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这四个字在非法律人耳朵里,大概跟“空气动力学”差不多——听着高深,其实跟你生活毫不相干?错。你签个合同,离个婚,被交警贴条,哪件事不涉及法律适用?只不过你不知道而已。
今天不打算上课。就聊聊我执业这些年遇到的那些关于法律适用的“邪门”问题。
一、法律适用的“找法”与“涵摄”其实是个来回折腾的过程
问:法律适用到底是什么?——不是找法条那么简单。答:有人觉得,法律适用就是拿个法条对照一下案子,像查字典似的。真这么想,你就把法官当计算器了。实际上,法律适用是双向的过程:你得先看懂事实,再回头想法条,然后又得用这个法条重新审视事实……来回折腾。这个来回,就叫“涵摄”。
问:为什么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有误导性?答:事实?哪个事实?客观事实早就灰飞烟灭了。法庭上能用的,只有证据搭建出来的“法律事实”。你要是真按“客观事实”来,那你得把时间倒回去重来一遍。法律适用,说白了就是看谁的证据组合更符合规则的“剧本”。
问:法律适用中“事实”与“法律”到底谁听谁的?答:这就跟问“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你在起诉的时候,得先想好“法律上什么事实才重要”,这本身就带着法律的滤镜;反过来,你收集证据的时候,又得按你脑海里的法律框架去挑去捡。所以啊,别指望哪一方绝对压倒另一方。法官在庭上,其实也是在两者间反复调适。你看他端坐着,心里可能正打鼓呢。

顺便说一句,不少当事人喜欢拍胸脯说“我这事天经地义”,每每听到,我就想叹气——您那“天经地义”,跟法条上的“构成要件”中间,还隔着十万八千里呢。
二、法律解释:既然法条会骗人,就得掘地三尺
问:面对模糊条款,法官凭什么说“根据立法精神”?答:法条写得不清楚,或者压根儿没写,这时候法官总不能说“没法办”吧?于是他得从立法者的屁股位置去揣摩,当年这位爷到底想管点什么。这活儿,说白了就是猜心思。但得猜得有章法,不能瞎猜。
问:法律漏洞怎么补?答:法官有“禁止拒绝裁判”的义务。所以,从其他法条里挖出个“相近规则”来填充,这叫“类推”。比如说,你的案子没规定,但有个类似的规则管着类似的事,那就往上一套。注意,刑事领域可禁绝这套哦。
问:类推适用和类比推理是一回事吗?答:还真不是。类比推理是逻辑学上的名儿,类推适用则是法律界专门干这活的。类推适用是法律世界特有的一种造法补洞术,但毕竟不是立法,所以得小心翼翼,不然就变成法官立法了。
问:“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在实务中怎么用?答:这句话是老祖宗传下来的解释方法,在裁决时常用。比如,更严重的行为都不算违法,你这轻微的就更不算了。反之,更轻微的行为都够罪了,你这重的跑不掉。听着挺顺口?但要防止一刀切,很多时候还得看具体语境。

三、事实认定:你嘴里的“事实”和法庭上的“事实”是两个物种
问:案件事实怎么“剪裁”?答:别慌,不是让你伪造证据。而是说,你得把生活里那摊子烂事,过滤提炼成符合法律框架的“要件事实”。比方说,你被拖欠货款,不能光哭诉“日子没法过了”,你得把供货、对账、催收这些关键节点,整理成能对应到“合同成立”“履行期限”“违约”这些法律词汇上的事件。这就是剪裁。
问:法官怎么认定证据?答:法官不是历史学家,没法考证你的“真实”。他看的是证据能不能形成一条锁链,链条上的每一环是否都说得通。只要证据链完整,哪怕你私下里觉得法官“冤枉”了你,他也会大概率按证据来。所以啊,证据法这东西,才是庭审的核心技术。
问:如何对抗法官的“预判”?答:法官也是人,难免有先入为主。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在举证质证时设下防线,用程序权利把对方有争议的证据挡出去。程序上的攻防,本身就是法律适用的一部分。你别说“法官心里有数”,心里有数也得建立在合法证据上。
四、自由裁量权:法官不是机器,但也不是画家
问: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没有边界?答:有,但边界有时候挺模糊。比如“情节严重”怎么认定?这就有得裁了。但起码,你得给出个理由,从法律精神到常理人情,得能自圆其说。要是拍脑袋乱判,那叫滥权,不叫裁量。
问:同案同判在中国为什么难?答:因为我们没有判例法传统。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虽然“应当参照”,但很多基层法官不一定会主动去比照。再加上各地裁判尺度不一,你指望完全同比,难。可反过来说,完全同比也有个坏处——把法官都变成复读机,那还要法律解释干什么?
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冲突怎么办?答:遇到这种事儿,得拉着扯着,尽量找平衡。法律效果是底线,社会效果是追求。但底线不能破,破了下一次就更难守。你可以说“案结事了”,但前提是“于法有据”。不然,你怎么赢都像输。
五、法律适用的“坑”与“路”

问:法条竞合时怎么选法?答:比如行为触犯好几个法条,那就得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这些规则来排顺序。但别以为这就完了,有时候还得考虑“从重”或“从轻”的实质评价。规则的背后,是刑法的谦抑精神。
问:跨法域冲突怎么办?答:涉外合同,外国人在中国惹了事……这就需要冲突规范来指路。说穿了,就是先定一下该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但有时候,你查了半天冲突规范,最后发现还得回到“公共秩序保留”这个兜兜。只能说,涉外案子玩的就是心跳。
问:为什么同一案件不同法官结果不同?答:人跟人还能没点差别了?法律适用本身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法条是死的,事理是活的。只要不是离谱到违法,裁判差异有时还真不能算错。但要是差异太大,那可能就是法律解释方法没掌握好,或者……你懂的。
问:什么是请求权基础?答:你起诉,总得有个法律依据吧?在哪条法律上,你能理直气壮地要求对方给付?这个找依据的过程,就是找“请求权基础”。它是律师办案的起点。没有它,你写得再漂亮的起诉状也是空炮。
问:为什么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答:霍姆斯大法官这话,不是说逻辑没用,而是说逻辑必须扎根在现实经验中。你纯靠三段论推演,推出来可能是个让人吐血的结论。所以,法律适用里,你得有常识,有人情味,懂得掂量一下结论是否让人接受。
问:法官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案,合法吗?答:这玩意儿在我国其实已经进入了司法裁判,但主要是作为法律原则的补充,用来填补道德与法律间的灰色地带。前提是,它得跟既有法条、法律原则相协调。不然,你拿它当挡箭牌,那还要法条干什么?
问:程序正义在适用法律中到底有多重要?答:有句老话叫“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你程序上没守住,对方就能钻空子,再好的实体依据也可能被推翻。所以说,打官司,就是在玩程序。程序好,实体才能落地。
好了,今天就扯到这儿。法律适用这活儿,越干越觉得水深。但反过来,也正因为水深,才让这职业有点意思。你说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