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开面纱:非法人组织的“家族成员”
有人一听到“非法人”,立马皱眉头——感觉像是黑户?其实,民法典第102条明确列了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算。记得有个客户恍然大悟:“原来我们律所也是非法人组织啊!”我白他一眼:不然你以为呢? 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人出资、一人承担风险。听上去很潇洒?但潇洒的代价是,债务来了你得卖房卖车。合伙企业更麻烦——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只管自己的出资额。上次有个案子,一个有限合伙人以为高枕无忧,结果因为参与了实际经营,被法院认定要承担无限责任,当场崩溃。所以别以为“有限”俩字是护身符。
二、责任的“紧箍咒”:出资人跑得了吗?
一句话扎心:责任无限,财产不独立。我常跟客户说,你设立非法人组织,相当于给自己套了个“无限责任”的枷锁。有人问:那债务怎么还?顺序呢?——先以组织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出资人兜底。这就是所谓的“双重负责”?不,就是无限。 你可能会想:都登记了,组织名下也有资产,凭什么还要追我个人?说实话,财产归属这块,法律故意留了模糊地带。虽然组织可以有自己名下的财产,但出资人未必完全切割。实践中,很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投资人个人财产混同得一塌糊涂,真到执行时,法院直接裁定追加投资人,毫不含糊。
三、财产与诉讼,谁说了算?

四、设立、变更与终止:没那么容易?

五、一些零碎但致命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