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帮法律
您的云端法律帮手

紧急避险为什么极少被法院采纳?

一、到底什么是紧急避险?

好多当事人上来就问:“律师,我这也算紧急避险吧,不犯罪对不?” 我只能苦笑。刑法第21条写得清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这几个加粗的关键词:正在发生、不得已、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缺一个都不行。知道吗?缺一个都不行。 第2个问题,跟正当防卫怎么区别?最简单粗暴的讲法: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打坏人;紧急避险是“转嫁风险”,把危险丢给无辜的第三方。比如有人拿刀砍你,你夺刀反击,这是防卫;可你要是为了躲刀推开旁边的路人导致他摔伤,那就是避险。 后者,路人招谁惹谁了?所以法律死死卡住条件,不能让你随便拿别人当挡箭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对比法律图解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对比法律图解
第3问,怎么理解“正在发生的危险”? 假想避险最坑人。你误以为有危险,比如深夜看见黑影就扔砖头砸伤了人,结果人家只是出来遛狗。这叫假想避险,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实务中一抓一大把。 记住,危险必须客观、现实,正在发生。仅仅是预感、推测,不算。 第4个,紧急避险必须是“不得已”吗? 对,这是命门。你能跑不跑,能报警不报警,非要砸人家玻璃?不行。有位法官跟我说过:“被告人有其他合理途径选择避险而未选择,就不构成紧急避险。” 你看,多严。 我办过一个案子,被告人和女友被流氓追打,其实路边就有派出所,他们不跑派出所却抢了路人的自行车逃窜……最后没认定避险,按抢夺罪判了。理由很简单:并非迫不得已。 第5,限度怎么衡量? 法条说“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听着抽象,实际就是天平:所保护的利益 vs. 所损害的利益。前者必须明显大于后者。记住,是明显大于。轻微大于都不一定够。举个例,你为了救一只名贵犬,撞坏了人家百万豪车,你觉得狗命比车重要?法院可不这么想。涉及财产,数额一清二楚,很好比较。难的是人身权,命对命怎么比? 这就引出下一问。

二、那些刨根问底的刁钻问题

二、那些刨根问底的刁钻问题
二、那些刨根问底的刁钻问题
第6问,生命权之间能紧急避险吗? 比如著名的“电车难题”,拉杆牺牲一人救五人,算避险吗?我国刑法没明说,通说认为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另一生命。生命无价,不能量化。 但紧急状态下,如果被牺牲的人本来就可能死,比如为救一群人就舍弃其中一个必死之人?争议巨大。我看见过德国“飞机被劫要撞楼击落”案,法院判飞行员杀人罪,但免刑。 这种极端案例,你我一辈子可能遇不到,但不妨碍它刺痛人心。 第7,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怎么处罚? 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不是可以。 所以别一看避险过当就觉得没用,至少减刑免刑是杠杠的。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为避让逆行的电动车而急打方向,撞死路边摊主,本来是交通肇事罪,但因为避险过当,最终只判了缓刑。 这案子充分说明,一定要用力争取避险情节,哪怕是过当。
紧急避险过当司法判决书案例摘要
紧急避险过当司法判决书案例摘要
第8问,自己招来的危险,能避险吗? 比方说自己放火,火势失控,再拆邻居房子防止蔓延。这能叫紧急避险吗?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自招风险原则上不能主张紧急避险,除非是过失招致的危险,且没有滥用权利。 你故意玩火,就活该自己扛。但如果是过失引起,比如做饭意外失火,那另当别论。 第9问,特殊身份的人能不能避险? 警察、消防员、士兵,这些人在危险面前有特定职责。刑法第21条第3款明文: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直白点:消防员不能因为怕火就不进火场救人;警察不能因为枪战危险就逃跑。你的职业选择了牺牲风险,法律就不给你退路。很残酷,但这是义务。不过注意,这里仅限“避免本人危险”。如果是为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仍可适用。 第10问,危险能不能是动物? 当然。疯狗咬人,你一棍子打死,这就是紧急避险!但条件是狗正在咬人,你不得已打死狗,造成狗主财产损失。 可你要是提前把狗毒死,说预防它咬人,那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假想避险。强调正在发生。 第11问,因第三人过错引起险情,损害了无辜者,谁赔? 民法上,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避险人可能承担适当补偿。避险过当则需承担适当责任。所以记住,避险行为不当然免除民事赔偿,特别是受益人要补偿损失。 我遇到过当事人被迫砸了路边车窗躲避追杀,最后车主起诉他赔偿,法院判了受益人适当补偿。那个被追杀的小伙子一脸懵:我差点死了还要赔钱?法律就是这么一码归一码。

三、司法实践的冷酷与现实

第12问,为什么法院极少认定紧急避险? 因为条件太苛刻,而且证据难。你说你是不得已?证据呢?法官不看你的内心戏,只看客观证据。有没有其他合理方式?如果有,那你就是选择不当。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紧急避险,往往被一句“尚有其他选择”打得体无完肤。 我统计过公开判决,认定紧急避险无罪的案例百里挑一。 更多时候是作为量刑情节承认避险过当,从轻发落。 第13问,举证责任在谁? 你主张,你举证。 紧急避险是出罪事由,被告人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紧急避险情形。虽然法庭也要核实,但起始的举证负担在辩方。所以你得拿出真凭实据——监控、证人、伤势鉴定等等。光靠一张嘴,你连立案阶段都过不了。 第14问,交通肇事中紧急避险怎么认定? 最常见,也最复杂。 比如前方突然窜出小孩,你急打方向盘撞坏路边店,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但若能紧急刹车而没刹,非要打方向,那就可能被认定为措施不当。 所有细节都要在法庭上掰扯。我有个案子,当事人高速路上为躲龟速变道的车,撞上护栏,法院还是判了他操作不当全责,因为交警认为他车速过快没有及时预判刹车。哎,这认定,真的很主观。 第15问,家暴反抗能算紧急避险吗? 这是近年热点。长期受暴的妻子,趁丈夫熟睡杀死他,这是防卫还是避险?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熟睡时没有侵害,所以杀熟睡的丈夫很难认定防卫。那能不能算紧急避险?因为丈夫醒来可能会继续施暴。 目前司法实践普遍不接受,认为是假想避险或防卫过当。 但理论界有学者喊冤,认为对持续性、紧迫性危险应放宽。我个人觉得,喊冤归喊冤,法官得依法,目前法律框架下很难。 第16问,未成年人能主张紧急避险吗? 能。法律没限制年龄。但判断避险是否过当,会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比如小孩为救落水同伴,砸断他人贵重水管取水,可能比成年人更容易被宽容。 第17问,单位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吗? 刑法规定紧急避险的主体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通说认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实践中单位作为避险主体的案例极少。倒是民法中常见,比如公司为保住整栋楼拆掉一座配楼防止火灾蔓延。这个在民法典第182条有规定。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思维导图刑法第21条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思维导图刑法第21条
第18问,紧急避险与义务冲突是一回事吗? 义务冲突是两个都被要求做的义务只能选择一个,比如医生同时接到两个急诊,去一个就可能构成对另一个的过失?这跟紧急避险不同,紧急避险是主动将危险转嫁,义务冲突是履行义务不能。但有时重合,处理原理类似。 第19问,避险过当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 避险过当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看你对过当结果的心理。如果明知道可能过当还故意为之,那就是故意;如果应该预见而没预见,就是过失。 不能一概而论。 最后第20问,紧急避险在民事上有什么特殊规则? 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来自自然原因,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避险过当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你看,民事赔偿与刑事免责分开处理。即便刑事无罪,民事补偿可能免不了。 文章写到这,该收尾了。不写了,再写就八股了。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紧急避险为什么极少被法院采纳?
文章链接:https://www.thuexeminhanh.com/falvzhishi/5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