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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里的“幽灵”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到底动了谁的奶酪?

这规则,说它存在又似不存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教科书上写得明明白白: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的实物证据,都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可实践中呢? 我看过不止一个案子,辩护律师在那喊破嗓子要求排非,法官一脸不耐烦——甚至有的法官当庭打断:“请围绕案件事实发表意见。” 说实话,那一刻,规则就像个幽灵。说有吧,它飘在那儿;说没有,它真就让你抓不着。

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则? 简单讲,为了吓唬警察和检察官。 你乱来,证据就废了,案子判不下去,绩效泡汤。 但,吓唬得住吗? 呵,看各地“排非”申请的成功率就知道,小数点前面是零的概率不低。 这不怪我悲观,数据摆在那。

哪些证据会被拍死?——理论很丰满

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必须死。 法律白纸黑字,没有商量余地。 那什么叫刑讯逼供? 打,肯定是;饿,冻,晒,烤,不让睡觉……算吗? 算! 疲劳审讯早被司法解释盯上了。 但认定标准? 模糊。 比如连续审讯多久算疲劳? 没明说。 某些地方,把嫌疑人铐在椅子上,轮番上阵,三十六个小时不让你合眼,最后你嘴唇发白,该说的不该说的全吐了。 事后送上法庭,辩护人申请排除,公诉人一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 坏了,恰好那段时间“设备维修”。 你奈他何? 生气归生气,这种事我见得太多了。

威胁、引诱、欺骗,理论上也不行。 但请注意,有个致命的“但书”:如果没达到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程度,就不排。 这尺度,全在法官心证。 我曾旁听一个案子,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说:“你不交代就把你老婆也抓进来,你孩子没人管我们可不负责。” 这算不算威胁? 辩方说算,控方说只是心理施压,没到那个程度。 结果? 证据没排。 你说冤不冤? 法律有时就像一根橡皮筋,拉得长,缩得短。

侦查人员审讯嫌疑人场景 刑事诉讼
侦查人员审讯嫌疑人场景 刑事诉讼

重复自白,更是一笔糊涂账。 第一次被打后供了,之后换了讯问人,态度温和,你又供了一遍,内容相同。 前面的排了,后面的留不留? 全国法院操作不一。 有的说只要第一次非法,后续受其影响,全排;有的说后来自愿的,就得分。 我一朋友当法官,私下跟我吐槽:“这规则写得,简直让基层没法干活。” 我理解他的难处,但公平呢? 所以,这规则不是死板的公式,更像一场角力。

毒树之果到底能不能吃? 中国对此很暧昧。 通过刑讯逼供得到了凶器藏匿地点,然后合法提取了凶器——这凶器排不排除? 刑诉法没明确说,司法解释留了个口子:如果排除非法证据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可以不排。 这等于宣告,果子可以吃,树有毒无妨。 你服不服? 我反正觉得这有点耍流氓。

非法实物证据,更软。 明文规定,只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才排除。 实践中,勘验没见证人? 补个情况说明。 提取物证没录像? 侦查员出庭说“当时条件所限”。 补正不了? 解释一下就行。 极少有实物证据被真正扔掉。 所以,排非这出戏,唱主角的基本还是口供。

程序怎么走?——理想与现实的距离

怎么启动排非? 你可以庭前提,庭上提,甚至庭后书面提。 但最关键的一步:你得提供“线索或材料”。 不能只喊“我被打了”,得说出时间、地点、人员、手段。 这要求看着合理,可你让一个被羁押的人怎么拿得出? 家属又见不到。 好多时候,线索就是嫌疑人身上有伤,但侦查机关说进去前就有,或者自残——你信? 反正法官未必信你。

法院收到申请,先来一个庭前会议。 在这个秘密小会上,控辩双方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过招。 公诉人往往甩出一叠情况说明:派出所盖章,写着“讯问过程合法,无刑讯逼供”。 有用吗? 法律上说,情况说明不能单独证明取证合法,但这玩意儿就跟免死金牌似的,很多法官就吃这套。 有一次开完庭前会议,法官跟我们说:“情况说明看了,你们提的排非理由不充分,驳回。” 连个正式调查程序都没启动! 这不是程序虚置是什么?

法院庭前会议现场 刑事诉讼程序
法院庭前会议现场 刑事诉讼程序

侦查人员出庭,那是罕见的大戏。 法律规定他应当出庭,但真来的不多。 来了也基本是背台词:“我依法讯问,没有打他。” 你当庭质问他几个问题,比如讯问时间与笔录记录的矛盾,他要么说记不清,要么沉默。 法官也不深究。 说实话,这程序走得像过家家。 但偶尔也有硬气的法官,真把证据排了,这在圈内能传为美谈。

同步录音录像,本应是照妖镜。 但偏偏这镜子老坏。 法律规定可能判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讯问必须全过程录音录像,但“全程”常被剪成片段。 你发现录像里嫌疑人精神饱满,口供流利,可之前的录像没了。 你怎么证明他之前被折磨过? 没办法。 这就是魔鬼在细节里。 规则写得再漂亮,执行打折扣,全白搭。

一审没排,二审还有机会吗? 有,但更难。 如果你一审时已经提过申请,法院却没审查或者错误驳回,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实践中,二审法院往往以“一审已处理”为由维持。 再审? 更别提了,难度翻倍。 除非真出现了惊天冤情,比如真凶浮现,再审排非成功的基本是神话。

这规则到底动了谁的奶酪?

这规则到底动了谁的奶酪?
这规则到底动了谁的奶酪?

为什么排非这么难? 一言以蔽之:利益。 排了一个证据,可能整个案子的链条就断了,公安的考核,检察院的指标,法院的发回重审率……谁都不想当这个坏人。 体制内的压力无形却巨大。 我见过一位年轻的公诉人,庭上据理力争要保这个证据,庭下跟我叹气:“我也不想,但没办法。” 这就是现实。

未来能变好吗? 我觉得,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扩大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都无死角监控,而且录像必须随案移送,不得编辑。 二是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和担当,让敢于排非的法官不受责难。 这已经超出刑诉法本身了,是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 但至少,规则不能永远当个幽灵。 它得落下来,砸出声响。 否则,程序正义就真成了纸上谈兵——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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