是啊,怎么证明你三天没睡觉?
疲劳审讯概念图
疲劳审讯概念图
威胁、引诱、欺骗,法条说“应当排除”,但认定标准模糊得要命。有个案子,侦查人员跟嫌疑人说:“你认了就能取保,不然你老婆工作可能受影响。” 这算威胁还是攻心策略?法官最后认定“手段未达到强迫程度”。说实话,这裁量空间,全看法官心情。 对吧?你要是碰上注重程序正义的法官,可能启动个调查;要是碰上结果导向的,眼皮都不抬一下。 那非法实物证据呢? 书证、物证,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解释,才排除。有一次,搜查证上写的是A地址,结果搜了隔壁B,搜出大量毒品。这明显违法吧?可公诉人说:“侦查人员记错了,属于工作失误,且毒品客观存在,不排除。” 法院照样采信。你说,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是有点像摆设?

二、律师的排非申请,十有八九被驳回

排非申请什么时候提? 法律规定,庭前会议可以提。但很多案子,法官直接说:“庭上再说。” 等到庭审,你刚说一句“申请排除被告人口供”,公诉人就反对:“与本案无关!” 然后法官:“本庭另行调查。” 之后也就没下文了。你问什么时候调查?可能等判决书写完都不会。 我交了线索,法院为什么不启动? 有个案子,同监室在押人员愿意作证,说亲眼看到当事人身上有伤,还描述了审讯室的情况。我把证言笔录提交上去,法院说:“该证人未能出庭,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 可一个在押犯怎么出庭?这分明是刁难。更有甚者,你申请调取审讯录像,回复是“设备故障未录制”或者“已过保存期限”。你能怎么办? 重复性供述不排除? 法条说,第一次刑讯逼供后,如果换了侦查人员并告知权利,自愿又供的,就不再排除。这里有个大坑:怎么证明是“自愿”?我的当事人换了审讯室,但面对的仍然是穿同样制服的人,心理上早就崩了,笔录照样签。法院说:“被告人已被告知权利,仍选择供述,视为自愿。” 唉。
刑辩律师在庭上辩论场景
刑辩律师在庭上辩论场景
排非对重刑案件影响大吗? 你可能以为,死刑案件总会谨慎吧?但是,越是重案,排除非法证据阻力越大。因为排了供述,可能证据链断裂,命案挂起,谁敢担责?我代理过一起故意杀人案,刑讯逼供痕迹明显,但最后法院将口供作为“瑕疵证据”不予排除,理由是“与其他证据印证”。因为印证,所以合法?逻辑上说得通吗! 说到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像一把钝刀子,看着唬人,砍下去不见血。被告人以为抓到救命稻草,律师费劲巴拉折腾半天,判决书最后一句“经查,无非法取证行为”就全打发了。不过话说回来,也有极少数成功的。 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在审讯中被打断两根肋骨,照片、诊断记录都有,法院终于排了那份供述。但让人丧气的是,检察官随后补充了其他证据,最终刑期跟没排之前一模一样。程序正义赢了,结果没变——这算是成功还是失败?

三、程序正义的代价,有时候真让人想不通

三、程序正义的代价,有时候真让人想不通
三、程序正义的代价,有时候真让人想不通
认罪认罚从宽了,还需要排非吗? 当然需要!有时候,嫌疑人急着取保,或者听信“认罪就轻判”,违心认了。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清醒过来想翻供,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签,再提刑讯逼供,检察院、法院基本不认。所以我总是跟当事人讲:没做过就是没做过,别糊涂。但有些人害怕啊,怕被关,怕重判,最后糊里糊涂认了。程序法给了你权利,你用不好,怪谁呢? 速裁程序和排非能共存吗? 速裁追求快,几天就走完全程。被告人可能连律师都没见几面,哪有时间申请排非?这就带来一个悖论:程序简化了,权利保障也简化了?说好的“公正优先”呢?我本人对速裁程序一直有点看法——效率是有了,但公平呢?
中国刑事诉讼法书籍与法槌
中国刑事诉讼法书籍与法槌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会好些吗? 法律对未成年人讯问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合适成年人在场。违反而获取的口供,排除可能性确实高一些。但高多少?有限。因为多数未成年人案子情节轻微,检察官、法官都不愿在程序上较真,觉得“反正孩子认错了,给个机会”。所以啊,程序正义在“柔性司法”面前,有时被温柔地忽略。 修法修了三次,为什么还是难? 96年刑诉法大修,首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12年进一步细化;18年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法律条文越来越进步,但落实总要打折。原因很复杂:体制惯性,考核评价,司法文化……讲白了,公检法之间配合多于制约,谁也不想打破默契。更何况,错案追究制像悬顶之剑,一旦排非导致无罪,办案人员可能被追责。这背后的人性博弈,不是改几个字能解决的。 未来有希望吗? 或许吧。现在很多地方试点“讯问时律师在场”,同步录音录像更规范,法院也开始敢于在个别案件中亮剑。我有时候跟年轻律师开玩笑:等你们执业二十年,也许排非就容易了。他苦笑,说,但愿。 最后,普通公民遇到这事怎么办? 记住几点:第一,从被传唤开始,记下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姓名警号;第二,要求律师在场,这是你的权利;第三,核对笔录,逐字逐句,对不实之处坚决要求修改,否则不签名;第四,如果发生非法取证,尽可能留下伤情照片、证人电话,身上有伤及时要求验伤。这些细节,或许就是将来排非的关键。 程序正义的路,又长又泥泞。但总得有人走下去。我是律师,我信它。哪怕只是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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