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绕不开的坎儿
法律适用,说白了,就是当案子牵扯到不同法域时,到底该用哪家的规矩。听起来不复杂?——天真。我刚入行那会儿,被一个跨国离婚案整得差点怀疑人生。当事人财产横跨三个国家,每个法域的婚姻法都不一样,光确定适用哪个法律就开了五次庭。 冲突规范,就是用来解决这种鬼打墙的规则。骨子里讲,它不直接判定实体权利义务,而是告诉你“找哪部法律来判”。就像个路标。
连结点:看似简单实则深奥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的灵魂。固定连结点像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开放连结点就那俩: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权关系的基石。动产不动产都适用所在地法,可有时候动产会跑!一船货物从鹿特丹驶向上海,途中所有权归谁?学说一堆,实务上往往以目的地法或船旗国法补位。 行为地法呢?合同缔结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合同缔结地,隔地合同怎么算?发信主义和收信主义打架几百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只好和稀泥。 属人法连结点争议更大。大陆法系惯用国籍国法,英美法系偏爱住所地法。还有种叫惯常居所地法,试图调和。中国法律规定:“自然人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算是一种折中。不过话说回来,经常居所地听着更人性,对吧?毕竟国籍和现实生活可能脱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领域的天王条款。允许当事人选法。但边界?不能规避强行法,不能损害第三人,不能选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虽然有些国家不管这个。最重磅的限制是公序良俗和直接适用的法。选法浮夸了,法官可能直接毙掉。 最密切联系原则,补丁式角色。没有选择或选法无效时,法院就找和合同有最紧密联系地的法。怎么找?特征履行、保护弱方当事人……一堆理论,最后变成法官自由裁量的艺术。
特殊制度:反致等乱象

实战案例与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