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帮法律
您的云端法律帮手

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这事儿,说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能气死你。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写得明明白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但什么叫“等非法方法”?疲劳审讯算不算?冻饿算不算?法院有时候比你还迷茫。 说实话,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案子:被告人声称被连续审讯30多个小时,中间只给吃干面包,不给水喝。结果呢?法官说,这不算刑讯逼供,因为没有肉体暴力。那你告诉我,这算啥?精神折磨不算非法方法?哎,最后二审才把供述排了。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审场景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审场景
排非程序怎么启动?你可以主动申请,要求排除某个证据;法院也能依职权启动。但——注意这个但——你得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比如伤痕照片、同监室证人证言。光凭嘴说“我被打了”,法官很难采信。所以,侦查阶段的证据固定太重要了。

侦查阶段的那些坑

律师什么时候能会见?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后就行了,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得经过许可。可实践中,限制会见的花样可多了——什么需要汇报啦,办案人员不在啦——听着就烦。就算见了,录像你敢信?有些地方同步录音录像竟然能“选择性”丢失,你能怎么办?好在现在有非法证据排除,一旦发现刑讯逼供,供词报废。记住了,提出排除申请要在开庭前,但庭审中才发现线索的也可以提。 取保候审难不难?理论上,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没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取保。但办过案子的都知道,公安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解释空间大得吓人。有时候一句话就能把你怼回去:“我们觉得他有串供可能。”凭什么觉得?证据呢?哎,不说了,生气。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场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场
逮捕条件更严格,得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但实践中,只要检察院批捕了,想翻过来很难。听说过“捕诉一体”吗?现在批捕和起诉同一个检察官,他批捕了,后面能说自己错了吗?不太可能。 监视居住呢?本来是为了减少羁押,但经常变成变相羁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际上跟软禁差不多。有个当事人被关在宾馆里,窗户糊死,灯24小时开着,不让睡觉。这算不算刑讯逼供?哈哈,排非规则又得登场了。

庭审中的攻防战

庭审中的攻防战
庭审中的攻防战
开庭了,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是头一场硬仗。申请排除供述,你得先说服法官有“合理怀疑”。然后,公诉方得证明取证合法——提供讯问笔录、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甚至叫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说实话,侦查人员出庭的很少,他们写个“情况说明”就完了。这算证据吗?法律上不算,可法官常采纳。 证人必须出庭吗?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就得出庭。但“认为有必要”这五个字,给了法院太大的裁量权。很多关键证人不出庭,光靠一纸书面证言,质证质个寂寞。 二审开庭不开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应当开庭。但什么是“可能影响”?又是个模糊地带。许多二审书面审就算了,辩护词交上去石沉大海。不过话说回来,如果一审严重违反程序,比如没通知法援律师,那二审必须发回重审。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不得加重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除外。还有个坑:发回重审后,如果补充了新犯罪事实,可以加刑。所以别以为上诉就绝对安全了。

特别程序:认罪认罚与速裁

特别程序:认罪认罚与速裁
特别程序:认罪认罚与速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在用得越来越多。坦白说,对轻罪确实省事,但律师得守住底线。有些当事人稀里糊涂就签了具结书,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偏高,律师又没认真审查证据,结果坑了当事人。记住,认罪认罚的案件,庭审简化但证据标准不降低,非法证据照样排。 速裁程序,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的,可以走速裁。7到15天结案,真的快。但被告人没律师不行,至少要有值班律师。问题是,值班律师常常只走个过场,没怎么看卷宗就签字了。这能保证辩护效果吗?我很怀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包括社会调查、封存犯罪记录、到场合适成年人等。最让我头痛的,是那些年龄存疑的案件。明明看着像孩子,但登记年龄可能已满18,骨龄鉴定又不敢全信。最后,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法院常从宽。但被害人家属能理解吗?又是另一回事。 强制医疗程序,针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可怎么鉴定精神病?又有什么案发时正常、案后装疯的?鉴定人出庭很少,书面意见比天书还难懂。 缺席审判程序,贪官外逃的、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6个月的,可以缺席判。可送达难、辩护难,程序正义怎么保障?实践中很少用,因为一不留神就违反国际公约。 刑事和解,主要用在轻伤、交通肇事等案件。达成和解,可以从宽处理。但一些被害人漫天要价,达不成协议,被告人就惨了。哎,调解真是门艺术。 最后,期间问题也不能小看。刑事拘留一般3天,可延长到7天,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到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最长37天。每次算期间,我都得看日历,因为节假日不顺延——除了最后一天是节假日。这什么逻辑?我到现在还常算错。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一个意思:刑事诉讼法字面上很美好,落地时全是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像一把手术刀,你得会用,还得碰上个不怕得罪侦查机关的好法官。否则,规则是规则,现实是现实。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适用?
文章链接:https://www.thuexeminhanh.com/falvzhishi/52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