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基本概念,你真搞清楚没?
问: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到底指啥?说实话,不少人张嘴就来,但真考起来就懵圈。行政行为,简单讲,就是行政机关对外做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儿。但注意——内部行为不算,比如上级对下级的指示。而且,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去买盒饭不算哈。这里头最绕的是行政合同!民法典出来后,有些合同明明是政府签的,但可能就不是行政行为。所以,关键看有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设定。哎,真是一言难尽……

说白了,具体行政行为就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比如给你贴张罚单。抽象行政行为呢?那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的,比如政府出台一个规定。不过——这事儿没这么简单!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抽象行政行为也能附带审查了。以前基本告不了,现在至少能顺带提一下。但要注意,单独就一个红头文件起诉,法院还是不理。得有个具体行政行为垫背,对吧?
问: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大堆,哪个最实用?我首推比例原则。真的,打官司时一说比例原则,法官眼神都不一样。它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目的必须相称,不能大炮打蚊子。其次是信赖保护原则——政府答应的事,不能说翻脸就翻脸。但这原则有点儿软,毕竟公共利益经常被拿出来当挡箭牌。正当程序原则也越来越重要,程序违法哪怕结果没错,也能撤掉决定。天哪,现在法院真敢这么判了!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这俩经常有人搞混。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比如查封、扣押,目的是控制危险或证据。而强制执行是逼你履行义务,比如不拆违建政府帮你拆了——然后收你费用。实践中,到底属于哪种,直接影响到能不能告、怎么告。哎,前两天还有个当事人因为这茬儿被法院驳回了,可气!
问: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有法律效力吗?我能不听吗?行政指导原则上没有强制力,就是给你个建议。但现实中,有些指导比命令还狠……比如“建议”你关停企业,你敢不关?真去告吧,法院可能说这不属于受案范围,因为它不是硬性决定。这让我很窝火。不过要是指导里头暗藏威胁,或者事实上剥夺了你权利,可以去告那个实际影响你权益的行为,而不是指导本身。擦边球,不好打。
程序走不对,有理也白搭
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到底怎么走?我听说能救命,真的吗?听证不是每个处罚都有的!只有重大处罚才需要,比如吊销执照、大额罚款。数额标准各地不一,有的地方是个人2000以上,企业1万以上。执法机关必须书面告知你有权要求听证。然后你得在3天内申请——记住,是3天!错过就没了。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先摆证据,你可以质证、申辩。关键点是:没有听证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能撤销。我就靠这个帮一个客户逃掉了15万罚款,听证记录里调查人员自相矛盾,当庭就露馅了。所以,千万别放弃这个权利!
问:告政府之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吗?不一定。除了有些案件法定要复议前置,比如涉及自然资源权属的、税收征收的,大部分可以选择直接起诉。但说实话,复议也有好处——免费,时间快,而且可以审查合理性。诉讼一般只审合法性。不过复议机关有时是和稀泥,甚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比例高得吓人。所以我现在策略是:除非明显违法且有把握,否则先复议试试水,万一运气好呢?

受案范围就是法院能管哪些行政行为。2014年《行政诉讼法》把“具体行政行为”改成“行政行为”,算是个进步。现在行政协议、行政强制、征收征用、滥用权力排除竞争啥的都纳进来了。但有些还是不行,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人事处理、纯粹的终局裁决。最难缠的是那些“半拉子”行为,比如过程性行为、信访答复的复查意见。最高法判例也说,对权利义务没实质影响的,就不给立案。所以,判断标准就一条:你的合法权益是不是真被侵犯了?
问:对规范性文件不服,能单独去法院告吗?不能!前面提过了,得附带审查。比如你被某个决定坑了,发现它依据的红头文件违法,就在诉决定的时候,一并请求法院审查那个文件。法院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还会给制定机关提处理建议。但注意,不能直接告文件本身,更不可索赔。这其实挺憋屈的……但好歹是个口子。
问: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被拒了,我怎么办?先复议或直接诉!信息公开诉讼的胜率相对高一些。行政机关常以国家秘密、过程性信息、需要加工汇总等理由推脱。但注意,信息是不是该公开,有时候连法官自己都搞不清楚。我有次代理一个案子,就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政府有义务公开自己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硬是迫使对方拿出了内部通知。关键要把握好“政府信息”的定义:必须是履职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所以申请的时候,描述一定要具体,别泛泛要一堆。
维权路上那些坑,我帮你踩过了
问: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怎么认定?是不是只要不爽就能告?不行,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是反射利益!比如隔壁建高楼挡了你家阳光,你可以告规划许可;但如果仅仅是房子贬值,可能被认为反射损失,法院不认。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老百姓可以举报但自己告不了。另外,债权人一般不能告债务人名下的房产登记,除非影响了债权实现。哎,原告门槛有时高得离谱。
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谁?是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法来个翻转: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包括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程序正当。原告只需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以及自己受损就行。不过——要是告不作为,原告得证明自己申请过,除非被告自己登记了。起诉行政赔偿,还得证明损失。所以别啥都不准备就冲进法院,有准备的仗才好打。
问:国家赔偿怎么申请?金额能满意吗?难!先得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机关自己承认。赔偿标准低得可怜,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算;身体伤害的,医疗费加误工费,没了。没有精神赔偿!除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而且,经济损失只赔直接损失,可期待的利益免谈。一个厂房被违法强拆,只赔建筑成本,经营损失不算……这,是不是欺负人?
问:违法建筑被拆了,能要求赔偿吗?违章建筑本身没有合法权益,拆了不赔材料和装修。但要是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比如没催告、没给自行拆除机会,或者拆的时候弄坏了你的合法财产,可以把那部分损失单独提出来。我经办过一个案子,强拆时把屋里的合法机器全砸了,最后法院支持了机器赔偿。所以别因为“违章”就认命。
问:信访和行政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吗?可以是可以,但多数情况下,信访不会让诉讼时效中断!这坑好多人踩。信访答复本身一般也不可诉,只有那些以信访名义作出、实质影响你权利义务的行为才行。所以我的建议是:别把希望全寄托在信访上,该起诉抓紧起诉,两边押注最稳妥。
问:行政协议纠纷,法院到底管不管?管!《行政诉讼法》明确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纳入受案范围。告行政协议,能要求确认无效、判决撤销、责令履行,还能要求赔偿和补偿。但政府也能反诉,要求你履约或解除协议。注意,是行政诉讼程序,不是民事诉讼,所以举证规则对政府更严。这么看,你反倒占了点便宜。
问:什么叫“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法官怎么用?正当程序起源于英国自然正义,到咱们这儿成了“程序正当”。最核心的是:作出不利决定前要告知并听取意见;有利害关系要回避;裁决不能偏私。最高法院现在常在判决里引用正当程序,哪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程序步骤,也能通过这个原则认定违法。所以别只看法条,程序上的一点瑕疵都可能翻盘。
问:公务员招录有歧视,能打行政官司吗?招录行为属于内部还是外部?有争议!有些法院按公务员录用争议,让走内部申诉;有些按就业歧视,认为侵犯了平等权,作为一般行政案件受理。我代理过一起,因为招录单位在公告里直接写了“仅限男性”,最后告赢了。思路是:招录还未成为内部人员时,仍属于外部行政管理范畴。这招儿,你学废了吗?
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差别在哪?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不服只能行政诉讼或复议。调解则是自愿的,反悔了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比如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是行政调解,不服可以去法院打民事官司。而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裁决,是行政裁决,得告政府。搞错类型,诉讼方向就全错了!
一不留神写了这么多,但行政法这池水深着呢。希望这些碎碎念能让你少走点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