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底什么是紧急避险?
好多当事人上来就问:“律师,我这也算紧急避险吧,不犯罪对不?” 我只能苦笑。刑法第21条写得清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这几个加粗的关键词:正在发生、不得已、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缺一个都不行。知道吗?缺一个都不行。 第2个问题,跟正当防卫怎么区别?最简单粗暴的讲法: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打坏人;紧急避险是“转嫁风险”,把危险丢给无辜的第三方。比如有人拿刀砍你,你夺刀反击,这是防卫;可你要是为了躲刀推开旁边的路人导致他摔伤,那就是避险。 后者,路人招谁惹谁了?所以法律死死卡住条件,不能让你随便拿别人当挡箭牌。
二、那些刨根问底的刁钻问题


三、司法实践的冷酷与现实
第12问,为什么法院极少认定紧急避险? 因为条件太苛刻,而且证据难。你说你是不得已?证据呢?法官不看你的内心戏,只看客观证据。有没有其他合理方式?如果有,那你就是选择不当。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紧急避险,往往被一句“尚有其他选择”打得体无完肤。 我统计过公开判决,认定紧急避险无罪的案例百里挑一。 更多时候是作为量刑情节承认避险过当,从轻发落。 第13问,举证责任在谁? 你主张,你举证。 紧急避险是出罪事由,被告人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紧急避险情形。虽然法庭也要核实,但起始的举证负担在辩方。所以你得拿出真凭实据——监控、证人、伤势鉴定等等。光靠一张嘴,你连立案阶段都过不了。 第14问,交通肇事中紧急避险怎么认定? 最常见,也最复杂。 比如前方突然窜出小孩,你急打方向盘撞坏路边店,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但若能紧急刹车而没刹,非要打方向,那就可能被认定为措施不当。 所有细节都要在法庭上掰扯。我有个案子,当事人高速路上为躲龟速变道的车,撞上护栏,法院还是判了他操作不当全责,因为交警认为他车速过快没有及时预判刹车。哎,这认定,真的很主观。 第15问,家暴反抗能算紧急避险吗? 这是近年热点。长期受暴的妻子,趁丈夫熟睡杀死他,这是防卫还是避险?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熟睡时没有侵害,所以杀熟睡的丈夫很难认定防卫。那能不能算紧急避险?因为丈夫醒来可能会继续施暴。 目前司法实践普遍不接受,认为是假想避险或防卫过当。 但理论界有学者喊冤,认为对持续性、紧迫性危险应放宽。我个人觉得,喊冤归喊冤,法官得依法,目前法律框架下很难。 第16问,未成年人能主张紧急避险吗? 能。法律没限制年龄。但判断避险是否过当,会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比如小孩为救落水同伴,砸断他人贵重水管取水,可能比成年人更容易被宽容。 第17问,单位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吗? 刑法规定紧急避险的主体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通说认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实践中单位作为避险主体的案例极少。倒是民法中常见,比如公司为保住整栋楼拆掉一座配楼防止火灾蔓延。这个在民法典第182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