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里的糊涂账,一笔笔算清楚
不止广告费。 我一朋友买了套二手房,欢天喜地准备装修。结果原房主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大学生,租期还剩两年。“买卖不破租赁”他知道,但合同里写着“若出售,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并退还剩余租金”,原房主没吭声,偷偷卖了。现在租户不搬,他头都大了。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说得明白: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新房主得接着把这租赁合同履行完,除非租户自愿搬。但第七百二十六条给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没通知就卖,承租人还能请求赔偿……这官司有的打。 还有更常见的——“车位只卖不租”。小区里几百个地下车位,物业贴张告示:十万一个,不买就别进。合不合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怎么满足?出租还是出售,得看约定。但很多小区在卖房时不说清楚,事后搞霸王条款。真闹到法院,法官大概率会要求拿出合理方案,比如保证一定比例车位用于出租。 高空抛物更是一肚子火。以前那种“找不到肇事者,全楼一起赔”的案子,让多少人喊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优化了:首先明确禁止抛物,谁抛的谁负责;查不出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但公安机关得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而且,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物业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也要担责。
合同里的文字游戏,签字前多看一眼
说回钱的事。 去年一个亲戚去银行存钱,被忽悠买了个“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个保险,五年内取出来本金都亏。回家细看合同,关键条款隐藏在第十七页的小字里。能反悔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所以,如果是藏在旮沓里没说明,那条款根本不算数。 第四百九十七条更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像那种“一经售出概不退费”的告示,很多都是无效的。 借款利息呢?有人问,约定年利率20%行不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司法保护上限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可以不还。 签合同时,但凡看到“滞纳金”“管理费”之类名目,多问一句,别怕面子。婚姻里的麻烦事,冷静期只是开始

人走了,钱咋办?立遗嘱别犯懒
身边越来越多年轻人开始写遗嘱,不是丧气,是负责。 民法典继承编把遗嘱形式扩到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也得记录姓名、肖像、日期。方便是方便了,但形式一错,立马无效。 之前有个案例,老人在家对着手机录了段视频,说钱都给孙子。结果没见证人,法院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多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