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我当年考法考的时候,刑诉法背得想吐。但真当了律师,才发现那些法条全是活的。最近有个案子,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供词一箩筐——能不能排?怎么排?哎,一肚子话想说。

先说个最基本的问题:什么叫非法证据?
好多人觉得,只要是办案人员违规搞来的,就是非法证据。对吧?太天真了。刑诉法第56条写得明白,只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辞证据。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才要补正或者排除——而且还得不能补正、不能合理解释。
你看,物证排除多难。刀子上的指纹,哪怕提取时没录像,大概率照样用。气人不?但这就是现实。
第二个问题:重复性供述排不排?
之前被刑讯逼供,后来换了个好警察,老老实实问,嫌疑人又供了一遍。能排吗?原则上一体排除,但有个例外——侦查主体变更,后来那个审讯没受前面刑讯影响,自愿供的,就不排。这例外认定多难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宽得能跑马。
第三个问题:威胁、引诱、欺骗弄来的口供,排不排?
法条只写了“刑讯逼供等”,那个“等”字包不包含威胁引诱欺骗?实务里争议大得要命。有的判决书说,威胁程度达到使人肉体或精神剧烈痛苦,等同于刑讯逼供;有的说,引诱欺骗只是不规范,口供还能用。我遇到过个案子,警察说“交代了就给你取保候审”,结果嫌疑人哗哗全交代,后来检察院照样起诉。取保?没影的事。辩方提非法证据排除,法院理都没理。无奈啊。
第四个问题:谁有责任证明证据是合法的?
举证责任倒置——检察院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你只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让法官产生合理疑问,检察院就得拿出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啥的。但现实呢?录像经常“恰好”坏掉,体检记录“刚好”丢失。我气得拍桌子都没用。

刑诉法的那些糟心规定
除了排非,刑诉法里让人挠墙的多了去了。比如第五个问题:监视居住到底有多坑?
说是比逮捕轻,可往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把你关在个郊区小旅馆,连窗户都焊死,律师会见还得侦查机关许可。这不就是变相羁押吗?刑诉法第75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是“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实务中,滥用得厉害。我就见过挪用资金案的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依据在哪儿?
第六个问题:逮捕的条件到底是什么?
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这五个字,承载了多少冤屈。检察官一句话,人就进去了。
第七个问题:辩护律师阅卷权真的落实了吗?
刑诉法第40条,审查起诉之日起就能阅卷,可实践中拖你一个月也常见。有个案子,都开庭了,我还缺着几份关键书证。打电话催,书记员说“还没扫描完”。呵呵。
认罪认罚从宽:是馅饼还是陷阱?
第八个问题:认罪认罚了,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理论上不能。但我就干过一次——当时当事人认罪,可我觉得证据根本不够。于是签了具结书,庭上还是做无罪辩护。法官脸都绿了。最后检察院当庭撤回具结书,重新量刑建议,刑期提了半年。好险。但这说明啥?这制度啊,有时候就是控方逼你认的武器。
第九个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到底多大?
最多能减到基准刑的30%以下,可你得在侦查阶段就认,越早越宽。但万一认了,后来发现冤呢?上诉?检察院抗诉,说你不认罪了,撤回减刑。进退两难。
第十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用吗?
刑诉法第286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听起来很美!可单位政审时,一句“有过案底”就把人拒了。封存?谁给你真正封存了?
第十一个问题:技术侦查得到的证据怎么用?
监听、卧底——这些证据书面化,经常是“情况说明”,律师根本看不到原始材料。质证?形同虚设。
第十二个问题:强制医疗程序是怎么回事?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可这程序里,被害人往往没地位,补助也难拿。我办过一个,被害人家属崩溃,钱都没赔够,人已经送进医院了。
开庭时那些让人心累的细节
第十三个问题:证人出庭为啥那么难?
法条说证人应当出庭,可现实中十个证人九个不出。法院对控方证据几乎照单全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连个理由都不给就驳回。刑事诉讼的“以审判为中心”?还有好长的路。
第十四个问题:二审到底能改判多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铁律,但发回重审后加刑的猫腻多了去了。我有个案子,二审发回,重审换了法官,直接加判两年。上诉?没用了,因为重审后的判决是重新的一审,还能再加刑吗?其实违反了程序正义,可很难推翻。

第十五个问题:速裁程序到底有多快?
认罪认罚,可能判三年以下,同意速裁的,法院十天内就结案。可快是快了,辩护呢?好多被告人连律师都没请,值班律师只签个字。公正吗?
第十六个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啥用?
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应当每两个月审查一次,看还要不要继续关。可实际上,基本是书面审查,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常被忽略。我写过的申请书,多半石沉大海。
第十七问题:刑事和解的范围为啥这么窄?
故意伤害、交通肇事、邻里纠纷,可能判三年以下的,才能和解。经济犯罪?对不起,没份。导致大量轻罪案件退赔无门,被害人损失挽回不了,被告人也得坐牢。双输。
第十八问题:再审到底多难启动?
错案想翻案?要么靠真凶落网,要么靠“亡者归来”。单凭证据不足,申诉多年无果。刑诉法再审门槛太高,举证责任全在申诉人。唉——
写到这里,其实刑诉法还有很多可说,比如管辖冲突、回避、侦查实验、专家辅助人等等。但今天就先聊这些吧。每个问题背后,都是一个个焦头烂额的日子。做刑案,不光是懂法律,还得有颗大心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