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干什么的?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刑诉法,我就一个感觉——这玩意儿不就是警察抓人、法院审判的流程说明书吗?但仔细想想,哪有那么简单。它其实是给国家刑罚权戴上镣铐,防止公权力随便伤人。刑事诉讼法,说白了就是程序正义的守护神。没有它,定罪量刑就成了黑箱操作。对吧?
为什么要有刑事诉讼法?
这个问题,很多法学新生都问过。答案其实很扎心——因为人不可信。如果警察、检察官、法官都是天使,那要诉讼法干嘛?直接实体法判了就完了。可惜啊,权力会滥用,人性会扭曲。刑诉法的存在,就是为了给弱者一个盾牌,给强者一把尺子。不过话说回来,有时候这盾牌也挺沉的。

无罪推定原则真的落实了吗?
想起一个案子,嫌疑人在看守所待了两年,最后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两年,谁的错?无罪推定,说起来朗朗上口,做起来千难万难。电视上犯罪嫌疑人穿着黄马甲,媒体口诛笔伐——还没判呢,舆论已经给你定了罪。我真想问问,无罪推定这四个字,到底刻在谁心里了?
刑事诉讼法里的非法证据排除,到底排不排得掉?
这个问题,我憋了很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法第56条写得很清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可是——现实往往给你一巴掌。多少刑讯逼供的案子,最后因为“无法查实”而不了了之?律师申请排除,法官说“证据不完整,但基本事实清楚”,然后照判不误。唉,排除规则像一把钝刀,割不掉体制的腐肉。不过也有让人振奋的时候,前几年有个毒品案,因为侦查人员疲劳审讯,供述被排除,最后无罪。这说明啥?程序有时候真能救命。

(续)具体怎么排?你得先提出线索,让法官对合法性产生怀疑,然后检察院就得证明没刑讯。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往往“恰好”失踪、损坏,你说气人不气人?但律师死磕到底,有时候也能扳回来。我的经验是,一定要在庭前会议就把非法证据的事挑明,庭上再提,法官会嫌你烦。记住,排除程序是场攻防战,你不出招,对方乐得逍遥。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一定排除吗?
不一定!这里有个坑——重复自白。第一次打了,后面没打,但供述一模一样,法院往往会采纳后面的。理由是后次没逼,自愿了。可这自愿,是因为恐惧。这逻辑,简直荒唐。不过毒树之果,在我国并非绝对排除。所以,别以为排除就万事大吉,律师得连根刨!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什么?
很多人以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会见,传个话。那可真小看律师了。可以了解涉嫌罪名和案情,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关键是,现在会见基本不设限(除了三类特殊案件)。但说实话,侦查阶段律师就像在黑屋子里摸索,信息极度不对称。好不容易见到人,旁边还站着侦查人员,场面一度尴尬……
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得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可现在,社会危险性被滥用成“可能逃跑”、“可能串供”,证据不足也来个“存疑逮捕”,搞得批捕率居高不下。哎!
取保候审是不是交钱就行?
有人觉得取保候审就是花钱买自由。错!虽然保证金是最常用的方式,但还有保证人保证。而且,不是交了钱就一定能出来,得办案机关同意。他们要是铁了心关你,你交多少都没用。不过话说,经济犯罪里,拿钱换自由,有时候真是个潜规则。
不起诉有多少种?
五种!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特殊情形不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别傻傻分不清。律师最想争取的是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但需要天时地利人和。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啥区别?
简易程序,顾名思义,简。基本是独任审判,审理期限20天,对可能判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则是合议庭,期限更长。但简易程序不适用瞎子、聋子、哑巴,还有那些重大复杂案件。效率是有了,但速溶咖啡能比手冲香吗?值得思考。
死刑复核程序为什么那么严?
人头不是韭菜,割了长不出来。死刑复核,最高院亲自把关,必须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审查全案。这是最后的闸门。不过听说也有走过场的,希望那是极少数。人命关天,每一个细节都该放大镜看。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什么?
逮捕后,如果情况变了,比如证据变化、嫌疑人重病、案件久拖不决,可以申请不再羁押。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审查。这制度初衷很好,落实起来嘛……很多地方一年也没几个变更的。一个字: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怎么从宽?
这可是刑诉法的重头戏。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从宽幅度,最高可减30%。但——别以为签了就万事大吉。如果量刑建议不公正,法院可以不采纳;而且一旦认,翻供代价大。所以,认之前得想清楚,别被“从宽”忽悠瘸了。
被害人有什么权利?
被害人啊,总是被遗忘的群体。除了报个案,好像没啥存在感。其实他们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发表意见,申请抗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实践中,被害人地位尴尬,像是旁听群众。有时候,连判决书都收不到。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有啥特殊?
全是特殊!讯问要通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宗旨就一个:教育、感化、挽救。可执行起来,有些地方还是把未成年人当小大人审。这不对,他们需要的不是惩罚,是拉一把。
写到这里,不禁感慨,刑事诉讼法像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法治的进步与无奈。但无论如何,程序正义这根弦,不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