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真的只是套法条吗?
说真的,外界对法律适用误解太深。开口就是“依法办理”,好像法条往事实上一套,判决就出来了。天底下哪有这等好事?法律适用就是把抽象规范用到具体案件?是,没错。但中间的沟沟坎坎,没趟过的人根本想象不到。找法、解释、事实认定、价值判断——缺一不可,而且顺序往往乱来。有时候法条明明白白,事实却飘忽不定;有时候事实铁板钉钉,法条却模棱两可。怎么办?只能解释。这一解释,就解释出无数幺蛾子。
举个例子,小区里有人养鳄鱼,法律禁止饲养“危险动物”。鳄鱼危险吗?当然。但有人狡辩:我养的是宠物鳄,从小训练,温顺得很,不危险。得,这就要解释“危险动物”包不包括被驯化的。文义上,危险是客观属性,不管驯化与否,物种危险就是危险。可目的解释呢?立法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没有实际威胁的话,是不是可以放过?你看,吵成一团。这不就是法律适用?

漏洞、解释、法官造法——界限模糊的游戏
法律漏洞真的存在吗?我见过太多人动不动就喊“法律有漏洞”。其实,大部分时候不是法律漏了,是你解释功力不够。学者说,漏洞是“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也就是说,立法者本来想管,结果落了。可你怎么知道立法者想管?读立法资料?那又是历史解释。问题是,有些资料早被删改,有些根本查不到。结果变成解释者一厢情愿——我觉得该管,所以有漏洞。哼,这不叫漏洞,这叫立法缺位,该找人大去。
不过,真漏洞确实存在。比如两个法条直接冲突,又分不出谁优先级更高。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需要“合理价格转让”,可继承法里遗产分割没有价格一说。要是继承人擅自卖了遗产,买受人能不能善意取得?价格怎么算?法条打架了,解释也解不开。这才叫漏洞。此时,法官必须造法。但造法不是写立法,而是基于原则和公平来填补。说起来轻松,操作起来步步惊心。一不小心,就成司法专断。
法官造法是不是僭越了立法权?理论上,是的。但实践中,只能默许。因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我见过一个案子,网络游戏中装备被盗,玩家告运营商。当时没有任何一条法说虚拟财产怎么保护。法官最后参照物权保护规则,判运营商赔偿。这是造法吗?是。但谁能说它错了?社会等不及立法者,纠纷必须解决。所以,法官造法像走钢丝,受制于法律精神和职业良知。最怕的,是那些打着“造法”旗号,夹带私货的判决。

涉外法律适用:迷宫里的连接点
说到法律适用,不能不提涉外民事关系。这场合,法律适用等于选法——选哪个国家的法来管。怎么选?靠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像是指路牌,上面写着连接点: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可是,连接点到底怎么定?简单?你试试看。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那网络侵权呢?服务器在A国,被告在B国,受害人在C国,网络数据跑遍半个地球。我国法院说,被侵权人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作为连接点。这实际上是扩张解释,保护本国人,但容易招致国际分歧。还有法律规避问题。当事人故意换个连接点,选个对自己有利的法,这叫“选法诈欺”。比如,为规避中国关于担保的强制性规定,跑去境外注册公司,然后约定适用境外法。法院理不理?我国法律规定,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什么算“强制性规定”?又得解释。唉,像俄罗斯套娃,一层套一层。
域外法查明有多难?直接让你崩溃。别说小语种国家,就是英美法,判例浩如烟海,一个规则往往散见无数判决。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意见,有时互相矛盾。法院怎么采信?委托专家?费用谁出?时间耗得起吗?我办过一个案子,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根本查不到准确文本。最后,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做了判决。说是适用外国法,其实还是中国法的底子。这种“伪适用”不少见。
那些“神级”解释方法,你用对了吗?
法律解释有固定顺序吗?教科书说:文义解释优先,然后体系,历史,最后目的。可实务中,目的解释经常插队。为什么?因为文义解释有时会得出荒谬结论。比如,“车辆”在交通法中本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有个案子:醉酒骑马在路上跑,算不算“醉酒驾驶车辆”?文义上,马不是车。可处罚必要性呢?最后法院通过目的解释,将“车辆”扩大解释为“交通工具”,马匹也涵盖进去了。这合理吗?有人说好,有人骂类推解释入刑。所以,顺序不是铁律,但滥用目的解释很容易破坏法的安定性。我挺反感那种为了结论而解释的做法,偏偏很多判决书写得花团锦簇,细看全是目的解释包装。
类比解释能在刑事法律中运用吗?原则上不行,罪刑法定嘛。但民事法上,类比是填补漏洞的常用手段。不过,这两年有判例在刑法边缘试探。比如,组织男性卖淫,旧刑法只有“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男性不在文义内。法院最后通过扩大解释,认定男性可成为本罪对象。可这是扩大还是类推?争论不休。如果毫不限制,罪刑法定就崩了。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有效吗?当然有效,但有限制。不能违反中国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什么是强制性规定?《民法典》说了,涉及金融安全、环境、劳动者保护的,绝对强制。其他领域,只要不超越边界,当事人随便选。可是,我见过太多合同,选法条款写得轻率:约定适用瑞士法,结果全文没一个瑞士法影子,最后法院还是按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中国法。这种条款,纯属自娱自乐。

未来挑战:机器能替你判案吗?
人工智能辅助法律适用,靠谱吗?类案推送精准了,法条检索快了,这是好事。但让它做价值判断,差得远。机器没有“法感情”——它不会对“扶人被讹”愤怒,也就无法在解释“公平责任”时注入正义感。说到底,法律适用不是计算,是判断。所以,别指望AI取代法官,它只能是助手。不过话说回来,要是一些法官自己都没法感情,那AI可能还更靠谱些。看了某些冷冰冰、套路化的判决,我常想: 这究竟是机器写的,还是人写的?悲哀啊。
数字时代给法律适用带来什么新难题?数据权属、算法歧视、平台责任……全是新问题,立法又慢。于是,法官不得不大量解释现有法条来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法院用隐私权条款保护数据泄漏,解释得特别吃力。现在法有了,新问题又冒出来:AI生成物的著作权,怎么适用?是作品吗?作者是谁?法律适用又一次被逼到墙角。
同案不同判,到底谁的锅?法律适用统一性是个老问题。地域差异、法官认知、政策考量……原因复杂。最高法拼命发布指导案例,但效果有限。因为指导案例也要被解释,解释又会走样。于是,你解释我的解释,没完没了。有时候真想叹气:法律适用,从一开始就是人的游戏,只要人在,差异就永远在。完美的同案同判,只是理想。
法律适用错误能作为上诉理由吗?当然能。不过,你得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二审会审;法律适用错误,更是上诉的核心。但有些律师,把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当成“适用错误”,这就搞笑了。法律适用不是只有一种正确答案,只要你的解释合理,法官在自由裁量内,就不算错。所以,上诉前,先掂量:究竟是法官适用错了,还是你和他玩法不同?
法律适用,说到底,是智慧、经验和良心的结合。漏洞?嘿,也许根本就是我们智慧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