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真能落到实处?
说出来你可能不信,刑诉法那一条条写得明明白白,什么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必须排除——但到实际操作里,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被连续审讯了三十多个小时,不让睡觉,最后签了笔录。开庭时我提出排非,法官慢悠悠说:‘被告人有辩解吗?’废话,他当然说有,可有什么用呢?同步录音录像……嘿,偏偏那段‘坏了’。

所以第一个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启动调查的难度有多大? 大到你怀疑人生。法条上说只要提供线索、材料,法庭就应当调查,可“线索”得具体到什么程度?时间、地点、人员——你让一个被羁押的人怎么记得那么清楚?何况很多刑讯都是变相的,冻你、饿你、不让上厕所,没伤痕,怎么举证?确实,司法解释里列了疲劳审讯的标准——连续审讯超过12小时,可笔录上时间都是他们自己写的,你信?
另一个问题:重复性供述该不该排除? 按说既然前面的非法取证行为影响了后续供述,就得一并排除。但《严格排非规定》又开了个口子:更换侦查人员后自愿供述的可以用。怎么证明“自愿”?还是得看笔录。
认罪认罚从宽——到底谁说了算?
这两年认罪认罚适用率蹭蹭涨,检察院高兴,法院也省事。可这里头有多少是真正的自愿?我代理过一个小年轻,涉嫌帮信罪,检察官说:认罪认罚,建议判一年,不认?那就一年半。他怕啊,签了。结果后来发现银行卡流水根本没那么高,可认罪具结书白纸黑字……值班律师? 多数时候就是个见证人,看都不看卷。
那么问题来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能做无罪辩护吗? 理论上可以,但现实中呢?你敢做无罪辩护,检方立马撤回量刑建议,然后建议从重。被告人一听说可能加刑,反过来骂律师。所以很多律师就选择不说话,配合走完流程完事儿——这算有效辩护吗?

被害人谅解在认罪认罚里到底有多大用? 很大,尤其是轻伤害案件。只要谅解了,不批捕、不起诉的概率极高。可谅解书往往变成了花钱买刑,有钱人赔得起,没钱的就实刑。这公平吗?
辩护律师阅卷:打一场信息不对等的仗
阅卷权,刑诉法第38条写得多好,可律师去阅卷,常常被告知:案卷还没整理好,过几天再来。过了几天,电话打了无数,终于通知去了,一看,一堆无关紧要的材料,关键证据要么说涉密,要么说另案处理。电子卷宗推行好几年了,有些地方光盘都不肯给,让你在检察院电脑上一个一个拍照。几百本卷,拍到手抖。
有同行去阅卷,发现同步录音录像根本没有,申请调取,书面答复:无法提供。理由五花八门——设备陈旧,没有保存。可这种状况,为什么总是发生在关键供述上?证据保管链断裂了,谁来承担责任? 法律没规定,结果就是不了了之。
再问一个痛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为何形同虚设? 你想自己去取证,证人敢见你吗?万一被侦查机关叫去谈话,可能自身难保。刑诉法说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可他们往往认为“没必要”。
说到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会见要经许可,这也就罢了,可实践中普通案件也常常被设障。看守所找个理由说监控坏了、提讯室不够,让律师排队等一天。更离谱的是,有办案机关直接在羁押场所装摄像头,说是保障安全,谁知道是不是在监听?
侦查羁押期限:橡皮筋一样的存在
刑诉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有严格规定,可延长、重新计算的规定更多。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从拘留到审判能拖上大半年;案情复杂的经济犯罪,两三年不起诉都正常。“案情重大复杂”六个字,就成了万能钥匙。
那么:超期羁押和变相超期羁押怎么区分? 法律上说超期就违法,但通过补充侦查、改变管辖重新计算期限,就“合法”了。被告人换了三个看守所,羁押时长加起来超过上限,可单看每个阶段都没超期。这合理吗?
还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真的不是变相羁押? 刑诉法第73条,本意是减少羁押,可有些地方把嫌疑人放在宾馆里,多人看守,不能出房门,还不如看守所条件好。这种“监视居住”比拘留还折磨人,却没折抵刑期一说。
这些问题,说到底是权力制约不够。我们总说以审判为中心,可实践中还是侦查中心主义——笔录拿来就作为定案根据。律师想申请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难上加难。法官也怕啊,怕得罪公安、检察院,更怕案件发回重审影响考核。

最后一个问题:二审开庭率为什么这么低? 法律规定,被告人上诉,事实、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开庭,可百分之八十多的二审案件都是书面审理。不开庭,不质证,一纸裁定就维持原判。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话谁都会说,对吧?
说来说去,刑诉法三十年,进步是有的,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还需要多少个案去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