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合同成立的迷雾
口头合同算数吗? 当然算。合同法第十条白纸黑字写着呢,可以书面、口头、其他形式。但问题来了——你怎么证明?真到了法庭上,对方矢口否认,你手里没个证据,法官也只能两手一摊。所以,除非是菜市场买两斤土豆,正经生意,还是写下来吧。哪怕一张便签、一条微信,都比空口强百倍。 合同是不是必须签字盖章? 不是。这也是个高频误区。合同成立只需要“要约+承诺”,哪怕你俩在饭桌上达成一致,只要内容明确、双方有实行的意思,合同就算成了。签字盖章只是证据功能,不是生效要件。当然,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书面,比如房屋买卖、借贷等,那没书面就无效,而不是不成立。但这类是少数。 发邮件、聊微信能成立合同吗? 能。我办过一个案子,双方邮件往来了几轮,标的、数量、价款都说妥了,就差走个正式盖章流程。结果行情一变,买方反悔,说没签合同不算。法院最后认定,邮件交换构成书面形式,合同成立,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关键是:邮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而且有受约束的意思——也就是,不能说“我们有意向合作”,而是“我司订购XX货100吨,单价XX,月底发货”。这种,就是实锤。
二、合同效力那些坑

三、违约与救济——终于到核心了
对方违约,我能直接解除合同吗? 看情况。民法典563条说了,法定解除权分几种: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还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注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关键。如果只是轻微瑕疵,你不能动不动就掀桌子。比如你订了一批货,晚了两天送到,市场没变化,你也没损失,你就想解除合同?法院不支持。相反,季节性的圣诞礼物,过了12月25日才到,那就可以解除。另外,解除权有行使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一年内,不行使就消灭了。所以,别拖延。 违约金是不是想定多少就定多少? 想得美。合同法强调“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调低,一般标准是超过实际损失的30%。当然,这个损失包括可预见损失。实践中,很多企业喜欢把违约金定得吓人,以为能威慑对方,结果真到诉讼,被砍掉一大半。但也有例外,比如定金,是惩罚性的,但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且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哎,细说起来又是一个大话题。
四、合同救济与实务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