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场景里的常见疑问
什么是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为了保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吧?刑法和民法都认可这个制度,核心就是“丢卒保车”,没那么玄乎。
走在路上被疯狗追,抢了路边行人的电动车骑车逃跑,算吗?
当然算。生命权本来就比财产权分量重,完全符合要求。
发生火灾,为了开门逃生,砸坏疏散通道上别人违规堆的冰箱,算吗?
算。哪怕对方堆东西违规,你也是为了逃生,生命利益永远大于财产利益,没问题。
为了救被车撞倒的伤员,闯红灯开车送医院,算吗?
算。生命权大于道路交通秩序的抽象利益,当然符合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只能针对第三人吗?能不能针对危险源本身?
不一定。如果危险源是发狂的动物,你把动物打死避险,那也算,不一定非得损害无关第三人的权益。野生老虎扑你,你开枪打死老虎,也是紧急避险,对吧?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怎么分?
核心区别是,正当防卫反击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紧急避险通常是牺牲更小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是损害第三人利益,当然也有少数交叉场景,这里不多扯。

自己引起的危险,能不能算紧急避险?
这要看情况。你酒后开车,明明可以慢慢刹停,非说为了躲行人撞了路边围墙,那当然不算,危险本身就是你酒驾带来的。但如果你正常开车,突然有人闯红灯窜出来,你为了躲他撞了路边停的车,那就算,没人会怪你。
假想的危险算紧急避险吗?
不算。你听见楼下脚步声就觉得劫匪上门,冲出去把送外卖的小哥打伤了,根本没有真实存在的危险,那不算,要按你自己的过错担责。
只要有危险就能避险吗?
不对,必须是不得已,没有别的选择了才能走紧急避险。你明明一脚刹车就能停下,非要猛打方向撞路边行人,那肯定不算。
刑事责任层面的核心争议
只要构成紧急避险,就一定不会坐牢吗?
哪有这种好事。很多人想当然觉得紧急避险一概不用担责,这就是今天要掰扯清楚的核心误区。
什么情况下紧急避险还要负刑事责任?
就是避险过当。你为了保护自己口袋里的一千块现金,把抢你钱的人捅死了,保护的利益远小于你损害的利益,这就是过当,肯定要担责。
为了救五个人,牺牲一个无辜的人,算紧急避险吗?
我国司法实践不认可这种操作。生命权一律平等,不存在谁比谁更值钱,你不能为了救五个人就杀一个无辜者。那种著名的洞穴奇案,放到咱们这儿,肯定要定罪,说白了,你不能为了自己活,就把别人当垫背的,太反常识了。

避险过当会定什么专门的罪吗?
不会。法律没有所谓“避险过当罪”,定什么罪看具体行为,你过失致人死亡就定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损坏财物就定故意损坏财物,该怎么定怎么定。
避险过当一定会被判重刑吗?
不会。法律明确规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毕竟你出发点是避险,不是故意害人,情有可原。
消防员能因为火灾太危险,用紧急避险当理由不进去救人吗?
不行。法律明确说了,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因为要保护自己就适用紧急避险免责。你拿了这份工资,就得承担这份对应的风险,对吧?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说非要硬冲送死,要是现场已经发生即将爆炸的预警,明显进去就是百分百死亡,那另说,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民事领域的紧急避险规则

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损害,到底谁来赔?
分三种情况说。如果危险是第三人引起的,那就由引起危险的人赔。比如有人追砍你,你跑的时候撞翻了路边的水果摊,那就是追砍你的人赔摊主,不用你出一分钱。
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呢?比如山洪来了,你为了躲山洪,撞坏了山脚下村民家的院门,谁赔?
这种情况,紧急避险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说实话,遇到天灾谁都不想。受害人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说白了就是看你受益多少,给点意思意思就行,不用全赔。
紧急避险人什么情况下要自己赔?
只有两种情况,要么你避险过当,要对过当的部分承担责任;要么你对危险的发生本身有过错,比如你逗别人家的藏獒,把藏獒惹出来追你,你撞了别人的摊,那你肯定要赔,因为危险是你自己作出来的。
路人看到别人紧急避险,主动帮忙结果自己受伤了,找谁赔?
找引起危险的人赔。要是引起危险的人跑了找不到,那受益人也就是那个避险的人,要给你适当补偿,法律早就把这块说清楚了,不用怕做好事吃亏。
自愿参加户外探险,遇到危险能不能主张紧急避险?
当然可以。你跟朋友去爬山,遇到落石,你为了躲落石不小心把旁边朋友的装备推下山了,只要是不得已,那就算,不能因为你自愿来爬山就剥夺你避险的权利,对吧?
紧急避险能当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吗?
当然可以。只要你符合紧急避险的全部要求,合理范围内的损害,你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这本来就是这个制度存在的意义。
说实话,很多人遇到紧急情况脑子一片乱,根本顾不上想法律,事后又慌得要死,只要你是真的为了保大利益牺牲小利益,没超出必要限度,法律不会为难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