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这事儿,说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能气死你。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写得明明白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但什么叫“等非法方法”?疲劳审讯算不算?冻饿算不算?法院有时候比你还迷茫。 说实话,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案子:被告人声称被连续审讯30多个小时,中间只给吃干面包,不给水喝。结果呢?法官说,这不算刑讯逼供,因为没有肉体暴力。那你告诉我,这算啥?精神折磨不算非法方法?哎,最后二审才把供述排了。
侦查阶段的那些坑
律师什么时候能会见?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后就行了,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得经过许可。可实践中,限制会见的花样可多了——什么需要汇报啦,办案人员不在啦——听着就烦。就算见了,录像你敢信?有些地方同步录音录像竟然能“选择性”丢失,你能怎么办?好在现在有非法证据排除,一旦发现刑讯逼供,供词报废。记住了,提出排除申请要在开庭前,但庭审中才发现线索的也可以提。 取保候审难不难?理论上,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没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取保。但办过案子的都知道,公安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解释空间大得吓人。有时候一句话就能把你怼回去:“我们觉得他有串供可能。”凭什么觉得?证据呢?哎,不说了,生气。
庭审中的攻防战

特别程序:认罪认罚与速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