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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你买的房,别人却能合法住到死?

物权编:居住权,民法典最让你意外的“雷”

假设你买了一套二手房,手续办完,搬进去时却发现屋里住着个老太太。老太太掏出法院的判决书:她拥有这房子的居住权,可以一直住到去世。你房子是你的,但你住不进去,也不能赶她走。是不是要疯?对,这就是民法典新搞出来的“居住权”制度。说实话,当初我看到这个法条时,第一反应是:这保护了弱者,但也给买房的人埋了个大雷。

民法典居住权设立登记流程示意图
民法典居住权设立登记流程示意图

民法典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说白了,房子不是你的,但你能合法住在里面。而且这个权利必须去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才设立,光签合同没用。所以,买二手房前,务必去查不动产登记簿,看看有没有居住权登记。否则,真金白银砸下去,你买了个寂寞。

那么,居住权能转让吗?能继承吗?答案:都不能。民法典369条写得明明白白,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老太太死了,居住权就消灭了,不会传给她儿子。这还算公平。

但你要问了,房东把房子卖了,居住权怎么办?居住权跟着房子走,登记了就能对抗新房东。你买房时忽略了,只能认栽。所以,排查居住权必须是二手房交易的必经程序,中介也应该提醒,但靠人不如靠己。

好了,居住权先说到这里。其实民法典里让人“大跌眼镜”的新规远不止这一个。

继承编: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错一点就全白费

以前立遗嘱,多半是亲笔书写或者去公证处。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大大方便了。但——注意这里——形式要求极其严格,稍不留神就无效。

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我见过一个案例,遗嘱人只在最后一页签了名,前面没签,结果法院认定整份遗嘱无效。千万小心。

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出镜,记录姓名和日期,遗嘱人也要表明自己神志清楚。如果你的手机一镜到底,但忘了说日期,也白搭。法律不跟你开玩笑。

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示意图
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示意图

再说一个颠覆性的变化。以前的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你不管后面再立了多少份自书遗嘱,都打不过公证的。民法典1022条直接废除了这个规定。现在,如果有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为准,不管是什么形式。所以,你可以随时用打印遗嘱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只要形式合法。这给了老年人极大的自由。好事。

另外,侄甥代位继承也来了。什么情况下?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说,你大伯去世,没有妻儿父母,你爸(大伯的兄弟)也先走了,那么你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以前是不行的。这个有点绕,但确实保护了家族财产不轻易收归国有。

还有个“宽宥制度”,对不孝顺的子女开了个口子。本来到处说“继承权丧失”的,比如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新增一条: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老人原谅了,遗产还能给。这背后的伦理争议很大,我不作评价,你自己品。

婚姻家庭编:除了冷静期,全职太太的补偿才是硬核

离婚冷静期被骂惨了。简单说,协议离婚必须经过30天冷静期,满30天后双方亲自再去领证,不去的视为撤回。所以,想快速离婚的只能走诉讼。但注意,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家暴等情况直接诉讼,不受影响。所以别被误导了。

你以为我要讲的全是冷静期?不。我更关心的是全职太太的权益。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对全职在家带娃的一方简直是救命稻草。以前婚姻法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必须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为前提,现在完全不需要,只要确实付出较多,就能要补偿!这点进步,我给一万个赞。

民法典离婚家务补偿案例数据图表
民法典离婚家务补偿案例数据图表

还有共同债务的认定,多少人在这里栽跟头。民法典1064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读起来有点拗口,简单说,老公瞒着你去赌博借的钱,你不认,就不关你事。当然,你得举证不是用于家庭。借款需谨慎,签字时多想想。

合同编:口头承诺不是儿戏,电子合同一样有效

回到最开始合同的话题。很多人觉得只有白纸黑字才算合同,其实不然。民法典469条承认口头形式。你去菜市场买菜,跟摊主达成交易,那就是合同。麻烦的是举证。没证据,对方赖掉,法院也没辙。所以我的建议:能留痕的一定留痕。微信聊天确认,发邮件,哪怕是个录音,都比单纯口头强。

电子合同,比如网上点“我同意”,一样有效。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网购下单付款,合同就成立了,商家不能单方面取消,说标错价也不行,除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能撤销。但商家自己把价格写错了哭着也要发货的事儿也有,就看法院怎么认定。

格式条款,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真不一定是铁律。民法典496条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特别是免责或减责条款。如果没提醒,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且,提供方如果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那条款无效。所以,别被“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吓到,那是纸老虎。

还有啊,这两年疫情折腾得够呛。租户要免租,房东不肯,怎么办?民法典533条的情势变更原则或许能帮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会酌定公平分担损失。所以,免租不是必须的,但走法律程序,很可能各打五十大板。

最后,颠覆认知的一点:违约责任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过去一般认为,合同纠纷没有精神赔偿,只有侵权才有。但民法典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典型例子,婚礼摄影公司把录像弄丢了,新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因为没有完整记录这个重要时刻。这个突破,真是解气。

好了,字数已经不少了。民法典1260条,包罗万象,不可能一次说完。写这篇文章,就是想让你明白,法律和生活环环相扣,多学点总没坏处。别等到吃了亏才翻法条,那时候可能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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