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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时,同案不同判真的全是法官徇私吗?

上周在法院开庭,对方代理律师拿了个2019年已经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当依据,整个合议庭都在憋笑。

太离谱了。

很多人对法律适用的认知,还停留在”把案情往法条上套就能赢”的层面,根本没意识到找对、找全、找对优先级的法律依据,才是整个诉讼里最核心的硬功夫。

民事庭审中法官当庭核对法条效力的现场照片
民事庭审中法官当庭核对法条效力的现场照片

找法阶段最容易踩的坑

Q1:我在裁判文书网搜了同地区同案由的案子,法官判的依据和我找的法条不一样,是不是法官判错了?

先别急着骂。你搜的案子,可能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事实认定细节差了十万八千里——哪怕是同一个小区的相邻权纠纷,一户是装修打穿了承重墙,另一户是空调外机挂错了位置,适用的法条能一样吗?更别说有些案子是用的旧法,有些是用的新法,你连案子的裁判时间都没核对就拿来对标,纯粹是给自己添堵。

Q2:找法律的时候,只要是国家出的法律都能用吗?

大错特错。已经被明文废止、或者和上位法冲突的法条,连参考价值都没有。我上个月碰到个当事人,拿着1986年的《民法通则》条文来跟我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我跟他说这法2021年就废了,他还不信,说网上写的清清楚楚。网上的信息杂到什么程度?连十年前的旧司法解释都有人随便转,连个效力标注都不加。

Q3:地方政府出的规定、高院的指导意见,能直接当判案依据吗?

分情况。首先,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违反上位法的强制性规定,在涉及行政管理类的民事纠纷里,是可以作为参考依据的——但注意,是参考,不是必须直接写进判决主文的依据。至于高院的指导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本辖区内的法院裁判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别拿外地的高院指导意见往本地法院套,没用的。

Q4:当事人自己在网上找的”必胜法条”,为什么到了法院根本不被采纳?

大概率是你找的法条根本不满足适用的构成要件。比如你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三倍赔偿条款,去告你公司给你发的福利产品质量有问题?不好意思,你这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买的东西,根本不符合三倍赔偿的适用前提。法条不是你想套就能套的,每个条文前面写的”某某情形下”,才是最关键的前提,很多人直接跳过前提看后面的罚则,不闹笑话才怪。

Q5:找法的时候,是不是找的法条越多越好?

根本不是。我见过最离谱的律师,开庭的时候列了27个法条依据,从宪法到地方的小区管理规约都往上放,合议庭翻了两页就摆手让他别说了。法律适用讲究精准,不是数量堆砌。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子,你把《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节对应的那两个条文找对,把诉讼时效的规定捋顺,比你堆一堆不相关的法条有用一百倍。

新旧民事法律条文效力层级对比标注示意图
新旧民事法律条文效力层级对比标注示意图

法条冲突时的适用逻辑

Q6:同一个事情,两个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样,我该用哪个?

先看效力层级。宪法最高,然后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然后是地方性法规,然后是规章。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的,直接适用上位法,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举个例子,之前有些地方的消防规定说商铺装修必须找指定的消防公司做检测,但是后来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不能设这种强制指定的服务,那地方的规定直接无效,不用考虑。

Q7:都是同一个层级的法律,规定不一样怎么办?

两个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举个最常见的,一般的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规定,但是涉及到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则,就适用买卖合同章节的专门规定——这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是同一个机关出的两个同层级的规定,旧的和新的内容不一样,直接用新的。哦对,这里要提醒一句,如果新的法律规定出来之后,明确说了之前的案子怎么适用,那就按法律规定的溯及力规则来,别硬套新法。

Q8: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出入,该用哪个?

首先,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对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只要是现行有效、和法律的立法原意不冲突的,是可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但如果司法解释的内容和最新出台的法律规定明显矛盾,比如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和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有出入的,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Q9:我碰到的案子,刚好在两个法条的管辖范围交叉地带,法官能不能随便选一个用?

不能。法律适用的交叉地带,是有明确的选择规则的。比如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约定和侵权规定,当事人可以选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是当事人的选择权,不是法官随便选的。法官要是在当事人明确选了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随便换一个法条判,那就是程序违法,二审是要发回重审的。

Q10:指导性案例里的裁判规则,算不算必须适用的法律依据?

不算必须,但必须参考。最高法出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是应当参照的。什么叫类似?就是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和指导性案例差不多的,裁判尺度要和指导性案例保持一致。但注意,不是说要把指导性案例当法律条文直接引用,只是裁判的逻辑要对齐。我之前碰到个法官,审的案子和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案情几乎一模一样,但是他完全没参考,最后二审直接改判了。

Q11:交易习惯能不能当法律适用的依据?

可以,但有前提。只要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交易习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补充适用的依据的。比如很多建材行业的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没有签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官是可以参照这个习惯来认定双方的交易流程的。但你要是拿那种”欠债父还”的旧俗当依据,那肯定不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Q12:外国的法律规定,能不能在国内的案子里当适用依据?

原则上不行。除非是涉外民事关系,按照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的,才会去查外国的法条。纯国内的案子,你拿国外的规定说”人家国外都是这么判的”,法官只会觉得你在胡扯。对吧?法律是有国界的,每个国家的立法基础都不一样,别乱对标。

大家对法律适用的常见误解

Q13:法律适用时,同案不同判真的全是法官徇私吗?

真的不是。说句不好听的,大部分你觉得的”同案不同判”,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同案。两个案子的证据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有没有履行能力、有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差的太多了。举个例子,两个都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子,一个肇事者是主动打120救人、全额赔了受害人家属拿到了谅解书,另一个是肇事后逃逸、最后只赔了一点点钱,这俩判的刑期能一样吗?要是这俩判的一模一样,那才是真的有问题。当然,我不是说所有的同案不同判都没问题,确实有个别法官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导致裁判尺度有偏差,这也是现在最高法一直在推类案检索的原因,但真的别一看到判的和你想的不一样,就上来就说法官收钱了。

Q14:是不是只要我找的法条是对的,就一定能赢?

想什么呢。法律适用是个三段论的逻辑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你证明的事实,最后才推导出结论。你法条找的再对,要是你举的证据根本证明不了你说的事实,那再对的法条也帮不了你。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法条背的比我还熟,但是开庭的时候连最基本的转账记录都拿不出来,最后输了官司还说法律不公,纯粹是自己的问题。

Q15:基层法院的法官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会不会比高院的法官差?

不能说完全没有差距,但大部分情况下,核心的法律适用规则大家都是对齐的。毕竟所有的法官都是经过法考、经过系统的培训的,碰到拿不准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者参考类案的裁判规则。当然,确实有个别刚入额的年轻法官,碰到疑难复杂案子的时候,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会有偏差,但这也不是什么不可饶恕的问题,二审、再审的程序摆在那呢。

Q16:法律适用的时候,能不能按照自己的道德观念来判?

绝对不行。我知道很多人觉得”法律不外乎人情”,但这个”人情”是公序良俗,不是你个人的道德偏好。比如你觉得邻居家的狗天天叫,你把人家的狗毒死了,按照你的道德观念,你可能觉得你是在维护小区环境,但按照法律的规定,你这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该赔就得赔,该罚就得罚。法官要是真的凭着个人道德观念来适用法律,那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就全没了。

Q17:我要是觉得法官适用法律错了,除了上诉还有什么办法?

首先,上诉的时候要明确指出法官适用法律的具体错误点,别笼统的说”法官判的不对”。比如你要明确说”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585条调整违约金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我方已经履行了80%合同义务的事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这样二审法官才会针对性的审查。如果二审还是维持了,你还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只要确实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

Q18:律师在法律适用的时候,能起多大作用?

作用大了。很多当事人自己找法,连法条的效力、适用前提都搞不清楚,但是专业的律师,是可以精准的找到对你最有利的法律依据,帮你把事实和法条的构成要件对应上,甚至可以帮你把法律适用的逻辑链条理的清清楚楚,让法官顺着你的思路来判。当然,也有那种半吊子律师,找个废止的法条就敢开庭,这种人碰到了也是倒霉。

Q19:现在AI能帮人做法律适用的分析了,那是不是以后律师和法官都要失业了?

想多了。AI能帮你把所有相关的法条、类案都搜出来,但是它判断不了具体案子里的事实细节,判断不了哪个法条是和当前的案情最匹配的,更判断不了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怎么适用才是最符合立法原意的。就像我开头说的那个拿废止法条开庭的律师,AI要是没给那个法条标废止,他说不定还会接着用。法律适用从来不是个简单的法条检索工作,是要结合具体的事实、证据、立法精神来综合判断的,这点上,AI永远替代不了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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