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些证据,你以为是非法,法官却笑了
什么是非法证据? 简单说,就是公检法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法条写得明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可这“刑讯逼供”四个字,界限在哪儿?疲劳审讯算不算?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说被连着审了48小时,不给睡觉——这难道不是变相刑讯?等到法庭上,没录音没录像,身上没伤,法官看笔录上签名齐全,白纸黑字,直接驳回了。“你说疲劳,有证据吗?” 是啊,怎么证明你三天没睡觉?
二、律师的排非申请,十有八九被驳回
排非申请什么时候提? 法律规定,庭前会议可以提。但很多案子,法官直接说:“庭上再说。” 等到庭审,你刚说一句“申请排除被告人口供”,公诉人就反对:“与本案无关!” 然后法官:“本庭另行调查。” 之后也就没下文了。你问什么时候调查?可能等判决书写完都不会。 我交了线索,法院为什么不启动? 有个案子,同监室在押人员愿意作证,说亲眼看到当事人身上有伤,还描述了审讯室的情况。我把证言笔录提交上去,法院说:“该证人未能出庭,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 可一个在押犯怎么出庭?这分明是刁难。更有甚者,你申请调取审讯录像,回复是“设备故障未录制”或者“已过保存期限”。你能怎么办? 重复性供述不排除? 法条说,第一次刑讯逼供后,如果换了侦查人员并告知权利,自愿又供的,就不再排除。这里有个大坑:怎么证明是“自愿”?我的当事人换了审讯室,但面对的仍然是穿同样制服的人,心理上早就崩了,笔录照样签。法院说:“被告人已被告知权利,仍选择供述,视为自愿。” 唉。
三、程序正义的代价,有时候真让人想不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