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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法律适用上为什么从来站不住脚?

上周接了个咨询,开美甲店的小姑娘拍了一长串合同条款过来,问能不能直接写”本店对所有套餐享有最终解释权”,说隔壁店都这么干。

我当时就回了俩字:别写。

她还急了,说隔壁店用了三年都没出过事。

出事是迟早的。真到消费者拿着条款去法院起诉,这行字连半毛钱的法律效力都没有。今天就把平时办咨询时被问得最多的法律适用问题整理出来,省得大家再踩坑。

日常消费场景的法律适用常见误区



问:我在网上买东西,商家说发货地在外地,要适用外地的法律,这事合理吗?
答:完全不合理。消费者日常网购的格式条款里如果约定管辖法院或者适用经营者所在地的法律,只要没有经过显著提示,直接排除消费者维权便利的,法院根本不会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交易,法律适用上优先偏向保护弱势方的利益,这点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问:商家印在小票背面的”概不退款”条款,为什么从来没被法院支持过?
答:因为这类条款属于典型的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从写出来的那一刻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和你有没有看见、有没有签字没有任何关系。

问:有人说”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条款,法律适用上是部分无效,不是全无效?
答:别被误导。只要条款的核心目的是排除消费者对条款内容的异议权,直接全无效,没有什么”部分有效”的空间。之前碰到个做健身卡的老板,拿着判决书跟我扯”我这写的是‘对服务内容的解释权’,不是对退费的解释权”,没用,法官扫一眼条款核心意思就直接否了。

问:在超市买了过期食品,超市说要适用本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不能适用全国的消法?
答:错。只要是全国性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条例只能是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做细化补充,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这点是硬规则,超市拿地方条例当挡箭牌纯纯是不懂法。

问:我租房子的时候,房东说合同要适用他老家的法律,这事能成吗?
答:如果你是在本地租的住宅,用来自己住的,房东的这个约定直接无效。因为房屋租赁合同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不是你们俩想选哪就选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对照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对照表


民商事合同里的法律适用约定边界



问:两个公司签买卖合同,能不能随便选一个国家的法律来适用?
答:只要这两个公司都是做跨境贸易的,合同内容和所选的法律有实际联系,是可以的。但如果你们俩的生意全在国内做,非约定适用某个和交易八竿子打不着的外国法,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问:合同里写了”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不是就板上钉钉了?
答:也不一定。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需要适用国际惯例、或者有强制性规定必须适用交易行为地法律的,就算你们写了约定,也要优先适用强制性规则。举个例子,你们在公海上签的船舶碰撞责任合同,总不能硬套国内法去判外国船的责任吧?

问:我们和合作方签的合同,之前约定的是适用甲方所在地的法律,现在发生纠纷了,能不能临时改?
答: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随时可以改。但如果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对方不同意改,那之前的约定就有效,不能临时反悔。

问:合同里没写法律适用的条款,发生纠纷了到底用哪的法?
答:看最密切联系原则。说白了就是哪个地方和这个合同的牵扯最多,就用哪个地方的法。比如你是做设备加工的,你的工厂在江苏,对方是浙江的公司来下的单,主要履行地在江苏,那大概率就适用江苏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

问:我们签的是技术开发合同,合作方说要适用知识产权相关的专门法律,不能适用普通的民法典合同编,对吗?
答:对的。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涉及知识产权类的合同纠纷,只要知识产权部门法有专门规定的,先适用专门规定,没有规定的才回去找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

问:如果合同里同时写了适用A法律和B法律,两个法律对同一个问题规定不一样,怎么办?
答:首先看哪个是强制性规定,哪个是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必须适用,任意性的部分看哪个和交易联系更紧密。之前碰到个离谱的合同,写了”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新加坡法律、国际商会惯例”,三个规则叠一起,最后法官直接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了中国法,剩下的两个因为没有实际联系全部排除。

问: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能不能约定适用某个地方的民间借贷规定?
答:只要这个地方的规定是不违反国家上位法的,是可以的。但如果你们约定的规定是明显高出国家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那就算写了也白写,高出的部分不受保护。

跨境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流程图
跨境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流程图


新旧法交替阶段的法律适用判断细节



问:我这个案子是2020年立的,现在2024年才开庭,是不是要适用新出的法律?
答:不一定。法律适用上有个核心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简单说就是案子发生的时候用的什么法,就优先用什么法,除非新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更有利,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溯及适用。

问:比如民法典刚实施的时候,很多之前的合同纠纷,为什么有的案子用民法典,有的案子还用之前的合同法?
答:就是刚才说的,看”有利溯及”的标准。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就可以用新的,否则就用旧的。举个例子,之前的合同法里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没有民法典里写的那么细,那种格式条款没提示的案子,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消费者更有利,就可以溯及适用。

问:如果新的法律把之前的某个行为从违法改成合法了,那之前已经被处罚的人能不能翻案?
答:不能。因为之前行为发生的时候,那个行为是违法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罚是对的,新的法律就算改了,也不能追溯去推翻之前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这点没什么好说的,真要允许翻案,整个社会的规则稳定性就全乱了。

问:我有个交通事故的案子,是2023年发生的,当时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按2022年的算,现在2024年开庭了,能不能按2023年的新标准算?
答:可以。因为计算赔偿标准的”上一年度”,指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不是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这点很多人搞混,跑去找法官闹,其实真不是法官故意卡钱,是规则本来就这么定的。

问:新出的司法解释说某类行为可以不承担责任,那我之前已经因为这个行为赔了钱,能不能要回来?
答:看情况。如果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溯及力范围,说适用于尚未审结的案子,那已经终审生效的案子,就不能再申请再审要回来。如果是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同类案子,包括已经审结的,那才有可能走程序申请返还。

问:刑法里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民事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啥不一样?
答: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是硬规则,因为涉及到人身自由,只要新的刑法规定判的更轻,就用新的。民事的规则没有那么绝对,更多的是看利益平衡,不是单纯的哪个轻就用哪个。

问:如果法律之间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有冲突,法官能不能自己选一个来用?
答:不能。法律适用上的效力层级是有明确规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果同一层级的法律规定有冲突,还要走送请裁决的程序,不是法官自己随便选的。

问:我之前看有的案子里,法官直接用了交易习惯来判,这算不算法律适用?
答:算。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交易习惯,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之前碰到个做海鲜批发生意的老板,说行内都是”货一出门概不负责”,最后法院查了下,这个交易习惯在当地确实是普遍认可的,就直接按这个习惯判了。

问:有人说”法律适用就是找法条套案子”,是不是真的这么简单?
答:纯纯外行话。真办过案子的都知道,找法条只是最基础的第一步,怎么判断法条的效力层级,怎么处理法条之间的冲突,怎么判断约定的条款能不能排除法律适用,这里面的细节多了去了。上周碰到个刚过法考的年轻人,拿着个买卖合同的案子跟我说”法条写的明明白白,直接套就行”,我问他”法条里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你分清楚了吗?”他当场就卡壳了。

说实话,办了这么多年案子,我最烦的就是两种人。一种是觉得自己写的合同条款比法律还大的老板,另一种是拿着网上抄的半吊子攻略,硬要跟法官掰扯”我就要适用这个法条”的当事人。

法律适用从来不是谁声音大就听谁的。

它是有一套固定的效力层级,有一套判断规则的。你懂规则,就能用规则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不懂,就算把条款写得再花里胡哨,真到了法庭上也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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