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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能当被告吗?——从诉讼实务谈起

讲个真事儿。我一个朋友合伙开了家小工作室,租场地、接设计单。去年被一个客户告了,说他们延期交付,要求赔偿。结果你猜怎么着?状纸上被告写的是他们工作室的名字,法院立了案,但第一次开庭,对方律师就提出来:你们被告主体不对,应该告那几个合伙人个人。朋友当场懵了——工作室不是有牌子吗?我们一直这么用的啊!法官一看,哦,是个个人合伙,没登记,不是非法人组织,更没有当事人能力,只能告个人。好嘛,程序乱了,重新来。这让我想起一个特别基础却又总被搞混的问题:非法人组织,到底能不能当被告? 这就得从根上说起了。

一、非法人组织到底是个啥?

一、非法人组织到底是个啥?
一、非法人组织到底是个啥?
民法典第102条说: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看见没,关键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前半句告诉你它跟公司不一样,后半句告诉你它又比自然人多了点组织性。别扭吧?对,就是别扭。我第一次读也觉得,法律真能折腾。 那它到底包括哪些?最常见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比如你们小区门口的“XX房产中介服务部”可能就是个人独资企业,那种几个律师合伙开的律所,多半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都可能属于非法人组织。记住了,这些组织,它不是一个“人”(法人),但是它又是一个“人”(民事主体)。像不像哲学问题?不过话说回来,法律上分清这点,太要紧了。 问个尖锐的:非法人组织和法人,到底差在哪?差在财产独立性。法人(比如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股东出了事只以出资为限担责。非法人组织呢?财产虽然也有点独立性,但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最后往往要兜底,承担无限责任。是不是听着就冒汗?别急,具体怎么兜后面说。 还有个极容易混淆的点——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好多朋友以为俩人签个合伙协议就是法律上的合伙企业了,大错特错。合伙企业必须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登记的,就是个人合伙,直接适用民法关于合伙的规定,它就不是非法人组织。所以,开头我那朋友,他们就是个个人合伙,没登记,所以法院不认可他们能以组织名义当被告。教训啊! 那么非法人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吗?能。民法典明确说了,非法人组织可以从事民事活动。签合同、开发票、开银行账户,都行。甚至你要告谁,你也能当原告,直接以组织名义起诉。这不是挺独立的吗?唉,矛盾就在于,当它欠别人钱的时候,原告能不能只告它,不告背后的出资人?这就是被告资格的问题了。

二、打官司,告它还是告老板?

前面那个朋友遇到的,就是被告资格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非法人组织如果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它就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简单说:有执照的非法人组织,告它,没问题。法院会受理,判的时候可以直接判它承担责任。
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样本
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样本
但问题来了——光判它承担责任,如果它没财产,债主是不是就得干瞪眼?显然不能。这就牵出非法人组织最核心的责任机制: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组织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组织财产不够,他们就得自己掏腰包。所以在诉讼策略上,很多原告直接就把非法人组织和出资人一起告了,省得以后还得再起诉一次。法院也允许。 可是,注意一个细节:有限合伙企业里的有限合伙人,只以出资为限担责,不执行合伙事务,就不承担无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呢?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他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以财产份额为限担责。这些差异化设计,让非法人组织内部责任分配变得挺复杂。你想想,律所就是特殊普通合伙,所以找大律所打官司,如果某个律师出了问题,律所其他合伙人不会倾家荡产,但如果是普通合伙,其他合伙人也可能被追责。这是不是有点刺激? 再问一个: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是谁的?严格说,属于组织自己,但出资人享有所有权或份额。比如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但这又不同于法人的独立财产。解散的时候,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按协议或法律规定分给出资人。好像它的财产独立性是个假象?倒也不是,至少对外,它可以用自己名义持有财产,这给交易带来便利。
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流程图
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流程图
别嫌我啰嗦,再唠一个关键的:非法人组织可以破产吗?这是个有争议的话题。现行《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破产主体是企业法人,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能不能破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但实践中,合伙企业破产非常罕见,程序障碍不少。所以一般认为,非法人组织没有彻底的破产能力,最终还是落到出资人头上。

三、设立、解散那些事儿

设立一个非法人组织,通常需要依法登记。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到工商登记,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像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有的是不需要工商登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这要看具体法规。 登记的时候,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是必需的。章程?非法人组织也有章程?对,这玩意儿其实叫“合伙协议”在合伙里面,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章程,但要有申请书载明事项。合伙协议就重要了,相当于组织的宪法,出资、利润分配、入伙退伙、解散清算都得靠它。不然将来有了矛盾,一团浆糊。 解散时,必须清算。通知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分剩余财产,一步不能少。清算完,注销登记,组织才算正式死亡。如果没清算就撂挑子不干了,出资人继续对债务负责。注意啊,注销了也不等于万事大吉,要是遗留债务,出资人依然跑不掉。这又回到无限责任上了。 那出资人能不能转让自己的份额呢?可以,但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转让企业,等于整体转让,要做变更登记。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三十天通知就行。你看,转让自由度也不同。 说到这儿,得提一下非法人组织能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完全能。它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出资人设立公司,成为股东。实践中,常看到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用于员工激励,方便灵活。因为合伙企业能避免双重征税,穿透到合伙人交税。

四、纳税、未来,以及一个大胆的猜测

四、纳税、未来,以及一个大胆的猜测
四、纳税、未来,以及一个大胆的猜测
纳税可是个敏感话题。非法人组织怎么交税?不像公司先缴企业所得税,分给股东再缴个人所得税,非法人组织(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如果属于企业性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它们是纳税人吗?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它们自己不用缴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投资人(个人独资)或合伙人(合伙企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穿透”征税。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专业服务机构,有登记为合伙的,同样穿透;但也有部分非法人组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看税务认定。 实务中,很多律所、会所采取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个税,总之比公司省一道税。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专业机构选择合伙而非公司的原因之一。但是,这几年税务监管越来越严,核定征收的口子正在收紧,不少律所被迫转为查账征收,成本大增。搞不好,以后非法人组织的税务优势会减弱。 最后,扯远点,非法人组织未来会赋予有限的法人资格吗?这可不是瞎想。德国民法典就把合伙企业赋予了部分权利能力。我们国家已经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但要在财产独立性和责任限制上突破,估计很难,毕竟无限责任是它的本质特征。不过,随着经济发展,会不会出现一种“有限责任合伙”的非法人组织,让普通合伙人也有一定限度的保护?比如美国广泛使用的LLP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借鉴了一部分。未来,或许还有更多花样。 写到这儿,估计你也看出来了,非法人组织这玩意儿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记住一句话: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第三种民事主体,有名字、能办事,但出了大事,老板们还得顶上。回到开头的问题:非法人组织能当被告吗?能,只要它合法登记了。告它的时候,最好把背后的出资人也捎上,免得打两次官司。 好,就聊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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