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补偿金,不是你想象的那样
被裁了,HR轻描淡写一句“按N+1给你算”,你可能觉得还行?醒醒吧,N+1到底是啥,你搞得清吗?我告诉你,N是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算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算半个月。那个+1,是代通知金——如果公司今天通知你今天走人,那得额外给一个月工资。但!如果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了,那+1就没有了,只给N。所以很多公司为了省这个+1,会故意让你多坐一个月冷板凳,然后打发你走——合法,但膈应人。
还有,月工资怎么算?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是底薪!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全算进去。有些公司耍流氓,只按合同上那点基本工资来,呸。哦,对了,如果你的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那N的计算基数就按三倍封顶,而且年限最多只算12年。高薪人士,注意这个天花板。
更扎心的是,如果是你自己犯错被开——比如严重违纪——那对不起,一分钱没有。或者你合同到期了,公司维持原条件甚至提高条件跟你续签,你死活不签,那也没补偿。这些弯弯绕,劳动法第47条写得明明白白,但有几个公司会主动跟你科普?

说个真实案子:去年一个客户,销售总监,干了8年,被开的时候公司只肯给8个月底薪。我一看,他平均月入3万多,底薪才1万。按法律,N=8个月平均工资,24万啊!后来仲裁赢了,但过程掉层皮——不过那是后话了。所以,你还觉得N+1是天上掉的馅饼?那是你该得的。
加班费的数学,比高数还难?
加班这档子事,我敢说90%的公司都在玩猫腻。劳动法第44条白纸黑字: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3倍。可多少人是“自愿加班”?呵呵。更有甚者,搞个“加班审批”,没审批就不算加班——但你好歹留点钉钉打卡记录、邮件往来啊。真要撕起来,考勤记录是铁证。哪怕公司宣称你不按规定流程走,只要你能证明实质是公司安排了工作,加班跑不掉。
基数呢?很多公司按最低工资算,呸!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一般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等,但不包括不确定性收入如年终奖。各地规定有细微差别,但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996?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就违法,哪怕给了加班费,超时部分也照罚不误。远程办公更扯,微信群里晚上11点还在安排工作,怎么算?保留截图,只要能证明是工作指令,时间连续,就可能被认定为加班。可惜,取证太难,大家都是忍者。说到这,你可能会问:那公司用“包薪制”一口价包含加班费,合法吗?只要折算后的时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且加班费足额,可以。可大部分所谓的包薪,都是坑,算下来时薪低得可怜。

合同和社保——你的护身符
“我入职半年了,公司还不签合同……” 听到这话,我反而会有点兴奋——双倍工资来了。劳动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够狠吗?但注意,最多11个月双倍,超过一年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忍着不签,反而能坑公司?想得美,人家有的是办法逼你签。
试用期,最长期限6个月,跟合同期限挂钩: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超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2个月;3年以上固定或无固定期限,不超6个月。而且同一家公司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反复试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公司给个七八折还振振有词,别怕,甩法条。
社保,说多了都是泪。公司不给你缴社保,违法,但更惨的是你自己也愿意?为了到手的银子多一点,签什么“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全是废纸!真出工伤、大病,哭都来不及。年假呢?工龄1年以上10年以下,年假5天;10年以上20年以下,10天;20年以上,15天。没休完的,单位得按日工资的300%支付报酬。所以,年中离职记得要折算年假工资。
竞业限制,不是公司想签就签的,仅限于高管、高工、涉密人员。而且限制期内,公司必须每月给你补偿,金额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不给钱,这限制就是张废纸。哦,还有调岗降薪?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你可以拒绝,甚至可以此为由辞职要求经济补偿。劳务派遣,注意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同工同酬的权利,派遣公司只签2年固定合同?不,必须是2年以上。

被欺负了,怎么打回去?

终于走到这步了。先别炸毛,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起诉。你得去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内,过期作废。材料:仲裁申请书(明确诉求)、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合同、工资单、打卡记录、聊天记录、邮件、录音等)。证据!证据!证据!重要的事喊三遍。没有证据,你就是窦娥。
流程大致是: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排期开庭→开庭调解或裁决→不服可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整个周期,快则两三月,慢则半年以上,所以耗不起的人啊,就认栽了——但认栽更亏。
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大队一投诉一个准,但速度快不一定彻底。想拿回欠薪加赔偿,还是得仲裁。离职证明必须开,不给开?仲裁见,还得赔你损失。工伤认定,单位必须在30日内申请,不然你或近亲属1年内自己申请。千万别超期,不然社保不认。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就算合同到期也得顺延到哺乳期结束。真碰到铁公鸡,就仲裁,这类案子女员工胜率极高。
呃,写得有点没收住。说到底,劳动法是个“不告不理”的玩意儿。你嫌麻烦,对方就偷笑。我不是教人挑事,但该你拿的,一分也别少。下次遇到事儿,先翻翻法条,再找个靠谱律师聊聊——别自己瞎琢磨,耽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