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冷静期,到底怎么个冷静法?
很多人以为,去民政局提个申请,等30天,自动离。天真了。民法典第1077条白纸黑字:申请之后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单独撤回,离不成。熬过30天,还得双方在接下来的30天内亲自去领证,缺一个不去,又当撤回。算算?手续走完,最快31天,最长60天。期间只要有一方动摇了,前面的折腾全白费。说实话,我这接的案子,冷静期内反悔率至少四成——不是不想离,是冷静下来发现财产没谈妥、孩子咋办。所以现在离婚,得先谋而后动,协议订周全再走程序,不然就是反复撕裂。
居住权,咋就突然成了买房的“隐形炸弹”?
民法典第366-371条,凭空创造了一个物权——居住权。啥意思?打个比方,老头遗嘱把房子给儿子,但同时给照顾他的保姆设了个居住权,保姆可以住到死。儿子买下这房?产权是你,但保姆赶不走。最绝的是,居住权必须登记才生效,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能查到。可现实是,二手房交易,谁去查这玩意儿?查了也可能忽略。我有个客户去年买了个学区房,过户才发现里面住着前妻,法院判了终身居住权……砸手里了。买房务必拉产调,看清楚有没有居住权登记,否则哭都没地儿。

见义勇为造成伤害,还得倒赔钱?
民法典第184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算是给好人撑腰了。但是——注意这个“自愿”“紧急”,也就说,如果你的救助远超必要限度,或者你本身有重大过失,那可能还有事儿。比如看到人落水,你跳下去救,不小心拉伤了对方胳膊,没事;你非要拿棍子把人打晕再拖上岸,嗯……等着被告吧。实务里判例还少,但总归比以前宽松多了,至少不用再担心“扶不扶”。
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共债”真能防“被负债”?
民法典第1064条,堪称女同胞的“救星条款”。过去,一方在外面胡乱举债,离了婚债主找上来,你一脸懵还得还。现在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除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否则不算。什么叫“家庭日常生活”?买菜、交学费这种,大额借贷、担保、投资,对方没签字,你完全可以说NO。去年我代理一个案子,女方凭这条成功脱掉前夫300万赌债,当庭差点哭出来。就这么硬气。
打印遗嘱,怎么弄才有效?别到最后成废纸
之前打印遗嘱到底算不算数,各地法院打架。民法典第1136条一锤定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可能导致无效。而且见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比如继承人不能当见证人。我见过太多,老人临终前自己拿电脑打了一份,儿女都在场,结果没人签名在每一页,或者没写日期,最后扯皮。立遗嘱是技术活,别省那点咨询费。
录像遗嘱,拍个视频就算数吗?想得太简单了
民法典还新增了录像遗嘱,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就是说,你拿手机录,光拍人在那儿说不行,得把在场所有人的脸都拍清楚,并且明确说出今天是哪年哪月哪日,谁是谁。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录像里老人说了话,但没介绍见证人,也没显示日期,最后法院没认。所以说,别觉得录像就万无一失,形式要件一丝不能少。
胎儿有继承权吗?还没出生,怎么分遗产?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实务中,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份额。如果出生是活的,份额归他;如果出生就死了,保留的份额按原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重新分。有些当事人觉得麻烦,想先不分,等生下来再说,也可以,但得在协议里写明。否则,未来纠纷少不了。
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整栋楼还要“连坐”吗?
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下了重手。首先,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赔。找不到?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除非能自证清白。但这一条比侵权责任法进步在哪儿?明确由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简言之,公安介入侦查,物业得装朝天摄像头,否则赔钱。我所在小区去年就装了6个朝天探头,物业怕了。效果?今年一次没听说砸东西。

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怎么说?骚扰电话能告吗?
民法典第1034-1039条,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且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你被骚扰电话烦透了?可以报警,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但举证难,是现实。建议平时注意留证,比如未经同意泄露你信息的证据。
物业合同,业主怎么才能炒掉烂物业?
民法典第940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说人话:只要你们成立业委会,选聘了新物业,老物业就必须走人。但成立业委会之难,立法解决不了。还得靠业主自己推进。另外,第278条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的门槛,特别是使用维修基金、改建重建等,只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比以前低了。
自甘风险去打球,受伤了,能告球友吗?
民法典第1176条新增: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像我,每周打篮球,对抗难免,之前总有人受伤后想让对手赔医药费,这条出来以后,基本没戏了。除非对方故意垫脚、肘击,那算侵权。组织者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担责。所以球场纠纷,现在清爽多了。
自助行为,什么情况下能扣东西不还?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典型例子:吃饭不给钱想溜,老板可以把人拦住、暂时扣留财物,但必须立即报警,不能私自殴打或长时间限制自由。合理范围外,对人家造成损害,你还得赔。所以,不是给了你动私刑的权利,只是紧急止损手段。
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要赔吗?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搭便车,好心载一程,出了事,只要你不是酒驾、严重违章,赔偿可以减轻。这个规定,鼓励互助,但提醒:出车前检查车况,开车别分心,否则照样全赔。
性骚扰,单位不管怎么办?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不搞预防机制、接到投诉不处理,导致受害人损失的,要承担补充责任。这条倒逼单位建立反性骚扰制度,大企业已经动起来了。我服务的几个顾问单位,都让我起草了内部规章,效果嘛……至少投诉有门了。
禁止高利贷,那利息多少才算高利贷?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司法解释保护的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LPR浮动,当下大概3.45%,四倍就是13.8%。超过部分,不用还。而且,砍头息、利滚利等违法计息方式,也无效。民间借贷纠纷里,我天天跟人算这个,当事人一脸懵,以为“两分息”合法,早过时了。
禁止“跳单”,中介费省不了?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你通过中介看中一套房,然后私下联系房东成交——以前中介干瞪眼,现在白纸黑字,必须给钱。法院会酌情支持合理的中介费。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跳单不光彩也不合法。
格式条款,哪些属于“霸王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比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概不退换”“一经售出,后果自负”这些,只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含有绝对化表述,法院不予支持。去年一健身房合同写“会员因自身原因受伤,本店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帮当事人起诉,直接认定无效,赔了医药费。
债权转让没通知债务人,钱还给谁?
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简单说,A把对你的债权卖给了C,但A没通知你,你还了A,这债就清了。C找你要,没门。所以受让债权第一时间,务必让转让人发出书面通知,不然血本无归。
器官捐献,生前没反对,死后家属能推翻吗?

民法典第1006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你生前没反对,死后家属一致同意可以捐,但任何近亲属反对都没用,必须全部同意。我之前有个案子,死者生前是红十字志愿者,但没留书面文件,女儿同意,儿子反对,最后没捐成。想捐的,趁清醒赶紧写书面的吧。
诉讼时效改成3年了,什么权利记得及时用?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比民法通则2年,多了一年。但对于某些短期时效,比如国际货物买卖等还是4年。注意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别过期。借钱出去,记得催款并留证,否则钱可能飞了。
业主大会决议门槛咋降的?实际有啥用?
前面提过第278条,具体来说,维修资金使用、改建、重建等,原来要求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现在改为参与表决的双过半数就可以。但参与表决的基数也得达到双三分之二。比如100户小区,至少67户参与,然后34户同意就行。比之前简单了些,但还是难。我帮几个小区成立业委会,深知其中艰辛,立法再友好,也得业主自己动起来。
遗嘱信托,普通人能用吗?
民法典第1133条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比如,你想把财产留给未成年的孩子,但担心监护人乱花,可以遗嘱指定信托公司,等到孩子30岁再交付。这个功能以前只有大富豪用,现在法律给了明确依据。但设立复杂,成本不低,建议结合家族需求咨询专业人士。
建筑物抛掷物品,物业的安保义务具体是啥?
民法典第1254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必要措施包括:装监控、设置防护网、警示标志、定期巡查等。如果物业什么也没做,出了事就得背锅。所以现在稍微正规的物业都在花钱装朝天摄像头。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到底要交多少钱?
民法典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目前具体费用标准还没出,但明确是“自动续期”,不用主动申请。非住宅用地就没这待遇了,得依法办理。很多买商铺的得留意。
民法典还有哪些冷门但实用的新规?
比如第1019条禁止AI换脸侵犯肖像权,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声音被用于AI合成可以告。再比如第1000条,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不能要求全网置顶道歉除非影响确实全国。好了,说了这么多,够消化一阵子了。每一条背后都是人间百态。有具体问题,还是那句话——找专业律师,别自己拍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