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法律适用?听起来高大上
说白了,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里,该用哪国法去断案。张三中国人,美国留遗产——那遗产继承按中国法还是美国法?这就得法律适用规则拍板。不是直接搬法条,而是先定规矩。这一套规矩,就是冲突规范。别以为简单,很多时候选法比断是非还纠结。
冲突规范那套“范围”+“系属”的结构,到底怎么拆解?
比如“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前半句“侵权责任”是范围,后半句“侵权行为地法律”是系属。系属里那个“侵权行为地”又是连接点。连接点才是命门——选错了全盘皆输。所以,抓连接点是核心。嗯,就那个最关键的地理或法律概念。

不过,有些系属公式老派得很,像“属人法”,大陆法看国籍,英美法看住所。实务里经常打架。看最高法的判例,也偶尔左右摇摆。
系属公式一大堆: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这些,有啥区别?
属人法管人的身份、能力、婚姻。物之所在地法管动产物权——这条多数国家认。但船舶飞机这些,得用旗国法或登记地法。行为地法最常见:合同缔结地、履行地、侵权地……老实说,得背。但背了也没用,法院往往最后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比划一下。
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实战中怎么判断?
单边就指着本国法用:“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霸道,不给你选。双边就开放多了:“合同争议,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现在趋势是双边为主,单边作补充。但有些领域,比如外汇管制、劳动法,经常插入强制性规定,直接绕开冲突规范。
识别问题——到底用法院地法还是准据法?头疼
一个案子,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这叫识别。见过奇葩的:一个案子里边的欺诈,中国法定为合同,英国法可能往侵权上靠。识别错了,整个准据法偏差。一般按法院地法识别,但有时候得看透实质。二级识别?算了,那理论坑更深。实务里还有法官把诉讼时效当成实体问题…真够扯的。
反致制度,为什么总被吐槽?到底该不该用?
反致?就是甲国法院根据甲国冲突规范要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说这事得用甲国法——那就又弹回来。转致还传第三国呢。实务里烦得要死。尤其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说一般不接受反致,可有些司法解释又留口子,比如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反正——这制度让法官抓狂,当事人更晕。我见过因为反致,一个离婚案拖三年!所以吐槽不奇怪。讲真,搁我是法官我也骂。

公共秩序保留,这“安全阀”怎么用才不滥用?
外国法要上了黑名单,比如严重违背我国公序良俗,可以亮公共秩序保留牌。但这牌不能乱打。打了就彻底踢开外国法,用国内法顶。可什么叫“明显违背”?标准太飘。前些年某地法院因为同性婚姻合法国家的外国法适用,就动过这个念头……唉,谨慎再谨慎吧。
法律规避,是不是一律无效?
当事人故意换个连接点,想躲开本应适用的法律——这叫法律规避。不是一律无效。我国司法解释说规避我国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无效,但规避外国法的,态度暧昧。其实,规避有时是理性选择,可法院经常一刀切。无奈。有个案子,当事人通过变更公司注册地规避了高税,法院最后还是怼了回去。所以啊,别轻易玩火。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法律没规定彻底,或规定得太僵硬时,就用这原则。说是衡量“联系最密切”的地的法。可什么算最密切?住所、营业地、合同履行地……一堆因子。所以法官裁量空间贼大。同案不同判?正常。所以请律师,得拼命往有利的连结点上靠。我有次办案,硬是把“合同最密切联系地”从深圳说成了香港,赢了,就是靠证据堆出来的联系。
合同法律适用:没选法的时候,特征履行咋确定?
首先意思自治,选了就认。没选的话,看谁的特征履行最能体现合同本质。卖东西的,卖方;服务的,服务提供方。但复杂合同,特征履行模糊。最典型的:工程合同,到底哪一方算特征履行?争论不休。实务就是“法官的心证”。有些案子,最高法院判例来回变,搞得律师没法打包票。
侵权法律适用:行为地法还是其他?我国的规定是啥?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一般侵权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的,用那个法。还有,事后协议选法的也认。另外,产品责任、网络侵权有特别规则。记住,侵权这边,当事人选法只能在侵权发生后合意选——不能事先约定。挺巧妙的限制。但网络侵权时,行为地难定,法院有时直接甩给最密切联系。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怎么定?
结婚条件,各看各的本国法或共同居所地法。离婚呢,可以选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没选的话,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再往下找。但注意,有些国家婚姻法特别复杂,一夫多妻国来的,我们可能用公共秩序挡掉。法院之前就碰过摩洛哥人重婚的问题——最后宣告婚姻无效,挺绝的。
遗产继承,不动产和动产还分开吗?
以前区分,现在《法律适用法》第31条统一了: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但不动产继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等于还是分开。遗嘱继承,遗嘱成立看遗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复杂吧?所以遗嘱要小心公证。特别提醒:跨境资产配置,遗嘱的法律适用设计太关键了。
物权,尤其船舶航空器,适用哪国法?
一般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物权,一般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但运输中的物,适用目的地法。船舶物权,适用船旗国法,但有些担保物权看法院地法。航空器类似。这些机械类动产,动不动就跨越国境,法域混乱。搞海商法的,天天在这些系属里绕。
域外法查不出来怎么办?

法院有责查,但查不出来咋整?《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说,不能查明外国法或无规定,适用中国法。这条太省事了!但学理上骂声一片——等于鼓励懒政。有的法官直接一句“无法查明”,就上中国法。所以,律师自己得拼命提供外国法材料,不然被动。我通常提前搞专家法律意见书,哪怕贵也得弄。
一国内部法律冲突,比如美国各州法不同,咋适用?
这叫区际法律冲突。我国《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有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简单粗暴。但难点:如何查明各州法?还是域外法查明那套困境。有一回,加州和纽约州法打架,我们拼命举证商业模式核心在哪,才争取到纽约州法。
时际法律冲突,新旧法更替时怎么衔接?
《法律适用法》第2条说:本法施行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参照当时法律。新法若更有利?不溯及既往。但司法解释又说,若行为时无规定,可参照新法。有点乱。所以,时间点很重要,得先锁定法律关系发生日。我吃过亏,一个继承案,新旧法适用导致多交几十万税。
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不管冲突规范?好霸道
比如外汇管制规定、劳动者保护。这些强制性规定一上来,直接适用中国法,不管冲突规范指向哪里。这招数来自欧洲,我们越用越多。但边界模糊。最高法想限制,但各地法院有时滥用,保护地方性法规。毕竟,能用则用,省事。但对外商投资,这就是颗不定时炸弹。
意思自治,是不是什么都可以约定法律?

合同领域当然可以,但有限制:不能规避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另外,有些领域不许意思自治,比如婚姻实质要件、继承方式等。侵权可以事后选法,但不得违反强行规范。所以,自由有边界,不是全盘打包。有些当事人以为写个“适用英国法”就万事大吉——天真!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啥新花样?
2011年施行,新意不少:经常居所地取代国籍作为属人法连接点,人性化;离婚引入意思自治;知识产权侵权可事后选法;外币计价合同有效……但也有保守点,比如反致的近乎否定。该法简洁,但解释多,最高法三个司法解释,还得结合各审判会议纪要。基层法官有些怨言:太原则,不好操作。学理界批它“半吊子现代化”。
法律适用错误能上诉吗?
可以!法律适用错误属于法律错误,二审完全可以改判。问题是,懂国际私法的法官不多,所以一审错了,二审可能还是错。所以,律师要反复强调冲突规范,甚至当成主要上诉点。别轻易放过去。我上个月刚接一个,一审准据法选错了,二审有望翻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