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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真的能免除全部责任吗?

这事儿啊,一提起紧急避险,好些人脑子里蹦出的第一个词就是‘免责金牌’。可我跟你们讲,真不是这样。司法实践里翻车的案例太多了,你以为自己是在避险,结果法院判你个避险过当,甚至根本不成立。到底怎么回事?咱们慢慢聊。

先来看最核心的问题:紧急避险到底免什么责? 刑法条文写得很清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瞧,不负刑责。那民事责任呢?哈,可就不一定了。

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缺一个都不行

很多人以为只要情况紧急,我就可以随便牺牲别人的权益来保全自己。大错特错。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那叫一个严格。

1. 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什么叫‘正在发生’?是危险已经来临但还没结束,或者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但已经极其逼近、不加防范必然立即发生。比如,看到对面山上滚下巨石,你能等石头砸到头上再躲吗?不能吧。但如果只是天气预报说下个月可能有台风,你现在就把邻居家屋顶掀了加固自家房子,那叫紧急避险?纯属胡闹。

2. 危险必须是现实的,不是假想的。 这个可坑惨了多少人。你觉得有危险,实际并没有,这叫假想避险。假想避险怎么处理?如果是行为人有过失,那就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举个例子,张三晚上回家,看到巷子里有个黑影,以为遇到劫匪,一石头扔过去把人家脑袋砸破了,结果发现是楼下大爷出来遛弯。这能算紧急避险?显然不是,是假想防卫,类比假想避险,得看张三有没有判断上的过失。

3. 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 这个‘不得已’很关键。就是说,除了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外,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避免危险。而且这个办法必须是在当时情境下合理可行的。比如,你开着车,突然刹车失灵,前面是个行人众多的路口,你猛打方向撞向路边的便利店,导致店家财产损失,这或许能成立紧急避险,因为牺牲财产保全生命。但如果你明明可以冲向毫无人的绿化带,却偏要撞店,那就不叫‘不得已’。

紧急避险不得已判断流程图
紧急避险不得已判断流程图

4.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这就是利益衡量。说白了,你为了保护一个价值10块钱的东西,不能制造100块钱的损害。这个衡量标准,法学上讲究法益权衡。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但财产之间,就得看数额了。最让人头疼的是,同种法益之间怎么比?比如生命对生命,能不能牺牲一个人救五个人?伦理上争议巨大。法律实务上,一般认为不能牺牲无辜第三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或他人,但紧急状态下,如果只是转移了危险,那又另当别论。很复杂,对吧。

这里问一句:紧急避险可以牺牲他人生命吗? 直白地说,基本不可能被法院支持为合法避险。早有判例,为了救自己,把别人推下船自己活命,那个推人者照样被判了故意杀人。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可量化衡量。

5. 危险的来源有哪些? 多了去了。自然灾害,像地震、洪水;动物侵袭,比如疯狗追咬;人的不法侵害,哪怕那人没责任,比如精神病人挥刀乱砍;甚至他人的自杀行为,如果为避免损害而迫不得已介入,也可能构成避险。但记住,任何来源都得是‘正在发生’的。

二、避险过当与责任:民刑交叉的麻烦

好了,如果满足前三个条件,但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就成了避险过当。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看到了吧,不是直接无罪,而是可以减或免。

那民事责任呢? 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说得很明白: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但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注意这个‘适当’二字,不是全部赔偿,是适当补偿性的。但司法实践中,这个‘适当’有多大比例,全看法官裁量。有时候判你个30%,有时候50%,没准数。头疼得很。

啥叫‘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比如,张三放狗咬你,你为了躲避狗,撞碎了李四家的玻璃。那引起险情的人是张三,民事赔偿得找张三。如果危险是打雷闪电导致你不得已撞碎玻璃,那属于自然原因,你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院可以让你补偿一点。人道嘛。

民法典紧急避险责任承担示意图
民法典紧急避险责任承担示意图

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能紧急避险吗? 这个在刑法上是个例外。比如警察、消防员,遇到危险不能自顾自地避险。如果消防员因为火势太大就扔下被困人自己跑路,那他可能要负刑事责任。当然,这不是说他们不能避险,而是不能为了避免本人的危险而避险。如果是为了救护他人,还是可以避险的。法律不是冷血,但职位有要求。

避险损害了第三人,第三人怎么救济? 第三人属于无辜受害者,法律首先要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首先找引起险情的人赔偿;如果险情是自然原因,则避险人适当补偿。第三人也可以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等请求受益人补偿。实践中,这类诉讼挺多,法院会综合各方经济状况、受益程度裁量。

举证责任怎么分?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自己是紧急避险的一方,要证明危险存在、不得已、损害没超限。如果涉及刑事,控方需要证明不成立避险或过当,但辩方还是要提供初步证据。民事上,避险人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不了就按一般侵权处理。

三、紧急避险 vs 正当防卫:千万别搞混

三、紧急避险 vs 正当防卫:千万别搞混
三、紧急避险 vs 正当防卫:千万别搞混

实践中大量案子,明明是防卫,当事人偏偏辩解是避险,或者反过来。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啊!

源头不一样。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反正是有人使坏。紧急避险针对的危险来源可就多了——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不法侵害,全包括。所以,避险的危险范围更广。但你要是对不法侵害人还击,那可能是防卫;如果你殃及了第三方,那就得看是否成立避险。

核心区别:损害的是谁的利益? 防卫只能指向不法侵害人,你不能为了躲避小混混的追打,把路人推出去挡刀,那不成避险了,那是故意伤害。避险呢,恰恰就是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你对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那是防卫问题;对无辜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才是避险的讨论范畴。

限度要求不同。 防卫允许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避免的损害,防卫过当才要负刑责。但避险不同,必须小于。为什么?因为避险损害的是无辜者,法律当然更苛刻。

民事责任承担天差地别。 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民事责任,这是鼓励见义勇为。但避险即使合法,也可能要承担补偿责任,毕竟第三人是躺着中枪,法律得平衡。

哎呀,写到这里,我想起多年前代理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自家厂房起火,他为了阻止火势蔓延到隔壁幼儿园,擅自拆除了邻居围墙,把燃着的物料推到了空地上,结果污染了邻居家的水井。邻居告他侵权。法院怎么判?成立紧急避险,损害小于所避免的危险,不负刑事责任,但民事上,因为危险是自然原因(雷击引发),他需要适当补偿邻居水井清理费和围墙修复费。你看,并不是全免。

紧急避险在行政法和民法中同样存在吗? 当然。刑法紧急避险大家最熟,其实民法、行政法里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在行政处罚法里,如果当事人因紧急避险而违反行政规定,可以不予处罚。在民法典总则里,紧急避险被明确规定为免责事由之一。所以,它是个跨部门法的重要制度。

最后,总结一些问题,大家还有啥想知道的?

  •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事后发现避险人判断错误怎么办? 按假想避险处理,可能涉及过失侵权。
  • 避险时过失导致更大损害,怎么说? 避险过当,可能承担刑责和民责。
  • 避险后,受益人有补偿义务吗? 有的,民法规定,如果危险是自然引起的,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比如,你为了救一栋楼,牺牲了旁边一间房,整栋楼的业主可能就是受益人,要分摊补偿。
  • 紧急避险与不可抗力有啥区别? 不可抗力是客观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违约或侵权可免责。但紧急避险是主动行为,有主观选择,且可能产生补偿责任。
  • 古代有紧急避险吗? 哈哈,司马光砸缸就是典型呀!为了救同伴的生命,砸破缸——损害财物,保全生命,完全符合避险法理,要搁现在也是经典的紧急避险。

行了,今天先聊这么多。紧急避险,真不是你想避就能避,避了之后还可能一堆麻烦。下次再有人跟你拍胸脯说‘没事,我是紧急避险!’你可以回他一句:‘看过判决书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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