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这回谁都别想跑
说实话,我以前真觉得这类事儿就是笔糊涂账——直到民法典第1254条出来。它直接说了,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注意,是禁止,不是建议。下面这几个问题,你肯定也关心。
问:楼上扔东西砸了人,查不出谁扔的,咋办?
答:公安得出手了。民法典说,发生这种情况,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以前?以前都是受害人自己告整栋楼,累死累活。现在?给力了点。但万一公安也查不出来呢?不好意思,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还是得补偿,除非你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问:物业有责任吗?
答:当然有!第1254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说白了,物业没装摄像头、没巡查,出了事得兜着走。这点好,有监督了。
婚姻家庭:冷静一下,也不是坏事
离婚冷静期,被骂惨了。但说实话,冲动离婚的确实多。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天,能反悔几次?一次就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唉,程序是复杂了,但也许能救回几个家。

问:夫妻共同债务,这回明确了?
答:以前被“24条”坑的人不少。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下借钱得两个人签字了,安全多了。
问:离婚时孩子归谁?8岁以上能自己选?
答: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岁娃的话,法官得听。这很人性。
问: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最后一份有效?
答:对头!民法典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老人最后时刻的想法最重要,哪怕没公证,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自书、代书、打印遗嘱,都认。这下公证处没那么牛了。
住有所居:居住权和物业那些闹心事
居住权,新玩意儿。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啥意思?比如老头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但给自己设个居住权,儿子不能赶他走。买了带居住权的二手房?你可能住不进去!

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解聘吗?
答:能!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但至少主动权在咱手里了。
问:民法典管高利贷吗?
答: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高利贷,直接违法。狠!
财富传承:遗嘱和继承的新花样

问: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答: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只要满足条件,打印遗嘱有效。方便了,但千万别忘了每页签名,否则可能废掉。
问:胎儿有继承权吗?
答:有!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遗腹子能分遗产,但留份额就好,出生是死胎,那份额再分。
问:不孝子还能继承?宽恕制度是啥?
答: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父母原谅了,浪子能回头。这有点争议,但尊重老人意愿吧。
问:保理合同,中小企业融资新保障?
答: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章,第761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中小企业的应收款可以换钱了,盘活资金,挺好。
网络与人格:你的信息谁做主?

问:手机APP过度索权,算侵权吗?
答: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过度索权,就是违法。可以告它!
问:网络侵权,平台要担责吗?
答: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不能装死,得动起来。
问:性骚扰,单位有义务管吗?
答: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不管?也要担责。进步很大。
问:见义勇为受伤,谁来赔?
答: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扶老人再也不怕被讹了,民法典撑腰。
问: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能告组织者?
答: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至第1201条的规定。踢球踢伤了,别赖队友,除非他故意踹你。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说。
这些问题都是民法典里最接地气的。归根到底,它像一本生活说明书,虽然厚,但翻到相关那页,真能帮你。我就盼着执行能跟上,别让法条打瞌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