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那点事儿:一纸说明,法律就信了?
说实话,我第一次在案卷里看见“情况说明”这种东西的时候——差点把咖啡喷在笔录上。这算什么?侦查人员随手写几行字,连个章都没有,法院真就当证据用了?
后来我才搞明白,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不是说了么,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问题在于,“情况说明”到底算哪种证据?书证?证人证言?好像都不是。它就是侦查机关对某些无法用法定证据形式固定的事实的书面说明——比如“经查,嫌疑人李某某不构成累犯”,或者“作案工具未找到”。你看法条,压根没给这玩意儿名分。可实践中,检察院直接往卷里一塞,法院睁只眼闭只眼,律师想反驳?难。

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情况说明还真不是瞎写。比如,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严格讲也是侦查活动记录,法理上算“勘验、检查笔录”的延伸。对吧?但那些纯粹主观判断的东西——比如“办案人员经教育,嫌疑人态度良好”——这算什么?赤裸裸的意见证据,偏偏能堂而皇之进入卷宗。
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情况说明大行其道? 因为侦查中心主义嘛。卷宗移送过来,法官先看到的就是侦查机关的材料,形成心证了。律师申请排除,法官摆摆手:这不影响定罪量刑。气得人肝疼。
非法证据排除:喊破喉咙也没人理?
说到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写得清清楚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多硬气!可到了庭上,你提出“我被威胁了”“他们打我”,法官要求你提供线索——怎么提?审讯室没监控,伤痕早消了,能活着出来就不错。
实务里有个潜规则:同步录音录像,说没就没了。问就是“设备故障”“档案过期”。你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反手一份“情况说明”:经调查,审讯过程合法。闭环了。
但也不全是绝望。2017年两高三部那个《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之后,有些法院开始较真了。比如,疲劳审讯算不算变相刑讯?有个案子,连续审讯30多个小时,被告人后来供述了,律师申请排除,法院采纳了——疲劳审讯等同于刑讯逼供!这算是个信号,虽然稀罕。

哎,说到信号,刑辩律师最头疼的还不是这个,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捕后一押到底,申请取保比登天还难。法条写得再好看——刑事诉讼法第95条,检察机关应当审查羁押必要性——没用。你跑去跟检察官说,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家属重病,认罪悔罪……对方一句“可能串供”就堵死。其实谁心里都清楚,不批捕,侦查机关那边交代不过去,考核指标压着呢。
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圈最矛盾的存在

你要问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好不好。我……只能说复杂。效率是真高,案子哗哗结。但公平吗?被告人没请律师,值班律师过来走过场,具结书一签,量刑建议基本就定了。被告人稀里糊涂认了,进了监狱才回过味来,再喊冤——晚了,一审判决生效,翻案难如上青天。
更魔幻的是什么?认罪认罚之后,被告人还能反悔吗?能,但代价极大。有个案子,签了具结书后,觉得量刑重,撤回认罪。检察院马上撤销从宽,直接建议判实刑,而且之前的供述可能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骑虎难下。律师只能反复提醒:想清楚,签了字,法律这条路就窄了。
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博弈空间。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里到底能做什么? 很多同行觉得成了摆设。其实不然。关键在于前期的沟通,你能否在批捕环节就争取到好条件?能否在量刑协商中,把证据弱点亮出来,逼检察官让步?这需要技术,也更需要胆量。
说实话,刑事诉讼法像一团乱麻,每一条背后都是博弈。比如,二审开庭有多难? 法律说,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必须开庭,其他——你看法条,法官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这一“认为”,绝大多数二审案就书面审了。律师提交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不被理睬。冤案怎么翻得过来?
再问一个扎心的:刑事案件申诉到底有没有用? 理论上,符合刑诉法253条,可以重新审判。实践中,你递材料到法院,大多石沉大海。除非有惊天铁证,或者舆论哗然。普通人的冤屈,像根针掉进大海。
法律是精密仪器,可操作的是人,是人就有弱点,有惰性,有考核。我们学这堆条文,无非是想在夹缝里,为当事人找一条生路。对吧?即使这条路越来越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