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每次碰到当事人没选法律的涉外合同,我心里都咯噔一下。不是怕不会,是怕——不确定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撒开,结果就可能像开盲盒。但能怎么办?硬着头皮上呗。
法律适用这玩意儿,条文摆在那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白纸黑字,可真用起来,处处是坑。不信?咱们掰扯几个问题,你品品。
准据法的寻觅:特征履行与最密切联系

第一个问题就来了:合同没选法,怎么定准据法?法条说,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听着挺明白,对吧?呵,一做题就傻眼。
特征履行——这个舶来的概念,原以为能锁定唯一,结果呢?特征履行方的确定本身就是个难题。买卖合同,卖方交付货物,特征履行地算卖方还是买方?如果货物是买方提供的原材料呢?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干活,可设计图纸都是发包人给的……我经办过一个案子,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谁能说得清哪一方的履行更“特征”?最后只能回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把合同的谈判地、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全捋一遍,权衡来权衡去。头疼。

问题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万能药吗?当然不是。它太飘了。有时候你觉得某国联系最密,换个角度,另一国联系也不弱。比如金融衍生品交易,当事人分处伦敦、纽约、新加坡,交易平台又在东京,哪国法最密?法官可能会看合同文本的语言、选择的管辖法院、交易的清算系统……但这种分析,主观性——强得离谱。
问题三:如果合同混合了多个国家的要素,特征履行方都没法确定,咋整?那就别特征了,直接甩最密切联系。可这又引出问题四:法官在运用最密切联系时,需不需要明示推理过程?现在的判决书,有的写两页纸,有的就一句“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气死。
识别、反致与公共秩序:让人抓狂的三大拦路虎

问题五:识别冲突。同一事实,你说是合同纠纷,我说是侵权,定性不一样,连结点就全变。这几年跨境互联网案件,数据泄露,到底算违约还是侵权?国内法院和外国法院可能完全不在一个频道上。更麻烦的是,识别依据哪个法?法院地法?可如果本应适用的外国法有不同的定性,强行用法院地法识别,会不会扭曲?这都有学说争论——我承认,有时我也搞不清楚实务中到底怎么操作才妥当。
问题六:反致。我国原则上不接受反致,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又留了个口子。这个口子什么时候开?迄今没个权威说法,全靠法官在具体案子里掂量。有学者兴奋地以为找到案例了,结果细看——只是提到反致理论,最终没采纳。失望不?问题七:就算接受了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呢?更晕。

问题八:公共秩序保留。这简直是司法主权的暗器。可什么时候能放暗器?不能仅因外国法规定与我国不同就滥用。但实践中,怎么把握“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同性婚姻效力、赌博债务、代孕协议……涉及这些,有些法官避之不及,赶紧启动公共秩序。可万一当事人权益就靠那个外国法了呢?没法两全。问题九: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有时候界限模糊。劳动合同、消费者合同里的强制性规定,到底是域内直接适用,还是以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外国法?说实话,我写代理词时,经常把这两路都铺上,赌法院吃哪套。
法律适用的实践困境与突围
问题十:外国法查明。谁都知道这是个苦活。当事人提供?那对方不认可咋办?法院依职权查明?法官忙到飞起,哪有精力去研究域外法?大使馆、中外法律专家、司法协助协定……理论上路径不少,可实践中,时间成本高,准确性不好保证。问题十一:查明了但没法用,比如外国法条文模糊,或者判例冲突,怎么办?只能宣告无法查明,然后——适用中国法。这等于把法律适用问题给消解了。问题十二:那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怎么查?尤其那些法官造法的领域,外国法内容变动不居,查明的难度翻倍。
问题十三:法律规避。当事人为了适用有利法律,故意改变连结点,比如突击改国籍、搬家。这种行为效力怎么认定?法条说规避我国强制性规定的无效,那规避外国法的呢?如果规避的外国法恰好是我们认为更合理的,还管不管?有时候,规避行为本身就可能牵涉欺诈,但商业安排上又很难推翻。

问题十四:国际条约适用。“条约必须信守”,但具体到个案,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怎么协调?我国采取转化或纳入模式?民事领域,WTO规则不能直接适用,可自贸区又搞先行先试,规则乱中有序。问题十五: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角色。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时候创造出全新的连结点,这算不算法官造法?理论上都说不是,可效果上,它就是。这是不是侵蚀了立法权?我持保留态度。
问题十六:新型权利的法律适用。比如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些,连物权还是债权都搞不清,冲突规范更是空白。问题十七: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自动执行,一旦纠纷,适用哪国法?合约部署在链上,节点遍布全球,根本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所在地”。去年有个案例,仲裁庭居然类推适用了服务器所在地法律,我看了裁决,心里叫绝——又觉得不踏实。
问题十八: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经常居所地、国籍、不动产所在地……组合起来,复杂程度堪比排列组合。有一个案子,丈夫是美国人,妻子是中国人,婚后共同居住在上海,但财产在澳洲,闹离婚,三地法律来回撕扯。问题十九:亲子关系。代孕生子,基因父母、孕母、出生地,准据法怎么选?国内基本不承认代孕,可孩子都生国外了,总得解决身份问题吧。法院最后靠了公共秩序——也是无奈。
问题二十:侵权法律适用。一般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网络侵权呢?服务器、终端、损害结果地可以同时存在数十国。于是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和最有利于受害人原则。但什么叫“最有利于”?法官去比较各国赔偿标准?没这么玩的。问题二十一:环境侵权,尤其是跨国污染,能不能适用损害结果地法?如果污染源在境外A国,但A国标准极低,我们这边鱼死网破,受害人用中国法索赔,行不行?这个问题,每次公益诉讼研讨会都吵翻天。
问题二十二: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是规则导向,还是结果导向?学理上争不停。但法官断案,终究要回应当事人的实质正义期待。有时候,法律适用的技巧,就是拿捏这个平衡。可一旦讲平衡,规则就不刚性了。你说纠结不纠结?
问题二十三:最后说个扎心的——法官对法律适用的态度。不少法官,特别是基层的,碰到涉外因素,第一反应是:能不能适用中国法搞定?省事嘛。这样一来,整个冲突规范体系就被架空了。问题二十四:那专家意见呢?律师提交的权威学者意见,法院有时根本不看,或者轻描淡写“与查明事实不符”。我承认,有的意见书太长了……可那也不是忽视的理由啊。
问题二十五:未来,国际私法会不会走向统一?海牙会议搞了不少条约,但大国博弈下,各自保留。全球化退潮的今天,还能有多大进展?我看悬。不过,对于法律人,这就是我们的战场——在不确定中,找那个最不差的解。
写这么多,其实就想说——法律适用这活儿,真是上手容易精通难。每一条规则背后,都是利益的撕扯和价值的权衡。我们所能做的,无非是把手头的案子拆细,把可能的路径走通,然后……祈求法官脑子清楚点。罢了,就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