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底排除什么?
什么叫”非法证据”? 简单说,就是办案人员用违法手段搞来的证据。刑诉法第56条写得明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排除。等等等等。但”等非法方法”这个”等”字,实务里争论可不少。疲劳审讯算不算?威胁、引诱、欺骗呢?说实话,至今还有得吵。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怎么走?
什么时候能提出排除申请? 法律规定,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期间,甚至二审阶段都能提。但最好在庭前会议就甩出来——给法官一个下马威,也节省时间。庭前会议提了,法院可能会要求检察院出示讯问录音录像,有时候录像一放,什么都清楚了…但怕就怕,关键时候说录像坏了。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非法证据排除还有用吗?

四、辩护律师还能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做点啥?
