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权,一个被嚼烂却咽不下去的词
辩护权?说实话,连我这个执业十多年的老家伙,有时候都弄不清它到底是个啥。宪法白纸黑字,刑诉法洋洋洒洒,可一落到看守所那扇大铁门后头,就全变了味儿。你问辩护权是什么?简单说,就是被告人为自己说话的权利,更关键的是,得有专业的律师帮着说。可问题是——怎么说?在哪儿说?说了管用不? 为什么没律师不行?呵,你试试自己上法庭。公安的笔录、检察院的起诉书,一摞摞摆在那儿,你连阅卷权都没有,怎么辩?靠想象吗?没有律师,侦查阶段你连人都见不到,讯问时怎么防止刑讯逼供?光靠那几张冷冷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别天真了。 没有辩护权会怎样?案子到了法院,你敢想象吗?没有律师替你说出那些隐藏的细节,没有人为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官看到的只有公安的一堆材料。你百口莫辩。历史上多少冤案,哪一件不是辩护权缺失的恶果?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念斌……血的教训还不够? 法律援助真能救急吗?理论上是。但那些援助律师,有的连案卷都不细看,开庭前几分钟才跟你碰头,你指望着他给你打无罪?做梦。去年有个案子,援助律师在法庭上就说了三句话:“认罪态度好”、“初犯”、“请求从轻”。然后庭后跟我说:“这案子能搞,但没钱,你懂的。”我懂,可被告人懂吗?他以为那就是辩护。
二、会见难,难在哪儿?谁在设障?
为什么请了律师,还是见不到人?因为会见要批准。谁批准?办案单位。朋友,你自己品品——让对手来决定你见不见得到客户,这合理吗?监察委调查阶段更绝,直接规定律师不能介入。你说这是不是等于把辩护权一脚踢出了大门? 看守所凭什么那么多事儿?理由五花八门:“办案单位正在提审”、“领导不在,没法签字”、“系统坏了,查不到人”、“要本人委托书,家属委托不行”——尽管刑诉法规定家属委托一样有效。有时候,就为了一个会见,你得跑三五趟,每次理由都不一样。有一次,我在某省看守所,从早晨八点等到下午四点,最后告诉我:“今天会见室满了,明天再来。”——呵,八个会见室,明明空着六个。我冲值班民警吼了一句:“辩护权在你们这儿就是个屁吗?”他头都没抬:“你再说一句,我记你‘违反会见规定’。”得,我闭嘴。不是怂,是怕以后我的当事人连我都见不上了。 带个助理怎么比生二胎还费劲?因为要这证明那证明: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助理证、身份证、实习证,有的地方还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甚至要求律师本人亲自到场领进门。我就纳闷了,助理是律师的左膀右臂,可到了看守所,就成了“无关人员”。这背后是什么?是怕律师人多势众?还是压根儿就不想让辩护权落到实处?
三、辩护,从程序到实体的全线溃败
阅卷权,听起来很美?检察院倒是给你光盘,一摞几十页的卷宗扫描啊,你回家慢慢看吧。可仔细一瞧,关键证据——缺了。比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十次讯问给你三次的,还断断续续。你申请补充,回复永远是“已全部移送”。狡辩?不算,人家那是“依法办事”。可辩护律师的眼睛是干什么的?就是找漏洞的。不让你看全,你能找出个啥? 调查取证,怎么就成了律师的鬼门关?刑诉法第43条,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但都听说过那句“律师伪证罪”吧?像把刀悬在脖子上。你问个证人,稍有不慎,被说成“诱导作证”或“妨碍作证”,就可能把自己送进去。多少同行因为这个栽了跟头!所以,现在大多数律师选择——绝不自己取证。宁可让法官去调,也不冒险。这辩护权,打折没?折到底了。 认罪认罚,双赢还是逼签?制度设计初衷是好的,节约司法资源。但现实操作中,多少变成了“不认罪就重判”的威胁?检察官:“我们建议三年,你认了,马上签。不认,我们起诉量刑建议五年。”被告人家属吓得直哆嗦,律师想辩无罪,当事人哭着说:“算了,我认了吧,我耗不起。”——这叫什么协商?这叫城下之盟。辩护权在这儿,基本成了一纸空白。 值班律师:一根好看的稻草。你说他不是辩护人,但文件上又叫“法律帮助”。他不会见、不阅卷、不调查,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个字,见证“自愿性”。坑多深啊?有些被告人根本不明白签字的后果,值班律师也是随机的,办完就走。从没见过这么敷衍的“帮助”。有人问,值班律师到底起什么作用?我的回答:安眠药,让程序看上去合法。
四、当辩护权被架空,我们还剩什么?
辩护词,写给谁看?很多案子,你洋洋洒洒写了几十页辩护意见,递上去,法官翻两眼:“放这儿吧。”然后判决书里要么原封不动抄公诉词,要么用一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打发你。你不服?有本事上诉。可二审书面审,连开庭都难,辩护词更是石沉大海。我有时候觉得,我们不是在辩护,是在制造“已辩护”的程序假象。 最后陈述权,说几句怎么了?“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说的?”“法官,我冤枉。”“行了,这个庭上已经说过了,还有别的吗?”“我…”“没有就休庭。”——这种场景,太熟悉了。被告人鼓足勇气想说点儿心里话,被硬生生噎回去。那所谓的最后陈述,也就剩个“无”字了。 为什么还要死磕辩护权?有朋友问我,值吗?天天受气,挣钱也不多。说实话,每当看到当事人因为我的坚持,刑期从十年变三年,或者终于洗清冤屈走出看守所,那一刻——值。辩护权不是律师的特权,是每个人的防火墙。今天你嘲笑律师是“坏人的帮手”,明天轮到你,你指望谁?没有辩护权,办案机关就可以为所欲为,口供至上,刑讯遍地。冤假错案怎么来的?不就是因为辩护权的一退再退吗? 死刑案件,辩护权是活命的最后稻草。最高法复核,律师能递个意见,但见法官的机会少之又少。有的法官甚至不告知复核进度。你只能干等。一条命啊!如果辩护权在这个环节只是走过场,那跟直接枪毙有什么区别?不,还不如——至少给个痛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