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阶段律师到底能做什么?
这恐怕是家属最常问的问题,也是误解最深的一点。很多人觉得,律师在侦查阶段除了见一面,屁用没有。其实,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核心作用是铺路。会见当事人,不是简单带个话,而是了解他到底有没有被刑讯逼供,案情大概是什么走向,然后判断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律师可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别小看这份意见,写得好,能直接动摇批捕决定。
这37天,怎么就成了‘黄金’?
所谓‘黄金37天’,是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最长时限。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拘留期能延长到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一共37天。这37天里,当事人完全处在与世隔绝的状态,家属只能干等。但律师可以在这段时间里争分夺秒。会见、取证、写意见、跟检察官沟通——每一项都在跟时间赛跑。一旦批捕,意味着案件基本定性了,再想翻过来,代价巨大。 那逮捕条件到底是什么?法律规定三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听着抽象?实务中,社会危险性这顶帽子特别好用。办案单位说你危险,你就危险,尤其前科劣迹、外地户籍、无法提供保证人,直接就成了‘高危人群’。 家属常常不甘心地问:能不能告他们超期羁押?能,但很少有用。因为期限管理现在越来越严,明目张胆的超期很少见,更常见的是用监视居住变相羁押——把你放在指定居所,24小时有人看着,跟坐牢没差,但不计入羁押期限。这操作,啧,真是绝了。认罪认罚,真的是‘坑’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个好东西,可惜被用歪了的地方也不少。有的案子,证据根本不够,办案人员就反复‘做工作’:你认了吧,认了能轻判,不认就重判。当事人一权衡,好,我认。结果,轻是轻了,但本来可能无罪的,也成了罪犯。所以,认不认,得看证据基础。律师要是看不清案情,随口一句‘认罪算了’,那真是害人。 不过,有些案子,认罪认罚确实是条出路。比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早认罪早解脱,量刑优惠实实在在。只是,签署具结书时,律师一定要在场,而且要跟当事人说清楚:认了,就意味着放弃了部分程序权利,比如上诉多半打水漂。 还有一个让人头疼的制度——刑事和解。轻伤害、交通肇事,赔钱谅解,公安就能撤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但实践中,这成了有钱人的游戏。没钱赔,哪怕对方有过错,也和解不了。被害人家属狮子大开口,嫌疑人砸锅卖铁凑不够,最后就眼睁睁看着起诉。公平吗?难说。非法证据排除,为啥这么难?
刑诉法第56条写得明明白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但现实中,启动排除程序就难,排除成功更是凤毛麟角。因为要证明‘刑讯逼供’,简直难如登天。讯问录音录像?‘恰好’坏了。体检记录?只记‘未见伤痕’。证人?谁敢出庭指证办案人员?更可笑的是,有的案子,辩方拼死拼活申请排除,法庭直接一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然后照单全收。
上诉不加刑,是不是就能放心上诉?
刑诉法规定,被告方上诉,二审不得加重刑罚。但这有个前提——检察院没抗诉。只要检察院一抗,二审不仅能加刑,甚至能直接改判重罪。所以,上诉前,得琢磨检察院会不会跟进。另外,发回重审的案件,要是检察院抗诉或者发现了新事实,加刑也是可能的。所以,上诉不加刑,不是万能的保护伞。 还有自诉案件,可能很多人压根没听过。虐待、侵占、诽谤这类,被害人可以自己跑去法院起诉,不用等公安立案。但自诉,意味着你要自己举证,难度极大。没有律师,基本玩不转。 最后聊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强制辩护……制度看着挺美,可一落地,各地做法五花八门。有的地方,封存就是写在纸上的,该泄漏的还是泄漏。更核心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是目标,但被害人的权益怎么保障?很多时候,刑附民判决成了空文,因为被告人没财产,国家救助又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